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外关系研究突出了中葡关系和澳门历史 1999年中外关系史的研究中,关于中葡关系(集中于澳门问题)的研究无疑是最引人注目的一个亮点。其成果数量之多,前所罕见,使这一此前还相当薄弱的研究领域,呈现出初步的繁荣。本年内集中出版了一批有关澳门历史的著作,其中黄鸿钊著《澳门史》(福建人民出版社版),戴裔煊、钟国豪著《澳门历史纲要》(知识出版社版),邓开颂、谢后和著《澳门历史与社会发展》(珠海出版社版)及黄启臣著《澳门通史》尤为引人注目。它们对于中葡澳门交涉史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研究,完整地勾画出了澳门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中葡关系或者澳门历史研究的资料建设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张海鹏主编的《中葡关系史资料集》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澳门基金会、暨南大学古籍研究所合编的《明清时期澳门问题档案文献汇编》相继问世,标志着对澳门史的研究已经进入到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 有关澳门问题的研究并不只是在以往比较薄弱的基础上搭建体系并填充以往不曾述及的基本事实,一些研究已经相当深入,有的还展开了观点上的论争。吴志良博士在其近著《生存之道--论澳门政治制度与政治发展》一书中提出了澳门议事会长期奉行“双重效忠”原则的观点,张海鹏对此提出质疑。他指出,澳门议事会是未经中国官方同意而擅自在中国的土地上组织起来的政府,它与唐宋时期的蕃坊从形式到实质都有区别;它并非“自发”建立,而是适应了葡政府扩大在华利益的需要。明清政府在澳门享有主权并掌握着治权,但这两种权力都受到澳葡当局侵蚀;澳门议事会始终致力于侵夺中国的主权、组建军队、为葡萄牙国王征税等,它实际效忠的是葡萄牙政府。(注:《居澳葡人“双重效忠”说平议》,《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6期。) 吕一燃《葡萄牙强占澳门与清政府拒绝批准中葡〈和好贸易条约〉》揭露了鸦片战争后葡萄牙利用中国的虚弱地位乘机强占澳门的种种行为,并对曾经中葡双方谈判代表签字的《和好贸易条约》进行了研究,指出清政府拒绝批准的原因,是发现条约中有中方谈判代表未能觉察到的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条款。(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2期。)黄庆华《有关1862年中葡条约的几个问题》对于清政府拒绝批准的原因提出了新的看法。他对这一条约的中文本和葡文本进行了比较,指出二者存在着一些重大区别,认为葡方在订约过程中采取了欺诈蒙骗手段,后为中方所发觉。(注:《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1期。)还有学者从国际法的角度对1887年中葡条约进行了法理分析。柳华文指出,尽管该约给予葡人“永居”权,但其法律地位仍为租借,而非割让,澳门是一种特殊的租借地。有一些学者认为,勘界条款是永租条款生效的附加条件,由于中葡未就勘界订约,葡萄牙对澳门的管理权在法律上是有问题的。柳华文指出,勘界条款并非附加条件,勘界之争并不影响条约效力。作者还指出,1929年中国国民政府废除此约,葡萄牙此后的继续统治,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注:《从国际法角度评析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2期。) 研究者充分利用了90年代以来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辑出版的《澳门专档》,澄清了一些以往模糊不清的史实。吕一燃对民国时期中国人民要求收回澳门的斗争进行了专题研究。他重点论述了1922年、北伐前后及抗战胜利后三次高潮,指出中国民众对收回澳门表现出了坚强决心,民国历届政府中也不乏主张收回澳门者,但决策者首先关心的是如何维持其统治,结果,澳门问题被一再搁置。(注:《民国时期中国人民收回澳门的斗争与中国政府的态度》,《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4期。)黄鸿钊对民国时期有关澳门交涉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包括长期延续的界务问题、1922年的澳门惨案、1928年的“革命外交”时期的中葡谈判,及抗战后期收回澳门方案的提出和收回计划的搁置,比较清楚地勾画出了民国时期有关澳门问题交涉的大致发展线索。(注:《民国时期的澳门问题交涉》,《江苏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左双文发掘台湾未刊档案,对抗战前后中国收回澳门的问题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他认为,当时外交部系统对收回之事主张“缓进”,广东地方当局则较为“激进”,蒋介石最终倾向于外交部方面的意见。由于国民政府过于谨慎,错失收回良机。(注:《抗战胜利后中国收回澳门的谋划与流产》,《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6期。) 比较起来,有关香港史的研究已从前两年的热潮归于平静。张丽指出,由于英国在香港的投资侧重于与转口贸易有关的金融、航运、公用事业、海港建设等方面,香港的近代工业基本上是华资工业的一统天下。她对1937-1941年间香港华资工业的快速发展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形成这一空前发展的各方面的原因,并认为这一发展构成了50年代香港工业化的先声。(注:《1937-1941年香港华资企业的发展》,《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1期。) 有关不平等条约的界定,历来众说纷纭,讹误不少。张振鹍指出,不应将那些平等的条约、未成为条约的“条约”以及不属于条约范畴的章程、合同及其他各种文件归于不平等条约之列,并对《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选编与介绍》一书将“二十一条”视为条约提出商榷。(注:《“二十一条”不是条约--评〈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选编与介绍〉》,《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3期。)他估算,近代以来的不平等条约数目大约有三四百个。在这个问题上,高放认为中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以及官办企业)与外国政府(以及受政府支持的企业)签定的条约(包括协定、合同、章程等)都应列入条约范围。并根据这一标准统计出中国历届政府共订立了745个不平等条约。(注:《近现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来龙去脉》,《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张振鹍在《近代史研究》2000年第1期对这一标准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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