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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改革前后欧洲人的婚姻自由问题(4)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学术研究》2015年第4期 俞金尧 参加讨论

    从中世纪晚期起到16世纪中期,私婚具有泛滥的趋向。在英国,14世纪中叶的罗切斯特教会法庭所受理的与婚姻有关的52个有详细记录的案件中,涉及私婚的案件多达46个,占88%。[13]在英国伊利教区,从1374年3月到1382年3月,主教法庭审理过的涉及婚姻关系的有效缔结和存在的案件中,占70%以上的婚姻纠纷涉嫌私婚。[14]中世纪英国教会法庭的婚姻诉讼案中,最为普遍的诉讼事由就是请求法庭强制执行婚约。不论是哪个年份、哪个法庭,在保存着案卷的主教区,这一类诉讼都占多数。[15]在德国西南部的康斯坦斯主教区,在1551-1620年间,康斯坦斯主教法庭处理过的婚姻纠纷案中,最常见的用词是solum matrimonium,即一方婚姻当事人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法庭确认争议中的婚约有效,并请求法庭强制执行婚约,有1/3的婚姻纠纷属于此类。[16]参与诉讼的人来自社会各阶层。在中世纪的英国,从商人、店主、裁缝、鞋匠、金匠、石匠、药剂师,到农民和帮工,他们都在法庭上露过面。
    结婚变得如此随便,必然会隐含一些社会问题。
    重婚和通奸更容易了。私婚者可以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与他人苟合,在14世纪英国伊利教区法庭审理的婚姻案子中,涉及重婚的案子多达2/5以上。[17]在宗教改革之初,苏黎世的私婚十分猖獗,引起很多纠纷。其中,有的案子就是女子勾引了男子,或者是她明知男子是有妇之夫,但仍与其私通。[18]马丁·路德曾抱怨,“我们每天目睹着由于通奸、不忠实、不和睦和各种各样的毛病所引起的婚姻破裂”。[19]
    私婚引起的婚姻纠纷中的受害者往往是女性。德国康斯坦斯主教法庭的记录显示,女性可能是主要的受害人。在1551-1620年间出现在该法庭上的11778个婚姻案的全部原告中,有7623名原告为单身女性。已婚者作为原告出现在法庭上的一共只有80次,其中也是女性为主,有49次。[20]作为受害的一方,女性最容易面临名声与物质上的损害。因为在私婚的情况下,往往很难判断共同生活的一对男女是合法的夫妇或非婚的姘居,而姘妇的地位不及妻子的地位稳定、可靠。而且,不贞或通奸容易使女子蒙受耻辱。路德认为,“当女子处在羞辱状态时,她与她的父母所受到的伤害和耻辱,要比该女子仅仅是受到订婚的欺骗但仍保持着贞洁时要大得多”。[21]私婚中的女方的权利有时也可能得不到保护,比如,对寡妇产权的确认,常常取决于寡妇能否出示可以证明与亡夫存在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证据,如果寡妇拿不出相关的证据,也没有证人为她所说的婚姻作证,那么,她提出对亡夫财产的1/3拥有权利的主张就会受到别人的排斥。
    私婚还引起家庭内部的矛盾和纷争。在前现代社会,结婚并不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涉及两个家庭、甚至更广泛的社会关系。例如,婚姻与家庭财产的让渡有关。在人口增长、土地短缺、贫困和饥荒威胁的情况下,每一个家庭只有小心翼翼地保护好土地和其他资源才能生存下来。由于婚姻总是伴随着一定的家庭财产的让渡和转移,这使得一些不满意自己的子女私订终身的父母们,不得不通过剥夺子女的财产继承权的方式,发泄其愤怒,造成两代人之间的紧张关系。[22]有研究者发现,一些地方长期存在的社会冲突:长者与年轻人、父母与子女、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在婚姻关系和财产继承方面的紧张关系,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6世纪晚期。[23]
    婚姻事关社会的秩序和稳定,私婚则引起多种矛盾和纠纷,自教会赋予人们宽松的结婚自由度以后,如何抑制和惩治私婚就成了欧洲社会长期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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