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结婚的自由不等于婚姻的自由。婚姻的自由应包括结婚和离婚两个方面的自由。如果说,教会的婚姻法确认了人们的结婚自由,那么,教会并没有给人们离婚的自由。 教会认为,婚姻是一件神圣的事情。[7]神学理论家们经常引用圣保罗在《以弗所人书》第5章第32节中的比喻,把夫妻间的结合比喻为基督与教会之间的结合,丈夫爱妻子就应当如基督爱教会,丈夫爱护妻子就如同爱自己。婚姻关系以基督与教会的关系为模式,那就意味着这种关系是永恒的、不可解体的。由于它是一个圣事,所以,它必须是长久而稳定的,除非配偶死亡,婚姻不可解体。这样,在教会法的统治下,欧洲人的离婚几乎是不可能的。④ 以上讨论表明,在中世纪,欧洲人的婚姻并未取得完全的自由,离婚不被允许,也就谈不上婚姻自由;教会赋予人们择偶的自主权,但其理论的基础仍是宗教学说;在婚姻被当作一件“圣事”的情况下,我们不应简单地把中世纪的择偶自主权,类比成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 况且,教会所主张的那种十分宽松的结婚自由,容易被一些人滥用,从而引起社会问题。 二、自由权的滥用及后果 自由一旦被放纵,容易造成十分随意的两性关系。在有些情况下,结婚成了一件十分草率的事情。有研究显示,在中世纪晚期,欧洲人的结婚誓言在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表达。[8]在西欧广大地区还流行着喝一杯喜酒就算结婚的习惯,求婚者给他的未婚妻敬酒(有时是酒,但更常见的是以水代酒),并说“为结婚干杯”。喝下杯中酒,就象征着接受了结婚的建议。[9]如果这类结婚还有什么物证的话,那么,这也只是一些纪念品而已。尽管戒指是男女之间最普遍的结婚礼物,但还有银币、金币,以及手套、腰带、胸针、苹果、笛子、手帕、鞋子等。[10]在这些礼物中,除了戒指以外,绝大多数礼物究竟是代表友情,还是结婚的物证,很难说清楚。在那个时代,结成婚姻关系就像今天的人们“牵牵手”那么容易。 这种既没有取得父母的认可、没有正式的证人证婚、没有得到教士的祝福、更没有在教堂举办婚礼的婚姻,虽然不是那么严肃和正规,但在上帝眼里也仍是神圣的、有效的。对于这种婚姻,当时的人们称之为“私婚”。⑤私婚包括没有第三者知道的那种“秘密”结成的婚姻关系,⑥但范围更为广泛,它与有没有人证无关。在1215年的拉特兰宗教会议以后,私婚常常是指没有按规定事先发布结婚预告而缔结的婚姻。[11]到宗教改革时期,“私婚”所指主要不在于大众是否知道某桩婚事,而在于婚约的缔结是否取得父母或监护人的认同。马丁·路德给私婚下过一个定义,他说,瞒着有关权威人士,未经他们的认可而结成的婚约就是私婚。在这里,“权威人士”是指父母以及代行父母责权的人。在瞒着他们,私下以身相许的情况下,即使有上千人可以为此作证,他们的证言也只能算是一个人的声音,他们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是在缺乏有序的公共权威的情况下对私婚的纵容。[1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