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49:苏联因素影响下的单一制选择 这里的“苏联因素”是一个扩展的概念,不仅指苏联的联邦制,亦指创制这一国家结构形式的理念,即列宁和苏共解决多民族和多族群的大型民族国家构建的“民族自决”和“民族联合”等。 (一)革命时代中共对苏联民族联邦制的“拿来”及变化 1949年的新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革命胜利的根本政治成果。事实上,中共自诞生之日起,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构建之时,在构想未来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时,的确接受了列宁及联共(布)民族殖民地问题的理论,尤其是“民族自决”和“民族联合”的理念,当然也包括苏联的联邦制。 中共从二大开始,就明确了未来国家的联邦制建构。二大的最低纲领提出:“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为民主自治邦”,“在自由联邦制原则上,联合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1923年6月,中共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第八条提出:“西藏、蒙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国本部的关系由各该民族自决。”1929年1月,由毛泽东起草的《中国共产党红四军军部“共产党宣言”》提出,“依照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指示”,发布的“十大政纲”中第三条规定:“统一中国,承认满、蒙、回、藏、苗、瑶各民族的自决权。”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政治决议案》公布的“十大政纲”第五条规定:“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一切少数民族有完全分离与自由联合之权。”同年8月,《中国共产党对目前时局的宣言》提出中华苏维埃政府实行的29条政策中,第七、八条即“承认国内各个民族之完全自决权”,“帮助国内各少数民族反抗帝国主义,建立绝对自由独立的民族共和国”。(32)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指出,目前在全世界只有苏联是“工农劳苦群众得到了完全解放的国家”,“是一切被压迫民族的朋友”,并且“正确地解决了民族问题”,“只有全世界工农群众与被压迫民族联合起来,在苏联的领导之下,才能打倒全世界帝国主义消灭一切剥削和压迫的制度”。该决议案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基本法(宪法)上面,必须明白规定对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民族自决权,直到离开中国而独立的自决权”,“委托中央临时政府同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发生最密切的政治上的、经济上的与文化上的联系”。同时,这次大会和1934年1月第二次代表大会两次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4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蒙、回、藏、苗、黎、高丽人等,凡是居住中国地域内的,他们有完全自决权;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1935年12月,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和毛泽东署名的《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对内蒙古人民宣言》称:“内蒙古民族可以从心所欲的组织起来,它有权按自主的原则,组织自己的生活,建立自己的政府,有权与其他民族结成联邦的关系,也有权完全分离起来。”(33) 1937年10月,刘少奇在《抗日游击战争中的若干基本问题》一文中谈到民族政策时指出:“中国境内一切少数民族实行自决,协助他们组织自己的自治政府。”1948年11月,刘少奇在《论国际主义与民族主义》一文中又从理论上论述了民族的“自由分立”和“自由联合”的思想,指出无产阶级“主张一切民族(不论大小强弱)在国际和国内的完全平等与自由联合及自由分立,并经过这种自由分立(目的是要打破目前各帝国主义国家对于世界大多数民族的压迫和束缚)与自由联合(即在打破帝国主义的压迫之后由各民族实行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的联合)的不同具体道路,逐步走到世界的大同”。(34)直到新中国构建的实际操作阶段,上述联邦制的构想依然如旧。 在这20多年中,中共的联邦制构想较长时期受苏共及苏联的影响,但在新中国成立前还只能是一种理想,至多有部分的政策内容。当然,其中也有几点变化和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中共的联邦制构想仅限于中国固有版图上少数民族聚居区,在“自决”或“自治”的基础上和汉族聚居区结成统一的联邦国家,而不涉及汉族聚居区各省(35)。也就是说,中共的联邦构想仅限于解决新国家构建中对少数族群“自决”权或“自治”权的尊重,汉族各省区不存在各“邦(州、省等)”的建构,这一点是非常明确和一贯的。对此,中共二大宣言就指出:“民国的历史,若以十年来武人政治所演出的割据现象便主张划省为邦,以遂其各霸一方的野心而美其名曰地方分权或联省自治,这是完全没有理由的;因为十年来,一切政权业已完全分于各省武人之手,若再主张分权,只有省称为国,督军称为王了。所以联邦的原则在中国本部各省是不能采用的。”(36)因此,更明确地说,中共的联邦制理念是构建一种特殊的民族联邦制国家,而不是构建一般意义上的联邦制国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