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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人的“奢靡”观念及其演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钞晓鸿 参加讨论

以上地方志作者的这种奢靡观一向很少受到人们重视,而我们经常引用的某些文人的奢靡论述与此如出一辙,只是详略不同而已。明末清初的叶梦珠写到,“缙绅之家,或宴官长,一席之间,水陆珍羞,多至数十品。即庶士及中人之家,新亲严席,有多至二、三十品者,若十余品则是寻常之会矣”。尽管顺治初年有所收敛,“然识者尚不无太侈之忧”,“及顺治季年,蔬用宋式高大酱口素白碗而以冰盘盛漆案,则一席兼数席之物,即四五人同席,总多馂余,几同暴殄”(注:叶梦珠:《阅世编》卷9《宴会》,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193页。)。在叶氏看来,筵席食品满足餐饮即可,一味地追求丰盈精巧,不仅是奢侈浪费,甚至是暴殄天物。后来陈宏谋亦持同样观点,“宴会所以合欢,饮食止期适口,何乃争夸贵重,群尚希奇,山珍海错之中,又讲配合烹调之法,排设多品,一席费至数金,小小宴集,即耗中人终岁之资,逞欲片时,果腹有限,徒博豪侈之名、暴殄之孽”(注:陈宏谋:《风俗条约》,《清经世文编》卷68《礼政十五》,中华书局,1992年,第1684页。)。生活于乾道年间的钱泳亦将此视为“骄奢”的典型,“其暴殄之最甚者,莫过于吴门之戏馆。当开席时,哗然杂还,上下千百人,一时齐集,真所谓酒池肉林,饮食如流者也。尤在五、六、七月内天气蒸热之时,虽山珍海错,顷刻变味,随即弃之,至于狗彘不能食”(注:钱泳:《履园丛话》卷7《臆论·骄奢》,中华书局,1979年, 第192页。)。易宗夔也说盐商,“竞尚奢靡, 凡宫室饮食衣服舆马之所费,辄数十万金”(注:易宗夔:《新世说》卷7《汰侈第三十》, 上海古籍书店,1982年,第35页。)。在其他方面也是如此,范濂《云间据目抄》认为,“隆万以来……纨绔豪奢,又以椐木不足贵,凡床厨几棹,皆用花梨、瘿木、乌木、相思木与黄杨木,极其贵巧,动费万钱,亦俗之一靡也”(注:范濂:《云间据目抄》卷2《记风俗》, 《笔记小说大观》第6册,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5年,第509页。)。
    总之,这种超过某事项基本需要的奢靡观,贯穿于明清时期的众多地方志中,是方志作者的一般共识,明清不少私人文集对所谓“奢侈”现象的记载与评论,正是立足于这一基本认识与观念,这在人们经常引用的魏源的一段话中得到了最清晰的体现:“万事莫不有其本,守其本者常有余,失其本者常不足。宫室之设,本庇风雨也,饮食之设,本慰饥渴也,衣裳之设,本御寒暑也,器物之设,本利日用也。风雨已庇而求轮奂,轮奂不已而竞雕藻,于是栋宇之本意亡。饥渴已慰而求甘旨,甘旨不已而错山海,于是饱腹之本意亡。寒暑已卫而辨章服,章服不已而尚珍奇,于是裘葛之本意亡。利用已备而贵精丽,精丽不已而尚淫巧,于是治器之本意亡。”(注:魏源:《默觚下·治篇十四》,《魏源集》上册,中华书局,1976年,第71页。)可见魏源在这里将是否超过某事项的基本所需作为划分奢、俭的标准。
    (二)是就某事项的合理性而言,指当时官方规定或民间正统思想认为某些不正当、不应有的消费项目与活动。如果说上述是否超过需要标准是以事项的花费多寡为核心的话,这里则又侧重事项的性质。
    如赌博嫖妓,是不正当、应禁止的活动事项。一些地方志将其视作奢靡风气的伴生现象或其表现形式之一,例如,琼州定安“颇习华靡,事赌博”(注:正德《琼州台志》卷7《风俗》, 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兖州单县“成化后,俗渐奢侈,逞忿健讼,邑之东南,地接三省,势界两河,聚赌谋盗,时亦有之,迩来严禁,民渐归化”(注:万历《兖州府志》卷31《风俗》单县,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续编。)。而某些方志作者认为奢侈风习中包括赌博则是确凿无疑的,如崇安县志即认为宿娼赌博是风尚奢淫的表现,“星村茶市,五方杂处,物价昂贵,习尚奢淫。奴隶皆纨袴,执事江西及汀洲(州)人为多,漳泉亦间有之……五月后,各赍余橐,聚赌宿娼,转瞬成空,饥寒并至,鼠窃狗偷,往往而有,甚者,白昼攫金,聚啸岩穴,不可不预防也”(注:嘉庆《崇安县志》卷1《风俗》,民国年间油印本。)。 长泰县“服食器用,侈靡相高,淫佚赌博,不事生业”(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1101《漳州府风俗考》,中华书局、巴蜀书社,1985年,第17589页。)。这种追求衣食声色往往被作为奢侈的典型,“世禄之家用多僭侈,日以肥甘适口,绮縠饰躬,声妓自娱”(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155《宣化府风俗考》,第9145页。)。 在一些私人文集中亦持同样观点,如人们熟知的钱泳《履园丛话》,即以这种吃喝嫖赌的生活方式作为风尚奢靡的具体体现,“近时俗尚骄奢,挟妓饮酒,殆无虚日”(注:钱泳:《履园丛话》卷21《笑柄·镶边酒》,第566页。)。易宗夔《新世说》也认为奢侈是好声色,“吴三桂奢侈无度,后宫之选,殆及千人”(注:易宗夔:《新世说》卷7 《汰侈第三十》,第31页。)。
    骄奢淫逸、醉生梦死被纳入奢靡在今人看来倒易理解,不过在当时,一些与官方正统思想不相容的活动如迎神赛会、演戏娱乐等也被视作奢靡,与嫖妓赌博性质类似。苏州府,“吴俗信鬼崇巫,好为迎神赛会。春时搭台演戏,遍及乡城;五六月间妄言五方神降灾祲,或奉刘猛将以祈田事,广募金钱哄动闾里,郡无赖推一人为会首,毕国经营,百戏罗列,声容竞异”,被讥讽为“淫靡”(注:《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676《苏州府风俗考》,第13856页。)。康熙《宁化县志》的作者感慨:“岁时鲜竞乎汰侈,服饰弗流于奢僭,冠婚丧祭间用古礼。噫!吾闻其语而已……启祯之交,游娼以宁为钱窟,倚门数十,不给佐觞,孟夏龙舟水过,多以小舟代园馆,鱼缕清醪,必水滨是问,二五一艇,歌笑隈渚,不以妨眉桎足为苦,而以溪风暂拂为乐……岁十二辰,而迎神之会有五,饰戏放灯,煎沸昼夜,五十年来,灯则随月更变,剪缯劈彩,撰意肖物,俨如图画,即谓甲天下可也”(注:康熙《宁化县志》卷1《风俗》,同治八年刊本。)。当然我们也应该承认, 当时认为合理的在今天看来未必如此,例如康熙《诏安县志》对本县“著姓未构华堂,而经营家庙”(注:康熙《诏安县志》卷3 《方舆志·风俗》,同治十三年刊本。)表示赞赏,现在看来显然是本末倒置。
    这种属于奢侈之列的活动与事项并不局限于吃喝嫖赌等。在其他方面,例如康熙《汾阳县志》说:“乃今民间竞务奢靡,建淫祠,崇鬼事,媟亵不经之费,动千百计,财匮而俗亦敝矣”(注:康熙《汾阳县志》卷4《风俗》引知府赵乔年《风俗利弊说略》,康熙六十年刊本。)。康熙《南安县志》抱怨当地丧事“多用浮屠,功果之费用数倍于祔身”(注:康熙《南安县志》卷19《杂志之二》,康熙十一年刊本。)。道光《泰安县志》说当地民风华靡夸耀时写到,“而最甚者,丧葬之靡文也,冥器刍灵,楮马俑车,备极工巧,至殡期,盛集优伶,杂以角抵,墓门棚彩,干霄入云,所费动逾千金,夫孝子仁人之用心,附身附棺,必诚必信已耳,悦人耳目奚为哉”(注:道光《泰安县志》卷2《方舆志·风俗》,同治六年刊本。)? 认为其所花费的事项等与丧事所应禀承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仅就事项本身而言,究竟哪些事项属于奢侈之列,在明清时期的一般认识中并无完全统一的界限,但沉溺酒色等属于奢靡是毋庸置疑的。结合以上分析可见,明清人的奢靡判断中不仅包括有事项花费的多寡,而且有事项本身的合理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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