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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社仓经首选任与乡村社会(2)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 李德英 冯帆 参加讨论

      一、社仓经营模式与经首职责 
        社仓经首,又称为社长、社首、经掌、仓正等,是社仓的管理者。其较为正式的称呼是社长,多存在于清政府所颁发的诏书中。如雍正二年(1724),社仓条例规定“其每社设正副社长,择端方立品、家道殷实者二人”;③雍正五年的谕旨中提到:“委官收发经管是常平,而非社仓矣。应令该抚饬令府县官,劝谕绅衿士庶,量力捐输,于该地方乡宦士人内,择选公正殷实之人二名,立为正副社长俾其经理。”④而其他称呼则多见于地方文献中。在四川地方志中,大多称为社首,如“查川省民皆务本,贫富等级大约以粮之多寡为定……按年挨次承充社首,一年一换”,⑤又如“社仓额贮仓斗谷九千七百五十五石九斗九升四合八匀,向分设三乡,交社首经管”。⑥但是在新津县档案馆珍藏的清代档案中多称其为社仓经首,例如“成都府新津县正堂全衔赵为札委事,案据三乡社济仓经首陈南山、蒋发金、李国友充当限满,投明保总杨技卓、高寿元、杨朝樑,以限满报损等情,禀举三乡粮户杨一清、古芝顺、杨映宽,接充社济仓经首一案”⑦等。由于本文以新津县清代档案为主要研究资料,故在本文中,统一称为社仓经首。 
    社仓经首掌管着社仓内部的大小事务。清朝前期,社仓经首除了仓储的日常管理之外,最为重要的工作是主持乡里社谷的借贷与监督。据雍正二年规定,社仓经首的借贷工作是指“社长预于四月上旬,申报地方官依例给贷,定日支散。十月上旬,申报依例收纳,两平较量,不得抑勒多收。临时愿借者,先报社长,州县计口发给,交纳时,社长先行示期,依限完纳”。监督工作则指结册上报以及对地方官员侵蚀行为的监督,其主要方式是簿部登记,“每社设立用印官簿,一样两本。一本社长收执,一本缴州县存查登记,数目毋得互异”。每次借贷结束之后,社仓经首与本县知县分别将总数申报上司,“如有地方官抑勒挪借、强行粜卖侵蚀等事,社长呈告上司,据实题参”。⑧ 
    但是,清末社仓经首所需管理的事务日趋繁琐,借贷工作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即由借贷谷物的借贷关系转变成租佃社田的租佃关系。究其根本是缘于社仓经营方式的转变。清初,社仓以息谷与捐谷作为支撑其经营的资本,但至清末,社仓将土地与租佃关系纳入其经营模式之中,以田产作为社仓的资本,以田租收入取代息谷,形成了一种更加自给自足的生产与经营模式。 
    新津县在乾隆年间分别于长乐、太平、兴义三乡建立社仓,由社仓经首经管。至嘉庆二十三年(1818),社仓额贮仓斗谷应为九千七百五十五石九斗九升四合八匀。后因社仓经首亏空过多,嘉庆二十四年,“知县王衡追出谷四千一百余石,汇修在治西经藏寺计仓厫十二间。道光四年,署知县吉达善移交花户领状六千一百三十三石。道光六年,知县陈霁学接催共收本息谷六千二百九十七石四斗”。然而,即便知县作出了诸多努力,社仓实际储存与应存量仍差距巨大,粮户歉交者多,社谷也多亏短,致使到了道光六年,社仓的储存量仍旧未达到嘉庆二十三年的应存额。同时,即使“每年鼠食、搬、折耗、役食、册费归经理者添补,粮户仍苦赔累”,于是,道光十二年(1823),“知县宋灏以粮户赔累之苦,报换维艰,禀请各大宪,将现在仓谷变卖于各乡,置买社田”,并规定“每岁租谷,交经理收贮。社仓粮户始免赔累,且十数年足原额外,又可更置田亩”。随后,三乡经首张文衡、胡明清、董学诗等人,分别于三乡置买社田,“三乡共置买社田一百九十五亩零一厘六毫六丝九忽,共载粮四两三钱一分九厘七毫,共岁收租谷二百一十二石零六斗,折仓石京斗四百四十一石二斗。每岁完纳地丁、修仓、役食及册费等项,用去京斗谷五十一石,实岁收社田京斗谷三百九十二石零二斗”,⑨从而完成了社仓由收取息谷到收取田租的经营方式的转变。 
    根据新津县所存档案,直至宣统年间,社仓都是以收取社田地租为主要经营方式。社仓经首则由负责借贷,转而管理社田租佃,并主持社田置买、招佃、退佃以及追佃的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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