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美]奥斯特罗姆著,王建勋译:《美国联邦主义》,第5页。 (82)[瑞士]弗莱纳著,王全兴等译:《瑞士的联邦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第1—2页。 (83)参见王续添:《中心主义政治制度与“中国政治模式”》,《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0年第6期。 (84)[以]伊拉扎著,彭利平译:《联邦主义探索》,第17页。 (85)[美]罗斯金、科德、梅代罗斯、琼斯等著,刘后安等译:《政治学的世界》,台北时英出版社,2002年,第269页。 (86)“地方分权制国家是这样一种国家:它的组成单位按照某种特定方式在特定范围内参与中央政府的决策。它们参与决定它们自己的地位,但它们不参加中央权力的行使,尤其从来不参与宪法的制定。这些地方单位的地位由宪法加以保障,并享有中央政府的某些特权。”[瑞士]布莱泽著,肖艳辉、袁朝晖译:《地方分权——比较的视角》,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第14页。 (87)参见童之伟:《单一制、联邦制的区别及其分类探讨》,《法律科学》1995年第1期。在此,笔者也借用这一概念来具体指1949年中国新国家构建时选择的单一制。 (88)这里的地方参与,是专指地方政府参与中央和全国性决策的权力、制度及行为。 (89)[英]波格丹诺主编,邓正来等译:《布莱克维尔政治制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41页。 (90)[德]席勒、[俄]普列汉诺夫著,李光荣译:《大师谈美》,重庆出版集团、重庆出版社,2008年,第37页。 (91)[美]达尔著,佟德志译:《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东方出版社,2007年,第37页。 (92)《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70页。 (93)[美]达尔著,佟德志译:《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第19页。 (94)[瑞士]内夫:《瑞士的联邦主义与地方自治》,王建勋编:《自治二十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02页。 (95)吴国祯著,陈博译:《中国的传统》,东方出版社,2000年,第484—485页。 (96)[英]沃森著,吴洪英、黄群译:《民族与国家——对民族起源于民族主义政治的探讨》,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3页。 (97)[英]阿克顿著,胡传胜等译:《自由史论》,译林出版社,2012年,第409、417页。 (98)[美]麦克法考尔、费正清编,谢亮生等译:《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中国的兴起(1949—1965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22—23页。 (99)[以]伊拉扎著,彭利平译:《联邦主义探索》,第15—16页。 (100)[以]伊拉扎著,彭利平译:《联邦主义探索》,第216页。 (101)[美]马奇、[挪]奥尔森著,张伟译:《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168页。 (102)[美]马奇、[挪]奥尔森著,张伟译:《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第18页。 (103)[美]马奇、[挪]奥尔森著,张伟译:《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第52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