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世界史 > 地区国别史 >

宗教改革前后欧洲人的婚姻自由问题(6)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学术研究》2015年第4期 俞金尧 参加讨论

    1525年,苏黎世颁发新的婚姻法规,建立了一个由两名教士和四名世俗人士组成的地方法庭。法律规定没有得到父母认可的婚姻是无效的。但子女达到成年(19岁)以后,可以不顾父母的意愿缔结有效的婚姻。法庭还鼓励订过婚的男女等到在教堂公开举办婚礼以后再共同生活在一起。“到教堂去”(“go to church”)在婚姻形成过程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到17世纪,在苏黎世能得到承认的合法婚姻只能是那些在教堂公开交换婚誓、登记在册的婚姻。[29]巴塞尔在1529年信奉新教。改教后不久,这里就建立一个专门机构(Ehegericht)来处理婚姻事务。1533年,巴塞尔当局又颁布一个专门的规章,即婚姻法庭条例(Ehegerichtsordnung),确认了上述机构作为婚姻法庭的地位。[30]加尔文从一开始就控制着日内瓦的长老法庭,直至1564年他去世为止。在奥格斯堡,道德方面的控制权完全从牧师手中转到城市理事会手里。此外,纽伦堡、康施坦茨、施瓦本哈尔、斯特拉斯堡、纳沙泰尔等数十个城市和诸侯领地上,都建立了世俗的婚姻法庭。在有些信奉路德教的领地上,王公诸侯即使保留了教会法庭,但已经用世俗法官取代了教会人士。[31]这些进行了宗教改革地方的统治者们有效地管控了辖区内的婚姻事务。例如,在1556年和1559年,霍恩洛厄的统治者路德维希·卡西米尔重申禁止“私结终身”的规定。1572年,又制定了一部新的综合性的婚姻法。该法宣布:所有“私婚”为非法,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法律还规定,要使婚姻关系具有永恒的性质,必须得到父母的准许,“任何仍处在父母权威之下的男女,都不得私订终身。他们应当体面地结婚,事先将婚事告知父母,听取父母的意见,并取得父母的同意。如果父母不在,则应由近亲或监护人代理父母的责权”。该法规还进一步责成当地的牧师和地方官员向法庭报告私婚情况,一旦发现私婚,就要立即进行调查,违者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为了让村民了解这部法律,牧师至少每年四次宣讲该法。[32]
    几乎在新教猛烈抨击教会的婚姻理论和法规的同时,天主教内部也有一些人感到有对婚姻制度进行改革的必要。然而,对于天主教会内部的很多改革家来说,解决私婚问题的最好办法,不是抛弃教会已经建立起来的有关婚姻形成的神学理论和法律传统,而是要寻求一些可以有效地抑制私婚泛滥的办法。这些办法最后在特伦托宗教会议上确定了下来。
    特伦托会议(1545-1563年)是天主教会历史上一次十分重要的宗教会议,会议专门讨论了是否应将私婚宣布为无效婚姻的问题。1563年7月24—31日,8月7—23日,以及10月26—27日,特伦托会议经历了三次关于私婚的大会辩论,到这一年的11月,终于以150票赞成,55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教令(Tametsi)。该教令宣布私婚是真实、神圣的婚姻。教令还规定,结婚时须由三名证人在场,其中一人必须是本教区的牧师。如果本教区牧师缺席,可由他或主教区的主教指定一名牧师出席婚礼。该教令申明,在任何教区,教令颁布30天后就开始生效。特伦托宗教会议通过的法令,为俗人结成有效而又合法的婚姻规定了明确的形式和程序,同时又为天主教法律家提供了一条普遍适用、可以验证、也容易操作的标准。这一新的法律在特伦托宗教会议闭幕后不久,几乎在天主教大多数教区发布开来。
    社会各方面为抑制私婚所做的努力收到了明显的成效,无论是在天主教统治的地区,还是在经历了宗教改革的地区,婚姻纠纷大幅下降。根据对1551-1620年德国康斯坦斯主教区婚姻案的研究,萨夫利发现,这70年间,该主教区的婚姻诉讼案数量总体上呈下降的趋势。以年份来看,1556年的婚姻纠纷案数量最多,达455件。1610年最少,只有53件。这种下降的趋势到1568年才真正开始,而这正好发生在特伦托宗教会议的教令在康斯坦斯主教区全境进行发布之后。下降趋势一直延续到1610年。此后,婚姻诉讼案数量有所反弹,主要原因是婚姻障碍和分居案的数量有所上升,但不是很大。1618年的案子最多,有120件。婚姻诉讼案中每类案子的数量都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其中,solum matrimonium从1556年的197件,下降到1620年的16件。这说明天主教对婚姻法规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人们广泛地接受了特伦托会议所制订的新的婚姻缔结规则,从而导致了婚姻误解的减少和婚姻纠纷的下降。[33]在1535-1536年,皈依新教之前的奥格斯堡,婚约纠纷占全部婚姻诉讼案的69%。在改奉新教以后,从1537-1546年,经历了宗教改革的民事法庭所记录的婚姻案例中,婚约纠纷案只占25%。[34]
    总体上看,规范结婚的程序,惩治私婚,有效地抑制了私婚的泛滥,“困扰世俗和教会当局长达数个世纪的私婚,在基督教世界的大部分地区几乎完全消除”。[35]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