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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人的“奢靡”观念及其演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钞晓鸿 参加讨论

最近已有人在文章中讨论“清前期”“奢俭观念的变更”问题,即“‘节用’不利于生产发展”而“奢靡有利于就业”。不过作者同时认为,若理性分析,“奢靡则是一种病态的消费”(注:李景屏:《清前期社会风气的变化及其影响》,辑入朱诚如、王天有主编《明清论丛》第2辑,紫禁城出版社,2001年,第379-385页。)。 应该说这种对时人“观念”的分析已触及有关“奢靡”研究的基本问题。但是,全文所用史料依然主要是具有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人物的言论,而且就文中所说的这种“变更”而言,事实上早在清代之前就已出现,并且当时人肯定奢侈是有条件的,不是毫无保留地绝对接受,更何况时人原本的、完整的奢靡观念是什么?除了这里所说的变更外,还有哪些变更?这些问题文章并没有给出解释。
    若利用地方志、结合其他资料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明清人的“奢靡”,观念通常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界定的。
    (一)就某事项的花费多寡而言,指花费超过该事项的基本需要。所谓基本需要一般是指当时官方规定或民间正统、传统思想认可的需要标准,既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也因不同的阶级、阶层而有区别(注:例如在定远县,“民间皆用布帛,惟绅士及仕宦家时或有用绸缎者,贫女类著草花,贵家女亦只著翠花一二朵,尚素妆,不闻有饰金玉者;有之,群笑其奢靡……”嘉庆《定远县志》卷17《风俗志》,1963年泰州古旧书店重抄本。),超过此标准就是奢侈、挥霍,甚至是暴殄天物。
    嘉靖《雄乘》记载当地的风俗变化时写到:“成化弘治间,俗尚勤俭,民多殷富。男务耕读,女务蚕桑,服以木绵,屋蔽风雨,虽大族巨商,婚不论财,速客以八簋为上,酌以大斗,三行五行即止,是以民无游食,官多远久。今也不然矣,是故一遇荒歉,虽富室亦称贷以卒岁,他可知已,观风者逆流穷源长为太息”(注:嘉靖《雄乘》卷上《风土第三·俗尚》,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这里界定成弘年间本地民风勤俭,其中将民间屋舍的规模、功用概括为遮蔽风雨即可,至嘉靖年间,当地的风尚发生变化,言外之意建屋筑舍已超过了遮风蔽雨这一标准,勤俭之风不存,只不过未用奢侈一词罢了。至隆庆年间,与其相隔不远的赵州州志有十分相似的记载,但也存在不同之处:“闻诸父老言,成化弘治间,俗尚勤俭,民多殷富。男务耕读,女务蚕桑,服蔽身体,屋蔽风雨,婚不论财,筵不尚华,妆亦甚朴素,是以民无游食。今也不然矣,一遇凶荒,虽号为富室者,亦称贷以卒岁,其他可知已。去侈求俭,有望于上之人操舍而风励焉”(注:隆庆《赵州志》卷9《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两相比较,至少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除了肯定“屋蔽风雨”这一标准外,将《雄乘》的“服以木绵”代之以“服蔽身体”,即民间的穿衣筑舍只是为了达到蔽体遮风而已;其二明确指出隆庆年间俗尚奢侈,不然方志的作者何以有“去侈求俭”的要求与呼声呢?
    与华北平原相比,东南沿海闽粤等地的消费也有高低多寡之别,例如在穿戴方面,福建地方志的作者认为,百姓除了穿衣之外也需要其他服饰,但也有一定标准,即首饰满足基本需要、衣服可供平常更换,不可求多炫耀,以致“奢靡”,新婚之日新娘更衣不仅毫无需要,且属荒诞不经,“奢靡,家之蠹也,妇人首饰取足以备礼而止,俗有过求其华美者,必竭蹶经营,否则人竞笑之,殊为鄙陋;衣服取足以代换而已,俗有夸多斗靡者,于舅姑飨妇之日,终席之间换衣数袭,最为怪诞”(注:嘉庆《云霄县志》卷3《民风》引“府志”,1935年铅印本。)。广东《澄海县志》认为当地一些人在衣饰方面的装扮已经超过了御寒蔽体这一基本需要,“富家衣被罗纨……冬月披裘,聊以饰观,非御寒所必需也”。当地风气不淳、俗尚“奢侈”,带来了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颇尚奢侈,衣饰器皿务为华丽,以致物价腾踊,奇赢辐辏,人稠土满,生计渐艰,可厪杞忧者也”(注:乾隆《澄海县志》卷19《崇尚》,1959年油印本。)。可见在服饰等方面,尽管不同地区及阶级阶层间存在差异,但某事项的花费是否超过该事项的基本需要或一般所认为的需要标准,这一奢靡观是一致的。
    饮食方面也是如此。万历《通州志》记载,当地以前“庶氓之家终岁不燕客,有故则盂羹豆肉相招一饭,不以为简也。贵家巨族,非有大故不张筵”。若有宴请,也“不求丰腆,相与醉饱而别以为常”。可惜今昔不同,“今乡里之人,无故燕客者,一月凡几,客必专席,否则耦席,未有一席而三四人共之者也。肴果无算,皆取之远方珍贵之品”,不仅宴请频繁,而且显然已超出“醉饱”这一标准(注:万历《通州志》卷2《疆域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福建建阳,康熙县志认为这种现象即为侈靡的表现,甚至是暴殄天物,“迩来骛于浇漓,渐于侈靡……盘飧以水陆为华美,暴殄不休,至使一食残杀多命而侈饾饤之巧”(注:康熙《建阳县志》卷1 《舆地志·风俗》,康熙四十二年刊本。)。其他县志也持如是看法(注:例如嘉庆《于潜县志》卷9《风俗志》:“饮食款客,竞务丰腆,遇喜庆事, 多宰羊豕,大脔累累盈盘,饮酒以献酬交醋(错)为敬,多有留连永夕者,具足觇人情之厚,然未免过縻矣”。嘉庆十七年活字本。)。
    不过一般的饮食之类属于日常消费,而婚丧等与此不同,作为上对父母养老送终、下对子女成家立业的人生大事,其重要性非同一般,在当时人看来因经济原因而造成迁延将就、有失体面是不能容忍的,其中需要的钱物也非日常普通消费可比,铺张求盛时或有之,地方志该方面的记载俯拾即是。海澄县志就认为当地婚礼“侈靡”,其中包括嫁妆破费多,主张引以为戒、加以制止,“过于侈靡,风不可长耳。嫁女装资浪费,尤所宜戒”(注:乾隆《海澄县志》卷15《风土》,乾隆二十七年刊本。)。枣强县志亦认为当地婚丧消费过多,古朴之风渐改,“豪富之家有以数百金作嫁资者,非复曩昔之朴俗矣。毕婚后,女家之费恒数倍于男家”;“丧……富室盛设仪文,颇多浮费”。南宫县志类是(注:嘉庆《枣强县志》卷6《风土志》,嘉庆九年刊本。 道光《南宫县志》卷6《风土志·风俗》载:“其初犹朴略, 后则盛陈乐部仪从至百余人,妆奁动值数百金,非复曩昔之朴俗矣”;丧“富室或盛设仪文,颇多浮费”(道光十一年刊本)。)。许多地方志均以婚丧等方面超过一定限度的过多消费作为奢侈浪费的典型,批评“婚丧之费尤侈”(注:乾隆《金山县志》卷17《风俗》,1929年重印本;又见嘉庆《上海县志》卷1《风俗》,嘉庆十九年刊本。)。尽管与衣食住居相比, 婚丧祭奠有其特殊性,但在该方面的花费是否超过基本需要及超过一般所认为的各层次的需要标准,这一奢靡观并无二致。而商人等因财力相对丰厚,各方面的消费常常被视为奢侈的典型,“盖自元氏海运以来,太仓最为富庶,税家漕户各以豪侈相高,习染成俗,朱长文所谓营栋宇,丰庖厨,嫁娶丧葬,奢厚逾度,损财无益之地,蹶产不急之务者,是诚有之”(注:嘉靖《太仓州志》卷2《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 )。在传统的奢靡观看来,这种超过基本需要的过多消费势必酿成不良后果,“宁夏自正德迄今,服食以靡丽相竞,财用以浮费渐耗”(注:嘉靖《宁夏新志》卷1《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 “习渐奢侈,浪费者因而破产”(注:嘉庆《浦城县志》卷6《风俗》, 嘉庆十六年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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