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除理念坚持外,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也是中共主张联邦制的重要动因。除上述削弱和消解其革命对象实力的需要外,还有反抗外来侵略的需要,即抗日的需要。1934年1月,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争取一切被压迫少数民族环绕于苏维埃的周围,增加反帝国主义与反国民党的革命力量,是苏维埃民族政策的出发点。”1937年8月,中共发布《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在“全民总动员”一项中提出:“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1938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指出:“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1939年1月,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政府对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对少数民族是以民族自决为原则,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及抗日救国的情绪和坚定其对抗战的信心,帮助组织抗日救亡团体,帮助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尊重其宗教习惯,联合他们共同抗日。”(37) 在此期间,在某些时段上出于现实政治斗争的需要,中共也曾提出带有一般联邦制色彩的主张。如1946年1月,中共代表团在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第五条“地方自治”主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省得自订省宪,各地得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其后通过的纲领和协议中则改为:“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各地得采取因地制宜之措施,但省县所颁之法规,不得与中央法令相抵触。”(38)显然是与会各方尤其是国共双方妥协的结果。 第三,在长期的政治斗争实践中,中共在关于解决新国家中少数民族权利和地位的论述中,也出现过“民族自决”和“民族自治”两种表述,或两种表述的并列。但这种所谓的“民族自治”与后来单一制框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有很大的甚至是质的不同。如1947年4月内蒙古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规定:“内蒙古自治政府系本内蒙古民族全体人民的公意与要求,根据孙中山先生‘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承认中国国内各民族之自决权’,中国共产党领袖毛泽东先生《论联合政府》中的少数民族政策的主张及政治协商会议决议的精神而成立。”(39)1947年10月毛泽东起草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也有“承认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的表述。实际上,“民族自决”也可以表达“民族自治”的意义,正如有西方学者指出:“尽管‘自决’常常用作‘民族自决’的同义词,但它也可以指自治的其他形式,未必就是指要建立独立的国家。”(40) (二)苏联因素影响下单一制选择的复杂过程 1949年新国家构建的实际过程尤其是《共同纲领》的制定,具体鲜活地体现了如何从民主集中单一制和民族联邦制并存到单纯的民主集中单一制选择的变化,以及在此过程中苏联因素的实际作用。这一构建过程源自1948年中共关于召开新政协、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五一”号召,在得到各民主党派等的积极响应后,“建国”提上正式日程。同年8月,毛泽东电复各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时提出“建立独立、自由、富强和统一的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为新国家的构建定了基调。随后召开的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通过的《中国劳协政治提案》第一条,即建议大会响应中共召开新政协的号召,并“主张由中共召开”。(41)11月,高岗、李富春代表中共中央与民主党派人士沈钧儒、谭平山等达成的《关于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诸问题的协议》指出:“新政协应讨论和实现的有两项重要问题:一为共同纲领问题,一为如何建立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问题,共同纲领由筹备会起草,中共中央已在起草一个草案,不久可提出,任何单位亦均可提出自己的纲领草案。关于如何建立临时中央政府及民主联合政府(即由新政协产生或由人民代表会议产生)问题及宪法草案问题,先行交换意见,留待筹备会讨论解决。”这既表明了中共在新国家构建中的主导和主动地位,又给民主党派和其他参加者以充分参与和共同协商的机会。 1949年3月,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向在北平的民主人士作《关于目前形势》的报告时指出:“新政协要通过一个共同纲领,这个纲领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民主阶级、各民族的联盟,这是我们的国家制度。我们的政治制度就是毛主席说的民主集中制。”(42)6月30日,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对中共28年的革命经验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新国家构建又作了明确强调:“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43)所以,1949年的新国家构建实质就是中共的民主集中制国家制度化的过程。显然,新国家构建的基调和大原则是属于单一制的。 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受苏联的影响是很自然的,尤其在新国家的构建方面。实际上,早在1948年10月,毛泽东就曾致电斯大林,告知要亲赴苏与之商谈建国大计,只因国内战争形势发展迅猛,脱不开身而未能成行。1949年1月底,斯大林派苏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米高扬来华听取和交换中共建国的方略和意向。进入6月,建国问题已刻不容缓,中共派出由刘少奇率领的代表团访苏,一个重要和直接的用意就是关于建国问题征求和听取苏联和斯大林的意见。1949年7月4日,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给联共(布)中央和斯大林的书面报告中谈道:“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将实现中国的统一,这是中国的一种伟大的进步……但是由于中国的落后,交通不便,过去帝国主义的势力范围与封建势力的割据,全国统一的经济体系尚未形成,所以在目前还不能不给地方政府以较大的自治权,以便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在目前,实行过分的中央集权制,我们认为是不正确的和有害的。”7月6日,刘少奇在《关于向苏联学习党和国家建设经验问题给联共(布)中央斯大林的信》中说道:“我们想利用在莫斯科的短短时间学习苏联,想要知道的问题大概如下:一、苏联的国家组织。其中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关系。”7月18日,刘少奇通过电报向中央汇报代表团与斯大林会谈的情况时说,斯大林首先问及“各省政府及东北等区域的政府是否服从将来的中央政府?将来中央政府是否有权力批准与撤换各省及各区域政府的主要人员?”等问题,“在我们答复各区域(例如东北)及各省政府服从中央政府,中央政府有权力批准和撤换各区域及各省选举的政府负责人之后,斯大林说:你们目前不实行过分的中央集权的观点,是对的。其意就是说,在地方政府服从中央政府的条件之下,不要实行过分的中央集权。但斯大林很注意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分裂现象之可能发生”。(44) 可见,苏联因素对1949年新国家构建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是自中共建立以来一以贯之的苏共和苏联民族联邦制的理念、原则和制度事实;二是构建新国家之时苏联的即时性影响。这两个方面中前者的影响显然更大更深,但两个方面的影响是基本一致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