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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官产投变事件中革命政府与地方社会*(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历史研究》2014年第4期 沈成飞 参加讨论

    官产投变之程序如下:第一,某处产业经鉴别认定为官产,或无契据缴验,须布告原管有人按政府底价优先承领;第二,原管有人逾期不领,“若有铺底关系,应布告铺客优先承领”;第三,铺客逾期不领,“即钉封召变,准他人承领”,举报人有优先承领权。①官产的公开承领方式系竞价拍卖———由市财政局核定每井(按:1井相当于11.11平方米)官产底价,准予市民竞价承领。其承领者无论何人,“以缴款先者得,一经给照管业,即为业权确定,毋得藉口推翻”;对一时无人承领的底价官产,财政局则往往予以打折优惠,承领时间越早,折扣越高,最高曾有六折核收者。②
    官产投变之特点大致如下。其一,投变之官产涉及范围极广,基本网罗尽净。孙科认定广州官产大致是拆城开路所剩余之畸零地段、街坊庙产和长堤沿江北岸码头地址;③时任粤海关监督的傅秉常界定官产为“前清历代以来地方上公益事业,如祠庙等之建筑、田地,以及西关一带之书院等等”。④然而市政厅在投变官产过程中,却将所有非私有产业囊括,如庙观寺尝等寺产、市民私占之濠涌及其上盖铺屋、废街废濠、官荒飞地、珠江沿岸部分水坦、往届政府之“逆产”、旗产、“拟似官产”⑤等。此外,一些善堂、学校、学宫、医院、洋人教堂之产业,甚至政府本身之产业如测量学校等,也一度面临被投变的境遇,后政府因阻力过大而放弃。⑥被投变之官产涉及面如此之大,以致官产开投不久外界即议论纷纷。香港《士蔑西报》致函大本营外交部长陈友仁,质问“广州政府有无没收私人产业?……是否向医院及慈善院索款?”陈友仁不得不就此事向其说明缘由;孙中山也曾亲自致电前江苏都督程德全解释误会,并保证“佛寺、佛像,均在保存之列”。
    其二,政府态度严厉,不留余地。孙中山曾称:“公共之产,向为一二人把持以自肥者,应移变为军饷之用。如无阻挠,应不究既往;倘不顾公家之急,则没收此产之外,仍当算账,追填旧欠。……然此产既属于为公而不为私,则当推广其公而惠济于国,以济此时军用。”民初以来,广东战火不息,政局频繁变动,市民于此特殊时期乘机扩建和占驻官地之行为时有发生,孙中山之“一二人把持”之说确属有失偏颇,但其鲜明立场,表明革命政府的态度异常坚决。只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缓和矛盾,避免严重冲突,政府也曾有过让步。
    其三,政府投变官产完全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不及其他。孙中山明言:“粤局之成,其主要则在财政,而所急正在此时。”⑦为此他明令投变官产只收现金,以应急需,“投卖公产,应一律收纳现银,不得以印收、借单、债券等类抵缴”。⑧为投变收款,政府还将原拟之建设计划改变,如市政厅起初拟对广州河南沿岸水坦——西至南石头,东至岭南学校码头,暂保留以为填坦筑堤之用。后因需款孔亟,乃“将所有水坦,依照治河处广州进口水道改良计画,及珠江前航线改良计画规定堤岸线,提前招商承领”。⑨政府在此只顾卖产,不提建设了。
    其四,政府办理官产清查、公示、造册登记时间过快、过短,留下了隐患。为尽快清查和投变官产,政府规定,一旦某处产业被举报为官产,原管有人需在7日内提交契据凭证查验,逾期概作无效。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官产认定和投变的效率。不仅如此,为了让市民放心领产,市政厅和省官产清理处联合会商,将原为三个月的产业领产登记时间缩减为15日。之所以如此规定,乃是政府担心业权确定期过长, “不免别滋疑虑,投资领产不甚踊跃。致令筹饷方面,大受影响”。于是两部门联合上书大元帅府, “凡关于此次承领官产公产者,一经移转登记,准自声请之日起,限十五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即作为登记确定”。孙科等认定,这样做“于筹饷前途不无裨益”。⑩孙中山很快批准了这一办法。这些规定自然提高了官产投变的效率,但亦留下隐患。
    其五,政府投变官产之举措颇具鼓动性。以分成方式鼓励市民举报官产是政府的既定政策,而对一些特殊产业,如往届政府之“逆产”,革命政府则竭力鼓动市民举报,并加大奖励额度。如它曾极力鼓动市民举报陈炯明等人之“逆产”:“逆党陈炯明、叶举”等,“甘心作乱,罪不容诛。所有各逆等在本市各处产业当属不少,自应一律查封投变……市民人等一体知悉,有能将各逆所置房屋、地产、店铺、商业来厅举报者,准予投变后,即照产价扣出三成给赏”。(11)政府为此投变了一批“逆产”,包括原广东督军莫荣新之“逆产”亦被没收投变。至于官产投变之其他特点,如投变过急、过激、过严等,笔者将在下文结合官产案的影响和善后工作详述。
        广州官产投变政策推行后不久,即招致广大商民的强烈不满,他们纷纷要求政府停止举报、投变官产。有关的报道常见诸报端:“商民因政府受理官市产举报案,致产业界有不安全之象,颇影响按揭业,遂有联请停办举报之要求”;商界、慈善界还以“代政府认销手票”和督促市民将自有产业进行民产登记为条件,换取政府停止举报官产。(12)有鉴于此,大元帅府在投变官产事进行接近一年后,于1924年1月明令停办举报官产事宜。其后,广州市政厅又进行了半年多的善后工作,直到该年10月继任市长李福林下令:“已举报未举报各产,概不召变”,已投变之官产“悉予维持,决不翻异。”(13)广州官产投变活动至此基本结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广州市财政局市产股现行章制及办事细则》,《广州市市政公报》第120号,1924年3月17日。广州国民政府时期公布之《清理官市产办法》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规定也更加明确。(参见《清理官市产办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4辑,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170页)
    ②《结束官产与划一官产》,《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3月3日,第6版。
    ③参见孙科: 《广州市政忆述》, 《中国现代史专题研究报告》第8辑,台北:中华民国史料研究中心,1978年,第292页。
    ④沈云龙等:《傅秉常先生访问纪录》,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第47页。
    ⑤政府认定某些产业具备官产属性,但不公开投变,仅采取“收价放行”方式处置的产业,谓之拟似官产。
      ⑥广府学宫、明伦堂等就曾直接投诉于大元帅府,要求“学宫墙界内地方,勿予投变”。此事之所以引起纠纷,亦和民初官产投变之章程有关,当时章程曾规定“文武各官厅及各公团学校现经使用之署所校舍,及因公使用之官产”, “历史遗留之古迹名胜,无关收益之各项官产”,应归“登记保存”之列。(《大元帅训令第208号》(1923年6月25日),《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17号,1923年6月29日;广东省财政厅编:《广东省财政纪实》第3编,第1010页)
    ⑦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下册,第1659、1612、1680、1677页。
    ⑧《大元帅训令第92号》(1923年4月20日),《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8号,1923年4月27日。
    ⑨《招商填坦筑堤》,《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6月6日,第10版。
    ⑩《广东省长廖仲恺呈》(1923年10月25日),《大本营公报》1923年第36号,1923年11月9日。
    (11)《广州市市政厅布告举报逆党产业给赏三成由》,《广州市市政公报》第88号,1923年8月6日。重奖举报者易滋纷扰,民初政府亦不敢如此激烈,其时举报官产条例就规定,举报者最高只能获奖产价的百分之八,且规定“举报之人既奉准给赏,应先取具殷实店铺保结请领以杜假冒”。(广东省财政厅编:《广东省财政纪实》第3编,第1013页)
    (12)《民业必须保证》,《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2月21日,第7版。
    (13)《广州市政厅希告已未举报各产不再召变从前已承领之产概予维持由》, 《广州市市政公报》第151号,1924年10月20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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