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家长的权威及其限度 近代早期欧洲对抑制私婚所采取的措施,除了一些惩罚性的规定外,主要落实在结婚的公开性、程序性,以及子女的婚姻要取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认可等方面。相关的研究对于结婚要预告、要在教堂举办婚礼、要有证婚人、要在教堂登记等等的规定,几乎没有什么异议。遭到较多非议的是关于子女的婚事要取得家长的同意这个规定上,人们批评宗教改革时期家长权、家长主义盛行,婚姻自由被限制,个人的择偶自主权丧失等,均与此有关。 宗教改革时期,家长的权威无疑得到充分的尊重。有研究显示,教会法庭和新教流行地区的世俗法庭都在积极地落实家长的权威。例如,有大量的私婚被宣布无效。[36]在有的地方,很多婚约纠纷案是由父母或监护人主动要求立案查处的,而且得到法庭支持。[37]在法国,未经父母同意的婚姻是无效的。法国颁布过一系列的法规,1626年的《米绍法令》(The Code Michau)告诫所有的法官和检察官,如果他们玩忽职守,不能执行用来对付未经父母同意而缔结私婚的法律,就会受到与私婚者一样的惩处。还告诫地方官员不得为私婚提供方便,否则受到革职处分。[38]对家长权威的尊重,容易使人感觉到那个时代年轻人的婚姻自由受到了限制,家长对子女婚姻的权威得到加强和扩大,家长制的色彩十分强烈。 不过,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总是相冲突,所以,我们也不必把家长的权威都看成是负面的。在很多情况下,子女的择偶自主权与父母的意愿一致,家长的权威可以促使子女结成圆满的婚姻。马丁·路德劝说子女要听取父母的意见。父母扮演着上帝的代理人的角色,在世上,没有什么能比父母对子女的权威更伟大、更高尚。路德还经常援引《圣经》上的话和事例,告诫子女要听从父母的意见。[39] 当然,家长的权威也往往是否定性的,比如,父母不顾子女的意愿,反对子女的婚事;包办婚姻或强迫子女成婚;拆散已经在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包括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剥夺子女的财产继承权等方式,对子女实施制裁,等等。对此,宗教改革时期的人们是一种什么态度呢? 马丁·路德在这方面有不少论述,他关于婚姻的态度对于进行宗教改革的地区影响巨大,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他的言论来认识宗教改革时期人们对家长权威的态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