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923年初,孙中山第三次开府广州,建立大元帅大本营。其间,客军盘踞省垣,控制税捐,孙中山坐困愁城。在此非常时期,为从财政上支持大元帅府讨伐沈鸿英、东征陈炯明与北伐统一的事业,孙科治下之广州市政厅以投变广州官产的方式进行筹款;然而其手段显有强取之嫌,一度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市民啧有烦言。此举对广州革命政府形象、民众对政府的认同、地方社会发展及政局稳定均产生较为负面的影响;但官产投变收入为大元帅府的正常运作,及讨沈、征陈和北伐军事斗争,提供了基本的财力支持,顺应了近代中国革命统一的历史大势,具有进步意义。 【关键词】革命政府;广州市政厅;官产投变;孙中山;地方社会 1923年3月,孙中山建立大元帅大本营不久,即为筹措军政饷费而着手大规模投变辖区内之官产。①此乃革命政府于此非常时期为生存发展计而采取的非常举措。鉴于其间大元帅府控制之区域主要为广州之局部,孙科主持下的广州市政厅即成官产投变的主要机构。该厅为因应革命政府的财政需求,通过政府查核、市民举报的方式对官产进行投变。此一官产投变事件历经一年半有奇,牵涉面广,影响颇大。商民一度惶恐抵制,革命政府进退失据,处境尴尬。次年9月,孙科辞去广州市长职务,该事亦告一段落。鉴于史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或者聚焦于寺产投变情况及其与商团事变的关系,②或者集中于广州官产投变过程中产权私有和公有的关系,③而关于官产投变的全面研究,尤其是官产投变之前因后果,投变过程中各方的复杂互动、冲突纷扰,及其对当时社会进步、革命进程所产生的影响等问题尚缺乏专题研究,本文尝试将它置于近代中国革命的大背景下进行探讨,以展现官产投变事件所带来的影响,揭示民国初年广东社会的复杂面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本文涉及之“官产”,包括传统所谓的“官产”、“市产”和“公产”等。“官产”乃官府之产业, “市产”乃市政府之产业,“公产”乃公共产业。鉴于其间广州官产投变涉及所有如上产业,孙科和广州市政厅处置此类产业时未有特殊措施区别对待,民众亦习惯称之为“官产”,故本文统称为“官产”,而不再细分之。它包括寺产、庙尝、庵产、道观、废街、马路、桥梁、畸零地、骑楼、城墙、旧衙门、书院、旗产、逆产、海坦、濠涌、码头、农业试验田、营垒、废弃厂房,以及一切无主产业。由政府投变官产而引发的一系列纷争事件,时人谓之“官产案”。本文论述之时间范围乃孙中山第二次建立的大元帅府时期,即从1923年3月大元帅府成立到1924年9月广州市长孙科卸任,及其后商团事变爆发、孙中山北上止,前后一年半左右的时间。此前此后亦有官产投变事件发生,但鉴于其规模较小、涉事面不广,难以成为公共话题,故本文不专门追踪,只作为背景介绍。所谓“投变”,即变卖,或售卖,也即改变产权属性,政府文稿中通常使用“投变”一词,以减少社会反感。 ②郭华清:《论广州大元帅府的投变寺产活动———兼论商团事变的原因》,《安徽史学》2007年第1期。 ③乔素玲:《产权限制:20世纪20年代广州政府产权政策评析》,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2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本文为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项目号11YJC770046)的阶段性成果,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宝贵意见。 【作者简介】沈成飞,中山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