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救时的偏方:戊戌变法期间司员士民上书中军事外交论(1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近代史研究》 茅海建 参加讨论

浙江绍兴府山阴县举人何寿章阅读《万国公法便览》时,发现异邦人入某国,必遵守其法律,而东方诸国却有“辖外之权”(治外法权),“其时日本东京条约,亦同于我”。他由此发现:“坐是华洋交涉,一切词讼,同罪异科”,“大都彼轻我重,以是动相龃龉”。黄遵宪在《日本国志》中对于领事裁判权的评论,使之认清了其中的利弊。于是,何寿章也提出建议:
    查日本自改律法,已更旧约。今既奉旨删改六部则例,拟请旨下出使大臣,译采各国通行之律,咨送总理衙门,酌中拟议,奏定后咨会各国公使,颁发通商口岸,专办交涉案件,则各国辖外之权不革自革,他日换约,再援各国互市之例,以正地方管辖之权,自当易易也。(注:何寿章条陈见《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81—85页。原折日期为七月二十六日。据《随手档》、《上谕档》,该条陈于次日由都察院代奏,八月初五日由军机处“签拟办法,恭呈慈览。俟发下后,再行办理”。该日送慈禧太后。)
    何寿章的条陈也谈到了日本经验,同时比陶福履更进了一步而提出了废除领事裁判权,但他的解决方案却非常奇特。他不是要求修改法律,而提出由总理衙门根据各国法律,“酌中拟议”出一部“专办交涉事件”的专用法律,也就是说,清朝将由此产生两个法律体系。至于他认为该专用法律由总理衙门咨会各国公使,领事裁判权即可“不革自革”,也多少有点一厢情愿。从日本的“条约改正”的经验来看,此事不会如此简单。
    候选知州前内阁中书涂步衢在条陈中称:
    商民任居何地,即受治于本地之有司,此地球各国通行之公法。因中西律法轻重迥殊,遂议华、洋各以其法治其民。而洋员多方袒护,轻法亦不曾施,华人不平,由此多事。案烟台条款有照会各国议定审案章程之约,赫德亦谓华、洋讼件,宜定一通行之讯法、通行之罪名。闻美与日立约,许复其内治之权,外人皆归地方官管辖。今日商务既盛,教民又夥,似宜商诸各国定一通行之讯法、罪名,平华人,所以保洋人也。(注:涂步衢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2/26。原折仅注为“七月”。据《随手档》、都察院代奏原折,该条陈于七月二十九日由都察院代奏。)
    涂步衢是根据当时流行的“公法书”来看待领事裁判权的,由此对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产生方式,有所偏误。其中提到的《烟台条约》的规定,是该约第二端第二款:“兹议由总理衙门照会各国驻京大臣,应将通商口岸应如何会同总署议定承审章程妥为商办,以昭公允。”(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48页。)其意是进一步落实领事裁判权体系下司法审判程序,涂步衢对此理解有误。“讯法”当属审判法,“罪名”即该项罪行的名目,赫德之意即为中外会审制定统一的审判法及罪行名目,似与修改法律并不沾边。涂步衢却误将“商诸各国定一通行之讯法、罪名”当作修改法律了,尽管他也提到了日本的经验,“外人归地方官管辖”。
    刑部学习主事张宝琛在条陈中建议将中外交涉事件编定则例,以便能“援案办理”。该条陈称:“考日本初与泰西通商,凡有词讼,由驻日西官审断;近年日人仿改用西律,遂改归日官审断,可见参考西律实为办理交涉案件之要义。”根据这一经验,张宝琛指出:中西刑法轻重不同,“若欲以华法治西人,则西人不服,或欲以西法治华民,则中国向无此律例”。他提议:
    请谕令法司,会同编考西国律例及条约公法等书,比照中国律例,定为中外交涉则例简明表,遇有交涉事件,华人西人办从一例。每届年终,将交涉各案勒成一书,分送各国领事及各国外部,兼发各省理刑衙门,著为成案,如此办理,庶各得其平矣。(注:张宝琛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6/17、3/168/9456/18。原折日期为八月初六日。据《随手档》、刑部代奏原折,该条陈于当日由刑部代奏。)
    张宝琛看来缺乏西方的法律知识,对各国的条约内情也不清楚。他企图将西方各国的法律、国际法、条约,再比照中国律例,将此四者编成一简明表,那是绝不可能成功的。且不论此时西方各国的法律体系已很庞大,也无从“删繁就简”,即是各国法律之间的矛盾,由于法理思路相异,也是无法调和,更何况还需再比照中国律例。退一步说,如果“法司”真将四者揉合成“中外交涉则例简明表”,遇到审判时“华人西人办从一例”,这本身就违反了条约,必将引起新的事端。至于将每年的案例编成一册,倒是很有意思的想法,然“判例”能否作为“成案”,各国也有各国的标准,是很难统一起来的。
    在如此之多的上书中,比较清晰地提出效法日本、修改法律、谋求废除领事裁判权者,只有以上四件;虽还有一些上书涉及于此,但语辞多为含糊。在此四件上书中,除了张宝琛条陈是专论此事外,另三件只不过是在条陈中附及,不作为该条陈的重点。就条陈本身来看,言及于此的四人,均属于思维与文字能力欠佳者,当时的智者哲人并没有于此中大做文章。前已言及,联日与聘用伊藤已是当时热门话题,而很少有人对真正的日本成功经验感兴趣,这又成了一个可令人琢磨的新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