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官产投变之推行 孙中山第三次开府广州后,军政费极度匮乏。除滇桂客军盘踞省垣、控制税捐外,革命政府力争之大笔借款无法落实,①收回关余之抗争迟久无功,与交通系之合作亦不能解决问题。孙中山因此而“昕夕旁皇”,认定“粤中各财政机关,几已罗掘俱穷,实无可再筹之余地”。②不得已,广州市承担了大元帅府生存、发展及其军事斗争的主要财政支出。鉴于广州业敝财困之事实,投变官产之议兴起。孙中山论及此事称:“饷糈紧急,万不获已,乃有投变市产之举。”③孙科亦坦言,在“库帑奇绌,张罗乏术”之际,“不得已,谋及官产公产,藉以救济一时”。④他还认为:“吾人此次为建国主义而战,不忍多加人民以直接的负担,力求略减人民痛苦,宁将市产及庙宇等投变,藉充军饷,以公家之财,充公家之用,其理至正,其势至顺也。”⑤孙科强调,官产投变是以公家之财充公家之用,不会增加民众负担,是理正势顺之事。这一说法为革命政府全面投变广州官产提供了理据。大元帅府成立后的第四天,即1923年3月6日,孙中山派曾任大元帅府筹饷局总办的梅光培接收广东官产处,正式开始投变官产事宜。4月20日,孙中山训令大本营财政部长邓泽如、广东财政厅长杨西岩、广州市长孙科,着从速开投官产,“现在军用浩繁,亟须筹集大宗款项以应急需,所有公产应速开投,以资公用”。⑥广州官产投变事宜由此大规模铺开。 官产投变的主体是广州市政厅。广州市内官产,从前概属省库或国库收入,“故办理权限亦概属于省财政机关,或部派专员”;1923年5月,省官产处和市政厅划分权限,以下八种官产归市政厅处理:“(一)沿马路之骑楼地。(二)沿马路之畸零地。(三)附近马路之官街。(四)码头。(五)濠涌。(六)市区内之海坦。(七)寺观庙堂庙宇。(八)旗产。”⑦但处置官产的巨大利益,使得大本营筹饷局、大本营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省官产清理处、两广盐运使署,乃至驻穗之军阀武装,无不插手官产投变事宜。为统一事权与集中收入,市政厅反复申明:“广州市为独立市,凡属市内地方行政,皆操之市行政委员会,不容有其他机关在区域内行使同一职权”,否则“或因职权重复,而办理殊感困难,或因事权不专,而弊端无从剔去”。⑧省官产清理处之“侵占”行为,市政厅往往开列详细清单,坚决要求归还。后来,它从省署接收官产五百余件,价值共约二百余万元。⑨市财政局还布告广州市民,“所有承领市内官公产,未经该局发照点交者,及其他关于官公产案件,未经本厅核准办理者,一律概作无效,以昭划一”。⑩同时,市政厅屡屡投诉滇、桂、粤军之干预官产投变行为。孙科本人亦多次上书省长廖仲恺,并通过他呈请孙中山,“通令各军,嗣后对于该处市产事项,毋再干预,以清权限,而免纠纷”,(11)因为处理官产“属职厅专责,军人原不得干预”。(12)虽然市政厅从未能全权处理广州官产,但在大元帅府支持下,它仍是官产投变的主导机构。 官产之发现方式为政府清查和市民举报。起初,市财政局负责调查官产,后来市政厅又兼委广州市民产保证局(13)以清查全市官产之权:“凡未领证之业,准由该局调契清查”,目的系“清查官产市产,以杜隐匿”,确定产业性质。(14)此一发现官产之方式系政府行为,也是正常渠道。此外政府亦鼓励知情市民举报私人占据之官产,并予以官产售价之二成作为举报者之奖金。(15)市民管有之产业一经被人举报为官产,即应缴纳产业契据凭证:如确系民产,则发回保护,任何人不得举报投变;如契据不符民产资格,或者市民逾期不缴验契据,政府则有权将其照章投变。(16)应该说,这种官厅清查与市民举报双管齐下的做法,基本能将全市官产的分布情况及规模弄清,从而保证了官产投变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为防止滥举报、滥投变之事发生,市政厅规定举报者应明确说明其举报之官产系某区某段某街某号,以免混淆;省政府也特设官市产审查委员会,对举报和投变官产之过程进行监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从1923年初到1925年初,大元帅府曾向汇丰银行、公信洋行、台湾银行、成顺洋行、铃木洋行“商借小款”,但革命政府认为此区区小款,无济于事。(参见广东省财政厅编: 《广东省财政纪实》第1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33年,第49页) ②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1664、1677页。 ③《给叶恭绰的训令》(1924年9月2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研究室编:《孙中山全集》第1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93页。 ④《广东省长廖仲恺呈》(1923年10月25日),《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公报》(以下简称《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36号,1923年11月9日。 ⑤孙科:《市政与时局之感言》,《广州市市政公报》第98号,1923年10月15日。 ⑥《大元帅训令第93号》(1923年4月20日),《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8号,1923年4月27日。 ⑦广东省财政厅编:《广东省财政纪实》第3编,第1006页。 ⑧《统一市政之必要》,《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月15日,第3版。 ⑨《呈请省署令行官产处遵照清单所列官产归本厅遵办由》, 《广州市市政公报》第99号,1923年10月22日。 ⑩《市财政局布告》(第2334号),《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3月3日,第2版。 (11)《军人不准干预市产》,《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1月6日,第7版。 (12)《广东省长廖仲恺呈》(1923年10月12日),《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34号,1923年10月26日。 (13)广州市民产保证局之职责是将全市之一切不动产造册登记,认定为民产者,则收取登记保证金,发给“民产”凭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视其为官产而举报或投变之。 (14)《民产局有清查官市产权》,《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8月4日,第7版。 (15)参见《广州市财政局布告举报庙产奖给二成由》,《广州市市政公报》第85号,1923年7月16日。 (16)参见《市长训令》,《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2月17日,第7版;《广州市财政局布告》(第618号),《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0月22日,第2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