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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中华基督教团研究(3)


    对于教会不服从法令,不交纳税收,利用土地房屋谋利,或土地房屋转卖租赁等行为进行处理时,《调整要领》强调应特别慎重,要进行“周密之判查,慎重之研究,使其能遵守关系条约及法令”,应当参照第五号附件《同治四年中国总理衙门咨各省督抚文》进行处置,并将办理情形“报由该管省公署或特别市公署,转咨华北政务委员会内务总署查核”。对于主动撤退的教会“由该管地方官署,在合法的范围内,适宜处置”,对于向官方请求代为处置的教会,“仍以由彼等自身请求善后处置”为原则,组织包括宣教师、教区本部负责人和华人信徒在内的善后处置委员会进行处理,在处理之前该委员会应当担任维持的责任。至于被“命令撤退”的教会,应传讯教会负责人,命令其与华人信徒代表商定善后办法,如果该教会有附属事业如学校等,则“应参酌该地文化设施情形,设法使其继续经营,必要时,得由该管地方官署直接负责维持”。至于教会所办社会事业,“如无不当之处,应由该管地方官署随时维持”,其认为不当者,则依法“慎重取缔”,或命令更换负责人,或勒令停办,或采用替代方法。《调整要领》特别强调应当注意调查,在调查教会时,“应与关系方面,当地友军,充分联络,在协同一致之下处理”,并且应将联络处理情形,随时报由该管省公署或特别市公署,转咨华北政务委员会内务总署备案(12)。 
    从《调整要领》的内容看,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内务总署为配合实施日军对在华基督教会的政策,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已有很周密的布置和安排,并且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虽然可以肯定日方在幕后的操控是《调整要领》出笼的关键性因素,该文件应是日方所提某一方案的中文版本和具体化,但幕后操控毕竟不能直接替代前台的表演,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在整个程序的运作中伪政权才是处置基督教会的主体,尽管这一主体相当虚化。从相关内容看,由于此时日本尚未与英美决裂,加之传教事业与条约密切关联,对于教会的处理牵涉到复杂的国际关系,因此《调整要领》显得特别慎重。 
    1941年6月,伪华北政务委员会内务总署以“宗教信仰足以化导人心,与政治为表里,补法律所不及,当此新中国建设之初,关系尤为重要”,而“监督指导,既贵有确定标准,省市地方,尤需要齐一步调”,因此制定《华北宗教行政方针》,具体内容是: 
    一、提倡佛教。二、扶植道教。三、保护其他宗教,听人民自由信仰。四、保护庙产。五、切实取缔不守戒律教规之各教徒。六、督饬各教徒自行严密组织,勿坠宗风。七、于必要时酌量补助。 
    上述方针在6月7日提出,并列入地方行政会议指示事项。尽管相关内容很简略,但却是后来颁行的《华北宗教施政纲要》的重要依据(13)。 
    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华北教会开始被封锁,聚会礼拜以及讲道皆须取得当局许可。面对突然恶化的政治局势,12月13日,北京各教会领袖“假内务总署”召集筹备会议,出席者约四十余名,公推周冠卿为临时主席,讨论应对之策。对于此次会议,尽管其参与者后来在《华北中华基督教团成立周年纪念册》中给与某种掩饰,说是“北京各教会领袖,鉴于非有大规模之联合组织,不足以挽救时艰”(14),会议似乎是教会方面主动组织的,其实仅仅开会地点的选择就足以说明此次会议是伪由内务总署出面组织的,各教会领袖实际上是奉命开会。12月18日又举行第二次筹备会(15),定名为“华北基督教联合促进会”,并推举周冠卿为主席,葛信卿为副主席,会所设于北京青年会。12月26日,在北京青年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内务总署派员出席“指导”,与会者最后将拟订的章程呈交内务总署(16)。 
    华北基督教联合促进会的章程上交之后,直到1942年1月24日内务总署才答复许可筹备。对此,邢福增的解释是很可能是因为联合促进会的模式不是日方所构想的教团模式,所以经过一个月的考虑才予答复。宋军的看法则是时局变化迅速,日方需要时间作出一定的调整。上述两种看法似乎都忽略了公文的程序问题,而上述缴交章程并非正式的申请手续。事实上,直到1942年1月21日,教会方面才提交正式的呈文申请: 
    呈为发起组织华北基督教联合促进会敬祈许可筹备事,窃发起人代表周冠卿、王秉衡等,因见华北基督教各宗派教会及团体有密切联络,以便促进现行教务之必要,迭经开会座谈,商定发起组织华北基督教联合促进会,先于北京筹设总会,次于钧署派员列席,一切谅邀睿鉴,理合备具理由书具呈陈明,敬祈鉴核许可,以便筹备,实为公便。谨呈内务总署。 
    附:理由书一份、总会简章一份、分会通则一份、发起人姓名表一份。 
    华北基督教联合促进会发起人代表:周冠卿、王秉衡、孟德荣、葛肇谅、石云浦。 
    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17) 
    从内容看,呈文手续正规而繁琐,仅附件就需要4个,这些附件的形成,教会方面均需时间准备。尽管前述第三次会议时教会方面就已提交章程,但内务总署阅后的指令是什么,教会方面如何回应,每一条款可能都需要字斟句酌,还有发起人的列名和秩序问题,都需要教会方面予以协调和处理。从附件《理由书》可看出,发起人是根据伪华北政务委员会所颁布的《监督民众团体办法》中的相关条款提出申请的(18),而最初的12名发起人全部为北京市基督教团体和教会的负责人,其中周冠卿为北京中华基督教青年会总干事,王秉衡为灯市口公理会牧师,葛肇谅为安息日会牧师,孟德荣为卫理公会牧师,石云浦为中华基督教会牧师,罗宪璋为公理会传道,周维同为远东宣教会牧师(19)。 
    呈文上交之后,内务总署的批复倒是相当迅速,1月24日正式批复,发给许可证书,要求该会“遵照民众团体组织程序,克日组织筹备机关,迅速筹备竣事”,等筹备竣事之后,再行缴验许可证书,申请立案(20)。内务总署在批复之后,还以咨文形式将该呈文及批文和许可证书咨送各地公署(21)。3月2日北京市各教会领袖32人在东城青年会二楼大厅举行筹备会议,推举周冠卿等13人为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推选会长、副会长等(22)。3月19日,内务总署批准立案(23),并于次月在灯市口公理会举行成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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