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官产投变带来之弊病,不仅使新的建设事业无从开展,有时甚至影响商业发展及社会进步。广州商铺向有铺底、铺面之分别,租佣关系变更往往取决于铺底权利人。然而在投变官产期间,承领铺屋之业主,“往往不依法令,强迫铺客退批加租”,即不论铺客有无铺底关系,是否纳费领照,均强令无偿迁出。虽然政府禁止“铺主强迫铺客退批加租”和“擅行迫拆勒迁”,但却令行不止。此类纠纷“小则妨害营业之安全,大则扰乱商场之秩序”,在给广州市商业带来不良影响的同时,也触动了民国以来政府和商民关于铺底顶手之纷争的敏感神经,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官商矛盾。①此外,市政厅赶办官产,还是为了清偿革命债务。②只是“愈是赶办,流弊愈多,社会所受纷扰,愈为利害。市侩无赖之辈,纷来举报公产,不绝于途,持有商业权之业主,人人自危,以致商业窒息,经济萎缩,几至不可收拾”。③时人多谓,“自政府办理官产市产后,人民之不动产,失其稳固安全,故银行不敢轻于投资”,以致“商民间有以不动产向银行按揭款项,每被拒绝”。④这一状况一度使广东省长徐绍桢萌生退意,且有人认为孙科亦因投变官产事而“被逼辞职离粤”。⑤ 政府投变官产之善后政策不足,还导致意想不到的后果。比如,有商民出价承领房屋,旨在赚取利润,而根本未考虑对之进行何等开发建设。承领者只要将承领产业拆卸售卖,“得资已足抵偿产价而有余”。结果是拆余之陋地,污浊满地,蚁虫丛生,虽“有妨治安,有失观瞻”,以致影响市容,但政府却不问不理。⑥这就造成广州市的很多地方污秽遍地,卫生、交通皆成问题。此种情弊的出现,其原因固有投机商人之取巧,也有政府处理官产之失策。另外,由于大规模的投变官产,还造成广州一些文物在日后被拆毁。如著名的文昌庙、湄洲会馆、应元宫、云南会馆等,都在被投变后由承领人拆毁或改建。⑦凡此种种,皆彰显出官产投变之事影响了地方社会发展。政府对此评论说:“比年以来,谈市政者,举疾首蹙额而相告曰:市政扰民。岂措施之不良,毋亦情势之相迫”,因其“感于征敛之频烦,而诋及市政之苛扰”。⑧市政是地方社会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当市民对市政建设深恶痛绝之时,地方社会发展自然会大受干扰。 由上观之,大元帅府时期主持官产投变的主要机构——广州市政厅没有将取之于民的官产投变收入用之于民,而是将筹得的款项主要用于军事。市政厅无暇顾及地方社会发展,又无钱用于城市建设事业,地方社会发展成效自然可见一斑;而其在投变工作中又往往过于急功近利,只顾收钱卖产而不顾后继建设,此种筹款方式既诱发某些商民的投机心理,更激起广大市民的反感,引发其对政府的对抗情绪。可以说,官产投变事件不仅没能为地方社会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反倒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商业秩序,影响了地方社会的发展建设。总体而言,此时之地方建设事业能做到孙科所谓有维持无发展,已属不易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孙市长体恤租客之布告》,《广州民国日报》1923年10月25日,第6版。有关民国以降广州铺底顶手之纠纷问题,可参见乔素玲:《产权限制:20世纪20年代广州政府产权政策评析》,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2辑。 ②此时偿还之债务不仅仅是讨陈之债务,还包括辛亥革命期间之借债。比如时任广州市民产保证局局长的李纪堂就因为曾在辛亥革命时期将其全部百万家产捐作革命经费,而将民产保证局之收入,一部分上缴大元帅府,一部分留作抵偿自己给革命之借款了。(参见吴述彭:《变卖广州市产、官产前后的财政情况鳞爪》,广东省政协文史委员会编:《广东文史资料存稿选编》第1卷,第441页) ③《程天固回忆录》(上),第146页。 ④《大元帅训令第19号》(1924年1月12日),《大本营公报》1924年第2号,1924年1月20日。 ⑤《程天固回忆录》(上),第163页。 ⑥《整理市政观瞻之条陈》,《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7月31日,第7版。 ⑦梁永:《孙中山大本营时期的官产清理和租捐征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广州文史资料》第43辑,第204页。 ⑧《训令财局市产寺产庙产分别维持及停止召变由》,《广州市市政公报》第151号,1924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