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路德也表示,如果子女愚蠢地抵制父亲提出的在众人(亲朋好友、牧师和当局)看来都很不错的婚姻,那么,父亲就可以动用他的权力,惩治这孩子。[51]路德的这个说法似乎又为强迫结婚开了一个口子。的确,路德对于在父母强迫之下而结成的婚姻,并不总是持绝对否定的态度。比如,尽管是强迫的婚姻,但若是在木已成舟的情况下,路德主张年轻人以“既来之则安之”的态度对待,那就算是结婚了。[52]看来,路德反对父母强迫子女结婚的原则性不强,更多地出于实际的考虑。 与拆散年轻人的婚姻相比,路德更不容忍强迫的婚姻。他说,即使父母有权利和权威防止子女缔结某桩婚姻,这也不意味着他们有这样的权威去强迫子女去成就某桩婚事。硬是把两个没有感情的人捏在一起,要比阻止并且拆散相爱的两个人的关系,更不可容忍。拆散一对人,很痛苦,但这是暂时的。但是,拉郎配,则令人害怕,因为这意味着进入永恒的地狱,是终生的痛苦。如果父亲强迫他的子女与没有感情的人结婚,那么,他就越权了。他已不再是父亲,而成了一名暴君。[53] 从路德的上述言论中,我们可以知道,他心目中的家长权是一种合情合理的权力。私婚不妥,子女的婚姻应该、而且也必须取得父母的认可,但这种认可也不是无条件的,到达一定年龄的年轻人,允许其婚姻自主。同时,家长的权力也不可滥用,无论是家长出于自私的目的去拆散一对在众人看来合适的婚姻,还是不顾子女的意愿强迫结婚,都是路德反对的。所以说,路德所要求的家长权,是人之常情的家长权,而不是那种给年轻人的婚姻没有留下自主的空间,全凭家长意志决定子女婚姻的暴虐权力。 马丁·路德对于家长权的上述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得到体现。 在通常情况下,法庭所支持的家长权也是人之常情的父母权威。例如,法庭反对私婚,但仍会对私婚者晓之以理,劝说年轻人征得父母的同意。人们认识到,受到父母强烈反对而缔结的婚姻对谁都没有好处。1469年,诺里奇主教曾劝说玛格里特·帕斯顿放弃她与当地的一位官员理查德·卡勒的婚姻。告诉她,如果她不顾母亲的反对,执意要与他结合的话,那么,即使她的婚约没有问题,她的婚姻也有效,但她还是会失去母亲的帮助和支持。[54]对未成年人私订终身的行为,法庭有时会采取灵活的方式处理。如果父母坚决反对,法庭就会宣告婚姻无效,把他们分开,直到他(她)们长大到法律规定的年龄。有时,法庭会采取一些补救的措施,使私婚能够合理存在。1563年,德意志选帝侯的婚姻条例在对未成年人的私婚进行谴责的同时,又做出了这样的总结:私订了终身的未成年人不能动摇或空谈已许下的诺言。尽管父母可以不向子女提供嫁资、财礼或其他资财,但子女的婚誓应当被认为是有效的。又如,1612年在巴哈拉赫镇,一对男女在未告知父母和监护人的情况下私订终身。镇长根据当地1562年的婚姻条例和1563年婚姻法庭的通告,宣布该夫妇因私婚而受到惩处。但同时也宣布,同意他们用惯常的方式在教堂补办婚礼以履行他们的结婚誓言。[5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