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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时的偏方:戊戌变法期间司员士民上书中军事外交论(1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近代史研究》 茅海建 参加讨论

以上的几位,都是拔贡、优贡、生员,他们虽不了解教案的总体情况,但由于身处下层,而更了解地方的实情。他们的见解可以说是一隅之见。翰林院庶吉士傅增湘,身在上层,看到了教案交涉的最后结果,称言:
    教案近年日甚,小者毁教堂,大者杀教士。交涉因之日棘,赔衅不足,继以抵偿,抵偿不足,予以权利。至是而索地索矿之事,乃纷纷矣。大抵每闹教案一次,中国伤元气一分,西人多利益一分。在朝廷以为隐忧,在百姓方以为忠愤。
    傅增湘称近年因教案而生的“屡次赔衅之巨款、抵偿之人命以及所失通商之利、险要之地、富厚之矿”,百姓并不知情,甚至官吏也不明其事;为此,他请光绪帝下令总理衙门将“历年办理教案档册纂辑一编,并将议结以后所赔之款,所抵之犯及格外所失通商权利、口岸、矿产、铁路诸事一一详列;其历次所奉谕旨所订传教条约冠之卷首”,下发到各地,令地方官详览,使百姓周知。(注:傅增润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5/25。原折日期为八月初五日。据翰林院代奏原折,该条陈当日由翰林院代奏。)傅增湘研修于翰林院,其手中的材料当然多于前面几位“乡野学者”;他的办法是将交涉的事实明白告诉官员和百姓,千万不要再闹教了,越闹越吃亏!
    翰林院编修宗室宝熙地位要更高一些。他在条陈中称:“窃观近来肇衅之故,乃不在传教之西士,而多在入教之莠民。”教民持教堂为护符,以势陵人,作恶甚多,而官吏怵于教案,变而怵于教民,隐忍相安,致使教民之焰日炽。而宝熙的方案是:
    伏查同治九年,总署与各国使臣商办传教章程八条,其第六条所载,各国须将中国习教之人,一一胪列姓名、籍贯、年貌、三代、生业,随时造送各领事,就近转送各州县,以备无事稽考,有事保护一节,实为当务之急。惜前届换约时,未闻附载。宜即以此专条商之。
    宝熙的办法是将教民专门编籍。案同治九年即1870年,由于天津教案,总理衙门可能有与各国使节商议之事,现今我还未找到相应的档案,不知宝熙所据为何?将教民专门编籍,须由各教堂进行,总理衙门也须为此与各国交涉。宝熙称此策为“阳托保护之名,阴收稽核之效”;并称其看到沪报称,江西教士将不法教民革除,并请地方官出示,严禁无赖莠民冒充教民。(注:宝熙条陈见《戊戌变法档案史料》,第125—129页。原折日期为八月初一日。据《随手档》、翰林院代奏原折,该条陈于次日由翰林院代奏。)然而,宝熙并不知道,按照教义,教民的身份是不确定的,所去的教堂也不固定,编籍本身是一件很困难之事,更何况各国政府也无法代为本国的教士来答应此事。退一步说,即便是编籍成功,也只能防止莠民冒充教民,对于缺乏相应法律知识的地方官来说,正式编籍的教民很可能成为他们不敢碰不敢管的“化外之民”。
    刑部学习主事张宝琛也主张编教籍。他的看法与宝熙相同,认为今日教案多由中国莠民倚教为护符,作奸犯科而起,欲保全中外之和局而保护教士,必须弭民、教互斗之衅。他的方法比宝熙更进一步:
    请谕令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咨行各国领事,自后华民入教,开列姓名籍贯,报明地方官,查无过犯、更名者,方准注册。其先入教者,亦一律查明注册。编为教籍,另编门牌,书“教民”二字,冠服亦稍为区别。即令依彼教中原有之例,不得入试,不得捐纳,不得充兵。更令毋得与平民交易田宅户婚等事,以省狱讼。遇有词讼之事,与领事官会审,仍依华例惩办,与民一律,毋庸擅用西礼,毋许教士说情偏护。(注:张宝琛条陈见于《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6/18。原折日期为八月初六日。据《随手档》、刑部代奏原折,该条陈同日由刑部代奏。)
    张宝琛的办法确实是真将教民看作是“化外之民”。且不论门牌、服饰此类“特殊”规定,也不论“毋得与平民交易田宅户婚”的“分离”措施,即以教民的审判而言,本是中国内部之事,又何可让外国领事会审?
    刑部主事区震也是编教籍的赞成者,他与宝熙、张宝琛一样,认为不肖匪徒身犯重案后,或冒充教民,或窜入教内,地方官恐酿教案,不敢深究。他的方法比较简便,不必经过总理衙门与各国使节:
    应由各教堂神甫、牧师,将教民姓名、籍贯、住址、子女,编为一册,照会该处州县。如有续行入教者,均随时照会。州县官即给教民一小木牌,悬之门首,以示区别。庶奸徒不得冒名影射。
    除此之外,区震还提出了三条建策:(1)“知照该教国公使,嗣后凡有教民犯案者,均归地方官秉公审办。毋得袒庇代保。”(2)教堂的器物应报官查核,以便教案发生后赔偿有据。(3)“请妥商各国驻使,移达教皇,遣使驻京,专办教务,中国按照接待各国驻使之礼,一律接待。嗣后凡有教案,各国驻使不必兼摄。”(注:区震防止教案条陈见《军机处录副·补遗·戊戌变法项》,3/168/9456/16。原折日期为八月初六日。据《随手档》、刑部代奏原折,该条陈同日由刑部代奏。)从条陈本身来看,区震是一个相当温和的人,力图息事宁人。他只认定了“不肖匪徒”,同时也大体认可教士、公使、教皇都会在教案上秉公办事。但他并不知道,德国占领胶澳,其真实原因并非为曹州教案,至于胶济铁路,更是与教案全无关联。
    兵部学习主事唐樾森提出“设专官以保护教堂”。他在条陈中称:教堂多不在城市中心,以使焚毁教堂之案层见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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