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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改革前后欧洲人的婚姻自由问题(11)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学术研究》2015年第4期 俞金尧 参加讨论

    新的法律要求有效的婚姻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这给那个时代的父母以极大的权威。但是,这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那个时代的家长专制或父权主义。
    宗教改革时期欧洲社会的婚姻改革,真正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恐怕不在于加强了家长的权威,而在于:欧洲社会在历经了重大变革的情况下,中世纪确定下来的结婚自由的精神仍然能够保存下来。
    在天主教会内部,无论在特伦托会议之前,还是在会议期间,一直都流传着教会应宣布私婚无效的意见,参加宗教会议的教父们谈得较多的一个话题,就是宣布私婚无效的可能性。[62]但是,有一种声音强有力地抵制着上述观点,认为择偶的自由是每一个成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得不到父母的赞同而把他(她)们的婚姻宣布为无效。1549年,美因茨宗教会议通过的教规中,有一条规定是这样的:“合法缔结的婚姻,即使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也不可以被废除。这种结合是结婚的双方通过动词的现在时时态自由表达的同意而建立起来的,不能为父母所废。”[63]对于天主教会内部的一些改革家来说,解决私婚问题的最好办法,不是抛弃他们长期以来所遵守的有关婚姻形成的神学理论和法律传统,而是要寻求一种在神学方面完全合理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十分有效的抑制私婚泛滥的办法。特伦托宗教会议专门讨论了是否应将私婚宣布为无效婚姻的问题,并且经历了激烈的争议,而最终通过的决议宣布:私婚是真实、神圣的婚姻,否认了关于未成年人未经父母的同意不能缔结有效婚姻的主张。
    对大多数新教改革家来说,抑制私婚的手段不是简单地废除择偶自立权,而是要把作为婚姻有效性的基础的“同意”范围进一步扩大。新教反对私婚,但父母的同意并不是以否决子女自己的结婚意愿为代价的。不少16世纪的法律家认为,父母的同意是明智的,但不是绝对必要的要求,未经父母同意而缔结婚姻的夫妇,应当受到政府的罚款处理,并由教会对他们进行训导。但无论是父母,还是其他的权威,都不能因此而使该婚姻无效。有研究者发现,在路德教流行的德意志,极少有法规规定所有未经父母同意而缔结的婚姻无效。[64]
    纵观改革的进程,我们发现,天主教和新教的婚姻改革主要不在婚姻学说和法律的理念,而是这些学说和理念的实施、操作方面。在表象上轰轰烈烈的变革之下,关于婚姻的一个基本的神学理论和法律原则没有被动摇,那就是择偶自主和自由。当然,这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由。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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