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新旧经首之间的矛盾 社仓经首报换时所产生的矛盾,并不仅限于经首与殷实粮户之间,新任经首上任之后,与前任经首仍然会产生诸多纠葛。 宣统二年二月,长二支监生王子才呈请知县,前任经首陈子冰推迟报换时间,“迟至去腊始行报生,致使各佃租谷均悬未收”。他指责陈子冰“任意玩公”,并“祈恩廉或饬子冰复充,或饬伊将去岁租谷收好归仓”。(40)但知县并没有批准,令王子才自己查明确数,认真接管,不要借故推卸。 之后,宣统二年六月十四日(1910年7月20日),三乡社仓经首杨惠廷、王子才、姜绍明向知县言明接任与盘交谷石的情况,指责“前经首陈子冰等去岁秋前不报换,秋后收新谷三十余石”,而后又于腊月自行报换。今年开市后,催促前任经首交仓盘,又屡遭推延。至五月十三日盘查仓谷,又与结果不符。据仓夫禀上宪案,“除支给外,应实存仓议斗谷一千五百余石”,但实收义斗谷包括了新谷三十余石在内,仅有一千零十三石,因此王子才等要求前任经首应该将去岁租谷收清。(41)同年七月,现任经首又呈请,指出前任经首更换时,未将佃户租簿转交,使得收租困难,要求知县饬令前任经首陈子冰等人收清去岁租谷,且转交租簿。 随后,前任经首陈子冰、余心田、萧瑞生禀明知县,言王子才等人说述之事纯属诬告,并逐一进行反驳。首先,经首移交时,陈子冰等人已经将收支盘清,与新经首交接清楚,有案存查。他们声称:“首等充当光绪三十四年分社济仓经首,接得前经首移交谷七百八十九石五斗四升,连收是年额租三百二十七石八斗,共成谷一千一百四十七石三斗四升,除变卖照章支应暨填给前首事移交银两外,实存谷一千零二十九石三斗八升八角。今五月内,首等协同旧新两届经首、仓房吏书、仓夫等在场,任凭新经首等乘得炎天将谷翻晒风盘,首等实交得仓谷一千零二十九石三斗八升八角,与新经首王子才等收楚,内有尾数不敷,系折银补足所有。首等本届实收、实支、实存,移交各情,理合分别另缮简明清单粘鉴,以清界限,为此粘禀报销备案存查。”其次,他们否认新任经首指责其越收宣统元年租谷三十余石之说,认为是王子才等人将收租挪用,捏词塞责。最后,他们针对租簿的问题作出回应,强调“社济仓务,历来无簿移交。原新津仓务在昔滥至极点。光绪初年蒙孙主整顿,通详各宪,逐将田亩丈清,并坐落与各佃,姓名租数,一一勒石竖碑,四通照办。以后佃有更换第书约,具禀发存仓房。由是有仓夫以守谷催租,有佃户以运谷上仓,有仓房以管案存约计数,每届经首无甚繁难,法良意美”,并指责新任经首王子才等人“欲朦索簿,实图创簿,非欲揽权踞蚀,究欲何为”。(42) 两方争执不下,直至宣统二年十月,经县城总保张光沛、何德懋、杨朝樑、尹谧、高寿元等以仓厫收租为重,从中说合,消嫌释怨。最后知县令王子才等现任经首于十月、十一月两月内,迅速催旧租缴仓。 此案例比较复杂,牵涉较多。首先是经首报换的时间问题。根据此案例中的说法,社仓经首报换时间应该是五六月报换,七八月盘交。但是,由于报换与盘交时间的推延,加之佃户乘机逃租,加深了新任经首工作的困难,新任经首同前任经首的矛盾也愈发激烈。其次,前任经首在盘查清楚、完成交接之后,并不能完全撇清责任,如有问题,仍然有可能进行追究。 以上两个案例,只是四川新津县社仓经首报换纠纷中的一小部分。它们反映出社仓经首报换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其一,社仓经首这一职务在殷实粮户心中的地位下降,殷实粮户已经不再心甘情愿地担任此职务,纷纷进行推诿。由此,殷实富户之间,或是乡绅之间为了逃避担任此职务,矛盾加剧。其二,对于社仓经首报换事宜,团保虽只有“公议之责”,但是在实际处理社仓经首的报换纠纷中,团保的权力却不仅限于此。对于社仓经首矛盾的调解,团保有时比知县更加有效。在社仓管理的权力网络中,乡绅与知县的权力此消彼长,乡绅在有意退却,而团保和知县则加深了对于社仓的控制。 这种现象,与王国斌先生所提到的“江南模式”显然不吻合。王先生认为“19世纪仓储情况所显示的是:一种精英活跃的江南模式,可能已经变得更为普遍。对于社仓,官方很少加以领导,更不进行系统监督”。(43)在四川地区,所谓的社会精英似乎对参与社仓管理的积极性并不高,官府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