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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改革前后欧洲人的婚姻自由问题(5)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学术研究》2015年第4期 俞金尧 参加讨论

    三、抑制私婚
    教会很早就意识到放纵的自由可能带来的各种后果,并且一直都对私婚持反对的立场。
    教皇亚历山大三世(1159-1181年)曾规定禁止私婚,违者开除出教。[24]1215年的拉特兰宗教会议,不仅规定结婚先要发布结婚预告,而且还规定,所有为私婚举办祝福仪式的牧师,要遭到停职三年的处分。事实上,在拉特兰会议前后,一些地方性的宗教会议都发布过很多规章以抑制私婚。在英国,1076年的温切斯特宗教会议、1102年的伦敦宗教会议、1200年的伦敦宗教会议、1220年的达勒姆宗教会议、1222年的牛津宗教会议,都有抑制私婚的内容。在欧洲其他国家,对待私婚也是持反对态度。在法国,这样的宗教会议有1278年的朗热宗教会议、1286年的布尔日宗教会议、1374年的纳博讷宗教会议。在德国,1227年的特里尔宗教会议规定,世俗人员,不论是谁,胆敢自作主张让人结为夫妻,将受到开除出教的处罚。1420年的萨尔茨堡宗教会议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只有牧师才能主持结婚仪式,没有牧师对婚姻的祝福就举行婚礼、开始婚姻生活的习惯必须停止。[25]
    主教们积极落实抑制私婚的教规。1329年,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西蒙·麦夫姆发布通告,禁止私婚,违者要受到处罚。规范的婚姻事先应在教堂门口张贴结婚预告。在英国,这种结婚预告要在正式结婚之前的三个星期日或节庆日连续发布三次。根据坎特伯雷大主教的规定,私婚者要受到处罚,参与私婚的牧师也要受到停职的处分。1342年,约翰·斯特拉特福德大主教决定,强迫牧师为私婚主持婚礼者,依据事情的性质开除出教,其他参与私婚仪式的人也要受到处罚。[26]在黑死病之前的罗切斯特主教区,私婚夫妇不论是私订婚约,还是在私下许诺结婚后发生两性关系,通常要受体罚,处以鞭打。[27]
    可见,自教会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欧洲各地都不遗余力地采取了对付私婚的措施,但是,私婚仍然禁而不止。到15世纪晚期和16世纪早期,欧洲社会中未成年人的私婚几乎呈泛滥之势。有研究者发现,在当时欧洲的社会、文化和宗教等领域中,到处都有私婚显现。不顾父母的反对,执意要结婚的那种不听话的子女在很多文学作品中已经成为人们广为熟悉的人物,15世纪罗密欧与朱丽叶的传说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对16世纪的婚姻改革家来说,私婚就成了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鞭挞对象。[28]
    所以,到近代初期,要求惩治私婚、加强父母的权威、公开结婚的程序,已经成为欧洲社会普遍的呼声。不过,到这个时候,提出抑制私婚的要求和采取抑制私婚的措施,就不只是教会的事情了。16世纪上半期,宗教改革在欧洲很多地方进行,新教改革家连同痛恨教会垄断婚姻的司法裁判权的世俗统治者,不仅反对私婚,甚至通过反对私婚而攻击罗马教会。
    进入16世纪以后,抑制私婚的力量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新教改革家及世俗统治者,二是天主教会内部。在新教流行的地区,宗教改革家与世俗统治者联手建立了统治区内对婚姻的司法裁判权,他们颁布了自己的婚姻法规,建立了审理婚姻纠纷案的世俗法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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