秦汉北部边防建设(6)
简(1)(2)载的是,根据功令第四十五规定,秋射每个士吏射十二支箭,六支射中目标,就算合格,超过六支者,每一支射中目标,赐劳绩十五日。简(3)说偃在秋射中被上级赐劳绩十五日。简(4)(5)都是说的因射箭成绩优秀而被赐予劳绩的事。根据汉简的记载,官吏在任职一定时间之后,国家要根据对其在该段时间内的工作成绩进行评定,根据成绩优劣,将这段时间通过增减折合为实际的劳日,同时对成绩优秀者或根据其他情况,另赐予一定的劳绩作为奖励。如: (1)建昭元年十月旦日迹尽二年九月晦日,积三百八十三日,以令赐劳六月十一日半日。(145·37) (2)五凤三年十月甲辰朔,甲辰,居延都尉德、丞延寿敢言之,甲渠侯汉彊书言,候长贤日迹积三百廿一日,以令赐贤劳百六十日半日,谨移赐劳名籍一编,敢言之。(159·14) (3)玉门千秋隧长敦煌武安里公乘吕安汉,年卅七岁,长七尺六寸。神爵四年六月辛酉除,功一、劳三岁九月二日,其卅日父(A)不幸死,宪定功一、劳三岁八月二日,迄九月晦庚戌(B)(《敦煌汉简》1186) 简(1)及简(2)载的都是官吏任职达到一定年限,经上级考察,除正常积劳之外,另赐劳绩××日。简(2)载“谨移赐劳名籍一编,敢言之”,表明官吏的劳绩是要上报上级领导审批的。简(3)吕安汉资历中记载有“功一、劳三岁九月二日”,既有功又有劳,其中因父死而回家料理丧事用去30天,于是在统计劳绩时就予以扣除,劳的计算是量化的,而且功与劳并记,在叙述个人资历和评定成绩时多用“劳”,但在官吏晋升时多用“功”。考核以绩制度有利于提高汉代边郡官兵进行军事训练的积极性。 3.升迁以功 简文中不乏“以功升迁”的例子。如: 利以功次迁(478·11) 以功次迁补肩水候 候官以□三月辛未到官□(62·56) 劾状辞曰:公乘日勒益寿里,年卅岁,姓孙氏,乃元康三年七月戊午以功次迁为(20·6) 据胡平生先生的研究,在居延汉简中,“功”与“劳”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换算关系,“劳四岁”积为“功一”[21]。就是说,“以功次迁”实际上也包含着“积劳升迁”的意思。我们认为应该是“积劳为功”、“以功升迁”,劳与功是统一的,都是计算政绩的形式。正如董仲舒的对策说“古所谓功者,以任官称职为差”,功就是对政绩的量化评价,不只是指军功。 汉代的《军爵律》,是依据军功大小而赐不同爵位和田宅的法律,其原则是,军功大的受高爵,无军功的虽富贵也不得爵。朱绍侯先生的《军功爵制考论》一书对以军功赏赐爵位有全面的研究[22]。《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中规定,“诸有功,校皆有信验,乃行购赏”,就是说奖赏的主要依据是“功”,而且对“功”还要认真核校,准确无误。“功”的计算也是量化的,主要以杀敌多少为标准。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一一五号汉墓出土的木简文书中有“斩首捕虏,拜爵各一级。车□□□□□斩捕首虏二级,拜爵各二级;斩捕五级,拜爵各二级;斩捕八级,拜爵各三级;不满数,赐钱级千。斩首捕虏,无过人三级,拜爵皆无过五大夫,必颇有主以验不从法状”[23]的记载。《击匈奴降者赏令》中有“□者众八千人以上封列侯邑二千石赐黄金五百”、“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百户百骑”的记载[24](P9-10)。《捕斩匈奴虏反羌购偿科别》中有“其生捕得酋豪、王侯、君长、将率者一人②增秩二等”、“其斩匈奴将率者,将百人以上一人购钱十万,吏增秩二等”、“有能生捕得匈奴闲候一人,吏增秩二等”、“能与众兵俱追、先登陷阵斩首一级,购钱五万”的记载[25](复原《居延新简》的“购赏科别”册书)。这些出土的汉代律令对以军功赏赐爵位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赏赐军功的制度也有利于调动边防军进行军事训练的积极性。 4.责任追究 秦汉追究边防军事守备失职的责任。汉代简牍文献常见的名目有“匿不言迹”、“不循行部”“不举烽火”“阑出入关津而未得”等。居延汉简中《候史广德坐罪行罚檄》,据考证是汉宣帝元康三年以前的遗物。檄分正反两面,正面是候史广德坐罪行罚事由,背面列举其所守第十三燧至十八燧守备失职的各种败弊事实。正面的文字经考释是:“候史广德,坐不循行部、涂亭、趣具诸当所具者,各如府都吏所举,部糒不毕,又省官檄书不会会日,督五十。”大意是,甲渠候候史张广德,因不巡行所辖各燧,不催促并检查各燧准备各类防御物资与设备,不按期汇报簿书,因而构成犯罪。候史广德的罪过在于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边防守备制度,严重失职,因此构成“不循行部”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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