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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人的“奢靡”观念及其演变(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钞晓鸿 参加讨论

一些私人文集更加清晰地表明了这一观点。明代陆楫认为,“盖俗奢而逐末者众也”,“是有见于市易之利,而不知所以市易者,正起于奢”(注:陆楫:《蒹葭堂杂著摘抄》,见《纪录汇编》卷204, 上海涵芬楼影印明万历刻本。),风俗侈靡而导致从商者多。张翰《松窗梦语》也说:“今也,散敦朴之风,成侈靡之俗,是以百姓就本寡而趋末众,皆百工之为也。夫末修则人侈,本修则人懿。懿则财用足,侈则饥寒生,二者相去径庭矣”(注:张翰:《松窗梦语》卷4《百工纪》, 中华书局,1985年,第77页。)。清代王柏心、梁章钜、徐、管同等人的“抑末”内容,其中之一便是“禁淫侈”(注:侯厚吉、吴其敬主编《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稿》,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 第161-162页。)。可见,奢俭之别同时考虑到、甚至包含有人们的择业方向及其对财利的热衷与追求。
    (六)指是否遵循当时的伦理纲常、顺从原有的礼乐之制与等级秩序。
    婚嫁丧祭中有些方面的“奢靡”受时人抨击,但若过于简略、俭朴也会招致批评,反而得不到肯定。婚礼方面,昭文县“维贫甚者一帖为定,便拟过门,则又以菲废礼也”(注:乾隆《常昭合志》卷1 《风俗》引《昭文县志》。)。丧葬奠吊方面,康熙《龙游县志》追问“近日更有家贫力不能答者,并一镪一烛,俱却不受,则亲戚故旧吊死问生之情,何由而展乎?患恐将来吊奠之礼且因酬答而废,有志移风者奈之何其不急挽也”,对由此而来的后果表示担忧(注:康熙《龙游县志》卷8《风俗志》,乾隆六年增刻本。)。 广东揭阳县志甚至对其他地方所谓“成服”(大殓之后据与死者关系不同穿上不同丧服)之疏迟也予以谴责,“又如诸邑成服之礼希图啬事,迟至一二月外者,非先王之教也,独吾揭阳悉遵《家礼》……”对本地的循礼津津乐道(注:乾隆《揭阳县志》卷7《风俗志》,1937年铅印本。)。 宝应县志认为本地的祭礼过于简略,需尽快予以纠正,“祭礼太简,祠堂之制,士大夫家急宜力行”(注:康熙《宝应县志》卷3《风俗》,1962 年扬州古旧书店油印本。)。而耐人寻味的是永春县风俗俭朴,无侈靡之风倒出现了问题,“俗俭朴,无浮靡汰侈之习,但未免过啬,而简于礼节矣”(注:乾隆《永春州(郑)志》卷7《风土志·风俗》引“旧州志”。)。 镇海县志也对当地经济能力差、无力措办丧事的贫穷小户予以谴责,“葬用石椁,贫者用砖……按……其在穷檐小户,葬不用椁,以砖砌于四周,上覆之以石,且无封土,日久砖欹石压,以致棺尸狼籍;若遇水潦,则漂没无存,积习相沿,恬不为怪”(注:乾隆《镇海县志》卷4 《风俗》,乾隆十七年刊本。)。
    同时,某些方面铺张繁冗却可宽容甚至得到赞许。丧葬奠吊方面,会稽县志认为殡殓不应俭薄,而宴请不能丰盛,“至于乡里有遇丧辄举族坐食,宁薄于殡殓而丰于饮食,此风俗之漓,惟在司民社者力为挽回耳”,而对于当地“棺择坚木,……葬以砖为椁,以石为墙,大夫用翁仲、望柱、墓志铭、神道碑,士庶家则砌石为坟”等习俗却没有任何意见,且认为当地总体上丧事“大率用文公家礼”(注:康熙《会稽县志》卷7《风俗志》,1936年铅印本。)。在当时正统观念看来,“丧葬, 送死大事,以哀为本, 以衣衾棺椁为重”(注:乾隆《揭阳县志》卷7《风俗志》附录邑绅薛侃《乡约》。)。广东澄海与福建清流之间路途遥远,隔山阻水,但澄海县“棺椁用杉,以闽省清流县产者为上”。莫说在两省之间搬运木材颇费周折,即使福建本省之内置办亦属不易,李光地《榕村续语录》载:“闽有油杉木,生长于地下,人偶掘地得之,以为宝。做棺木试法,六月以生肉置其中,久但乾缩,不臭腐。安溪师为太老师置一副,值四五百金”(注:乾隆《澄海县志》卷19《礼仪》;李光地:《榕村语录榕村续语录》,中华书局,1995年,第715页。 《朱子家礼》亦有棺木“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为下”之说,而洪武五年诏定:“棺用坚木,油杉为上,柏次之,土杉松又次之”(《明史》卷60《礼志十四》,中华书局,1974年)。)。这种棺木莫说贫寒之户,即使中产之家穷其所有也不易置办,然而却不见当时澄海县志作者对此有丝毫批判。涉县“不信堪舆,无停柩不葬者”,原文注曰“三日曰排三,五日曰排五,稍多排七排九,视吊客多少,大户慎重其事,或至经岁”,经年逾月反而被赞许为“慎重其事”(注:嘉庆《涉县志》卷1《疆域志·风土》,嘉庆四年刊本。)。安溪县在明代“侈靡相高,用度糜费,民间稍益匮乏,坊市中尤事花鸟,击筑弹筝之声,达于宵夜,寝失朴笃之风”(注:乾隆《安溪县志》卷4《风土》,乾隆二十二年刊本。)。金山县“以前风俗淳厚如此,驯至范叔子撰《据目钞》时(指明范濂《云间据目钞》),已不胜感叹矣。若今日之奢靡无等,使叔子见之,其且噱且嗔,又当如何,男子衣帽无论士庶舆台,但力所可为,虽狐貉不忌,其女人朝衣朝裙,几于遍地,其他狷巧纤丽,不可殚述”(注:乾隆《金山县志》卷17《风俗》。)。“稍益匮乏”、“力所可为”均表明是在自己的消费能力之内,但却又说其侈靡,可见奢靡的判断从根本上来说并非是根据个人收入,或是否超出自己的经济支付能力,而是是否符合礼制和等级秩序。
    于是,我们经常在明清文献中看到,关于奢靡的述评有两种方式十分明显:一是判断其“奢靡”时重点指出存在着僭越行为、与“礼”不符等,二是对僭越等行为深恶痛绝、不可宽恕。例如:“俗尚浮华,疏于礼节”(注:嘉靖《赣州府志》卷1《地理志·风俗》引旧志,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侈妇饰,僭拟妃嫔,娼优隶卒之妇亦有黄金横带者,俗之敝也,斯为甚”(注:正德《建昌府志》卷3《风俗》,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尚侈靡者,僭礼逾分之不顾,习矫虔者,竟利健讼之弗已,所谓淳朴之####或几于熄矣”(注:嘉靖《常德府志》卷1《地理志·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 “虽仆隶卖佣亦轩然以侈靡争雄长,往往僭礼逾分”(注:嘉靖《衡州府志》卷1《风俗》耒阳,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竞奢侈者,吉凶庆####饮食燕会之盛,尤多逾节。”(注:嘉靖《宁州志》卷13《风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至嘉靖中,庶人之妻多用命服,富民之室亦缀兽头,循分者叹其不能顿革。万历以后迄于天崇,民贫世富,其奢侈乃日甚一日。”(注:乾隆《震泽县志》卷25《风俗》,光绪十九年刊本。)“宴席以华侈相尚,盖有僭逾之风。”(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971《湖州府风俗考》,第16419页。)“里俗本朴,近则仆隶菜佣亦泰然以侈靡相雄,长珍羞,服饰僭拟士绅,越礼逾分,莫此为甚。”(注:康熙《吴郡浦里志》卷3《风俗》,康熙四十一年刊本。)“不贵俭德,徒以华靡相高,丈夫被文绣服,纳采履,女子服五采金镂衣,以金铢翡翠为冠,嫁娶辄用长衫束带而乘驷马高车,家皆厅事,与官品第宅相埒……”(注:乾隆《将乐县志》卷1《风俗》,据抄本。)“丧礼以厚葬为美……至于私人皂隶越礼犯分,被服轻暖,真邮城之一蠹也。”(注:乾隆《高邮州志》卷6《典礼志》引《隆庆志》, 乾隆四十八年修,嘉庆十八年增修,道光二十五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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