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仓经首工作的赔累 对社田租谷的追缴以及管理中的折耗,构成了社仓经首的主要赔累。社仓经首,究其社会身份,仍属殷实粮户,既非官吏,也无权无役。丰收之年,佃户们能主动运谷还仓,社仓经首尚能将租谷完纳;但歉收之年,面对社田佃户的欠租、逃租以及抗租行为,社仓经首则无能为力,只能凭借地方政府的力量,由知县派差役协同追缴。如宣统二年十月,三乡社济仓经首王子才等人,追缴租谷失败后,即将欠租佃户名单报予知县,由知县发签派役前往三乡进行追缴,“即饬粘单内开武永安等,速将去岁旧欠租谷,赶紧如数运仓完纳,以实仓储。倘敢抗违,该役即将抗违之人,随签带县,以凭讯究”。(49)即便将租谷追回,完纳归仓,社仓经首还需要精心管理,否则“每年痞烂鼠耗,惟社首是问。或有停仓,或者民欠,其本为亦惟社首是赔”,(50)或者“照侵欺钱粮例处分”。(51) 其次,社仓经首的第二赔累来自官府的盘查。地方官府对社仓谷石具有盘查的权力,以防社仓经首私自亏挪,每年年底社仓经首都需要将仓贮数目造册结报地方政府。知县要结报,就需要盘查,而盘查所需的各项费用,便顺理成章地由社仓经首支付。“州县既须结报,即不免盘查。既不免盘查,则不无使费。虽使官清吏肃,不敢格外苛求,而夫马饭食为费已属不少,且奸胥滑吏以访闻社仓亏短,怂恿本官盘查。如日前有社首禀称一年之内曾经盘查三次,此社首之赔垫者一也。”(52) 社仓经首最后的赔累则在于复杂的邻里关系。社仓经首主持社田租佃以及谷物租借的工作,不可避免地要与乡间邻里打交道。若稍有偏颇,则会招惹怨言,引起事端,甚至会被佃户抓住把柄,当作借口用于逃租。例如宣统二年,新旧经首延迟报换,相互推诿。太二支社仓佃户周全安、游起章等人便企图乘机逃租。他们向知县禀明,去年遭受旱灾,导致插秧失时歉收,今年又遭受到长达半月的秋雨,致使田谷倒偃。佃户以社仓经首报换推迟、工作失职为由,指责“新旧经首,不思去遭旱灾冰雹,今受水灾,一季不足,何能两季之租”,希望知县对其减租。(53)除此之外,社仓经首在邻里关系上的赔累还表现于借贷谷石方面。原则上“各省出借社谷,地方官预造排编细册注明编户姓名住址存案。凡不务农业,游手好闲之人不准借给”,社仓经首要确保将谷物借给有需要且勤劳的贫民。但是,社仓经首本身即是乡间殷实粮民,“既非官吏,又无衙门,其例不应借之人,衡宇毗连,朝夕相见。或以情求,或以势胁,一经借给,收纳为难。岁月逡巡,逐成亏空,此社首之赔垫者又一也”。(54) 虽然清政府诱以官职以及物质奖赏,比如社长“二人果能出纳有法,乡里推服,令按年给奖。如果十年无过,该督抚题请给以八品顶戴”;(55)又或者“正副社长,经营一年,公慎无过,赏息谷一京石;二年无过,赏息谷三京石;三年无过,赏息谷五京石。如不愿赏谷,即以此五京石之数,令地方官置给匾额”;(56)新津县社济仓经首也有五石租谷作为薪水。但这些利益与社仓经首的工作难度与赔累似乎不成正比,故“身价殷实、老成端方之人,则视社首为畏途,多方营免而不肖”。(57) 结语 关于社仓制度的研究,海外学者多从国家—社会的解释体系加以阐释,魏丕信认为“社仓”和“义仓”属于半民间性质,“这些机构尽管是按照政府制定的原则经营的,而且每年还得报告经营情况,但却是由地方精英们具体管理的,恐怕没有地方政府的直接干预,且仓谷也完全来自私人捐输”。(58)王国斌也认为19世纪,中国官方对仓储的控制在“积极性地减弱”。(59)就四川新津县而言,似乎是民间精英对社仓管理的积极性在减弱,而国家对社仓的控制则有所加强。这可能与社仓的经营模式有关,绝大多数学者研究的社仓的仓谷来自捐输,而晚清时期,新津县的社济仓则依靠经营社田,社仓经首只是代替地方政府行使出租土地、收获地租、管理仓储等职责,其自主管理的权力有限,很多工作需要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才能完成。同时,担任社仓经首所获得的利益与所受赔累不成比例,利薄事繁,所以地方士绅往往推诿,不愿担任。同一时期,在新津县具有同一性质的水利设施通济堰堰长的选任也具有同样的情形。(60)由此看来,至少在晚晴时期,新津县地方士绅管理地方事务的兴趣和积极性有减弱的趋势,这为民国时期国家加强对地方事务的干预埋下了伏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