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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社仓经首选任与乡村社会(6)

http://www.newdu.com 2017-09-06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 李德英 冯帆 参加讨论

    (二)新旧社仓经首报换流程 
    关于新旧社仓经首的报换流程与方法,清政府并没有明文规定,仅是强调新经首需由公举产生,或“公举本乡之人”,(23)或“公举殷实良善、素不多事之人充当仓正、仓副”(24)等。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仓由民间自行管理,防止官员挪用倒卖,避免“社仓大半借端挪移,管理首事与胥吏从中侵盗,至歉岁颗粒无存,以致殷实之户不乐捐输,老成之士不愿承办”(25)的弊端,从而“杜弊窦而裕民食”。(26) 
    此外,对于社仓经首任期的规定也十分灵活。雍正二年规定,“如政府社长管理十年无过,亦以八品冠带给之”;乾隆四年,户部议准陕西巡抚张楷奏定社仓事例,规定“社长三年更换”;(27)乾隆四十一年,“准直省社长、经首经手仓粮。一年无过,给以花红;三年无过,给以匾额;五年无过,免一身差役”。(28)虽然这里讲述的是社仓经首的奖励规则,但是从中不难看出,这一时期,社仓经首的任期并没有时间限制,可以连任,从一年到十年不等。 
    至嘉庆年间,四川地区的做法是,“查川省民皆务本,贫富等级大约以粮之多寡为定。今于每甲、每里将余粮最多之户,定为一册,按年挨次承充社首,一年一换”。(29)清末新津县的做法是:社仓经首任期一年,限满时,由前任经首推荐,投明三乡总保,待三乡十支集绅议举,公举无异后,禀明知县进行交接。此过程应遵守“报一不报二”的原则,即前经首推荐新经首一名,待公举无异议之后,新经首应交接上任,不能更换。 
    宣统元年十月初三(1909年11月15日),新津县三乡社济经首陈子冰、余心田、萧瑞生任期限满,投明总保,禀举三乡粮户许永顺、李安才、杨仕瀛为长乐、太平、兴义社仓经首,禀明知县执行。但是,同年十一月初十,新津太平乡总保高寿元向知县禀举,“今届报交,前经首陈子冰等,不令三乡预闻,亦不通知保在场,暗窃保名,为首私行,禀报在案。保见报单始知,且所举新经首,保素不认识,亦不知妥否。似此窃名朦举,保只得禀请衡夺,以免日后受累,伏乞。”随后,知县便下令,如果陈子冰等所举经首没有投明该总保并凭众公议,则必须凭众另举妥实之人承充。而前经首陈子冰、余心田等人进行解释与辩驳,“社济经首历系一年一报,报一不二”,且“首思若待另举他人,势必交涉不休,本年租谷三百余石,颗粒未收,何时开仓收纳?至兴义经首报与杨仕瀛,业已接札自认。首余心田报与李安有,错写为李安才,以致总保高寿元禀明在案,批饬另举等谕”,并且进一步阐述,“十八日,高寿元来县赶集,首等待持批向问,高寿元云称李安有乃系殷实富户,堪充经首之任”。经过高寿元同意之后,三乡经首重新向知县禀明,就此批准接任。(30) 
    此案例充分展示了社仓经首推荐、公举、接任的过程,清楚说明了“投明总保,集绅民公议”的重要性。缺乏此步骤,无论是否有“报一不二”的原则,新经首均不具备接管社仓的权利,不会被任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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