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时的偏方:戊戌变法期间司员士民上书中军事外交论(11)
陈星庚强调的是聘请英国政治家,而其目的,虽有变法之需,同时又是“与英合力制俄”。他以为只要“以诚孚”,必获“以诚应”。他虽提到了英国首相、外相等人,但他心中的榜样只是戈登、华尔之辈,看来所聘者还不算是顶级的英国政治家。 前出使各国参将兼头等翻译官花翎总兵衔副将陈季同,自称“曾随使法、德、和(荷)、奥、义、比诸国,垂十有八年”,此时任职于总理衙门,他在条陈中提出了召开国际会议共同保护中国的方案: 窃维亚洲治乱,为欧洲大局所关,各国欲保太平,不能不保全中国。自中日构衅以来,英、法、俄、德以中国之积弱也,遂狡然思启,先后盘踞我口岸,争筑我铁路,开采我矿产,防不胜防……伏查此时各国貌尚与我亲睦,口称为我防守,我若趁此请其会议,公保和局,毋相侵犯,彼必乐从。 …… 聚集公会,须有人提倡。奴才环顾各国,惟比利时国主为宜。比君宽和公溥,学术富而齿德尊,为各国所敬服。幼曾历中国,近因比国借款,又以刚果修约,最仰慕我皇仁,倘若参访,必愿为我国宣力矣。如蒙俞允,应请饬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修书而简使臣熟悉洋情、通晓语言、善于词令者,授以全权,往为说客。 陈季同提出由比利时出面召开国际会议共同保护中国的方案颇有新意,但值得注意的有两点:其一、陈的真实目的,在于由其本人作为全权使节前往比利时。他称:“如一时未得其人,奴才愿效驰驱”,对此,他提出了本人的优势,曾任比利时代办,“极承比君优待”,与比利时驻华公使“素识”。其二、该条陈透露出他所提议的“公保”,是以第十次俄土战争失败的土耳其为样板,是需付出代价的: 土耳其败于俄,各国集公会于柏灵(柏林)都城,代筹善后事宜,凡理财、练兵、开矿、造路皆借用各国人员分任之,归土君管辖。土国不失为自主之邦,土君不失为自主之君。 …… 公会合约,尽可订明何国之人代办何事,筹款若干,询谋佥同,立定章程,分别办理,不相侵越。事事仍请皇上圣裁。约以若干年为期,期满人、财两还,葛藤永断。 在这些描述中,可以看出,“公保”之后,清朝的许多政务将交给各国办理,只不过是各国办事人士须对光绪帝负责,并定有一定的年限。(注:陈季同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9/11。原折无日期。有关陈季同的个人经历,可参见李华川《晚清一个外交官的文化经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该条陈于七月二十八日(9月13日)由总理衙门代奏,八月初二日(9月19日),光绪帝发下交片谕旨:交总理衙门,“副将陈季同奏请联络各国公保以纾时局,并自称愿效驰驱等语,著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察看筹议具奏”。八月初三日,该条陈又送慈禧太后。(注:《随手档》,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上谕档》,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初二、初三日。) 北洋差委候选道严复曾留学英国,对世界局势有着较多的了解。他分析了欧洲及东方大局,指出:“约而言之,大抵英、俄两大权之所举措而已。英最孤立,俄则有法、德之连。”“英、日两岛国,右挈左提,必有以阻俄人之东略。”然而,他并不主张联日、联英或和俄,而是另辟新途,让光绪帝亲往西方各国访问: 设今者陛下奋宸断,降德音,令计臣筹数千万之款,备战舰十余艘为卫,上请皇太后暂为监国,从数百亲贤贵近之臣,航海以游西国。历聘诸有约者,与分庭为抗礼,为言中国天子有意为治,今之来者,愿有以联各主之欢,以维持东方太平之局,怀保中外之民人。 严复认为,在此次交往中,如对双方有利者,如通商、如公法,光绪帝当皆许之而无所惜。同时,光绪帝在西方各国宣布:中国将“变法进治”,希望得到各国的帮助,使中西永远和平。如有“阴谋无义”之国,欲侵占中国利益,清朝将与“有义之国”联合以抵御之。严复还认为,此事“在西国则为数见不鲜,在中国则旷古而非常也”,光绪帝此次出访,亦可知中西政俗之异同,“其为益甚众”。(注:严复条陈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第2册,第311—329页。)严复的建策,是让光绪帝出访欧美日各国,以行“亲善外交”,其效果尚不可知,但欲行必有大阻力。他的上书,原本没有打算进呈,而是发表在《国闻报》上,当他于七月二十九日被召见时,光绪帝问及此事,严复才将已发表近8个月的旧作抄录交给总理衙门。八月初六日,总理衙门代奏此条陈。(注:据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初四日《国闻报》称,严复在七月二十九日召见时,光绪帝曾问其是否上有条陈,并命其抄录一份进呈。严复答称有一份上书在《国闻报》上分六七日登完。又称严复回寓后,将其在《国闻报》上之作抄录进呈,“想日内已经御览矣”。(《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第3册,第408页)又,总理衙门代奏原折称“北洋差委候选道严复录呈旧作一册”,光绪二十四年八月初六日,《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6/4。)也就在这一天,政变发生了,严复的条陈也就悄然无声地淹没在每日大量的上书中,至今也未能从档案中寻出。 六、师法日本而修律改约 在司员士民上书中,能够使我眼睛发亮之处,是关于师法日本修改法律的建策。这样的言论并不多,叙说中也多有不确之处,但毕竟是注视到了当年日本“条约改正”的成功之道,同时也有效法之意。 户部候补主事陶福履在条陈中称,中允黄思永请自开通商口岸,以防各国强占强租,“此诚老于医者以通为塞妙术也”,然而内地口岸西方各国是否设领事及领事的权利如何,需事先预防。他称言:“查西例,全国通商,虽内地亦准各国人往来居住,惟悉听本国管辖。”这里的“西例”,当指“国际法”,这里的“本国”,当指所在国。按照这一“西例”,即要废除领事裁判权。陶由此指出:“日本现与西人立约,即用此例。”为了能够达到新开口岸各国领事只有“护商之权,不能管理民事”之目的,陶福履提议: 窃计西人必藉口中西刑律、礼节不同,不肯遵照。然则欲开通国,必先改刑律、礼节,参用西律、西礼,使中西可以通行。若不能改,则西人必将遍设领事,是与之分国而治矣……刑礼,政教之小者也;改其小者,以存其大,不亦可乎?(注:陶福履该附片见《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38—42页。原折日期为七月二十日。据《随手档》、《上谕档》及户部代奏原折,该附片于二十二日由户部代奏,二十三日奉旨“存”,并送慈禧太后。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陶福履,即是前面提到的强调用“忠勇之臣”者,他的观念是多重而复杂的。) 可见,陶福履的建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仿效日本的经验。他所考虑的虽然只是新开口岸,同时他也没有明确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但很明显,其提议的要害是修改“刑礼”这一“小者”,以存不与领事“分国而治”之“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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