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16世纪,尤其是宗教改革时期,欧洲人对婚姻制度进行改革,规范了结婚的程序,增强了婚姻的公开性,强调了父母在子女婚事上的话语权。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婚姻形成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由于规定子女的婚姻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一些学者就批评婚姻改革剥夺了年轻人的婚姻自由,认为家长主义从此盛行。本文根据中世纪晚期至近代初期欧洲私婚泛滥的实际情况,结合宗教改革家关于家长权的意见和法庭处理私婚的态度,认为:当时的人们所主张的父母在子女婚事上的权威是人之常情的家长权,它并不以牺牲个人的意志为条件;尽管到那时为止,因为不许离婚,欧洲人从来没有享受过真正的婚姻自由,但择偶自主的权利在宗教改革时期及以后的时期里一直都没有丧失,男女双方在自由、自愿的情况下表达结婚意愿是形成合法、有效婚姻的必要条件,从未遭到否认。中世纪确定下来的结婚自由的精神,在历经了重大社会变革以后仍然保存了下来。 关 键 词:宗教改革/欧洲/婚姻自由/私婚/家长权 在欧洲的婚姻史上,宗教改革时期是一个重要的节点。在此之前,欧洲人择偶和结婚的自由度很大,甚至到了几乎可以随意的地步:男女双方只要用现在时时态表达了结婚的意愿,就能结成一桩合法有效的婚姻。但是到了宗教改革时期,无论是新教,还是天主教会,都致力于重新制订缔结婚约的规则,给有效婚姻的缔结附加了一些条件,其中有一条规定:子女的婚姻需得到父母的同意,这几乎是当时欧洲社会各界普遍提出的一个要求。从那以后,欧洲人的结婚就变得不如从前那么随意了。 这引起了一些历史学者的不满,他们批评欧洲社会在经历了宗教改革以后,家长制盛行,年轻人的婚姻自主权被剥夺。例如,罗伦培登认为,马丁·路德关于婚姻的见解自始至终都染有家长制的色彩,他把整个婚姻制度放在家庭关系的框架内,没有留下余地使人可以行使不受约束的个人主义。[1]国内也有学者认为,自从婚姻改革以后,“青年男女们已经不再能够自主自己的婚姻,一切听凭父母亲戚的摆弄”,“家长意志和财产决定婚姻,子女特别是女方往往没有发言权”。[2]还有学者把近代早期欧洲的婚姻史划分为几个阶段,分别贴上了不同的标签。例如,安德烈·比尔吉埃提出了“奔放的(或宽松的)”16世纪、“严厉的”17世纪和“自由的”18世纪的观点,欧洲从总体上经历了这样的时代转变。[3] 但实际的情形并非这么简单。要么充分的婚姻自由,要么就由父母包办婚姻,这种非此即彼的选择,容易简化事实。客观地说,在我们所关心的历史时期里,欧洲人的婚姻从来就没有真正自由过,在把婚姻作为一件“圣事”的时代,即使欧洲人享有自主结婚的权利,但他(她)们从没有获得过离婚的自由。另一方面,即使在宗教改革期间及以后的时期里,欧洲的婚姻制度发生了一些变革,但结婚必须取得婚姻双方自由自愿的同意的规则,并没有遭到否定。社会各界都要求子女的婚姻须得到父母的同意,但有效婚姻的基本条件就是男女自由表达的结婚意愿,这也是大多数人坚持的一个规则。就此而言,欧洲人从中世纪以来所取得的结婚自由的传统,并没有因为宗教改革而中断。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