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世界史 > 世界古代中古史 >

清代内外洋划分及其管辖问题研究(11)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近代史研究》 王宏斌 参加讨论

四、中国“外洋”与西方“领海”观念的异同
    由于内洋类似于内海,沿海国家对于内海的有效管理都是符合人类自然惯例的。我们重点关注的是清朝前期关于“外洋”的管辖问题。在笔者看来,清朝的“外洋”类似于欧美各国的领海,关于外洋的管辖权亦与西方国家的领海权主张比较接近。
    根据1958年的《领海及毗连区公约》,领海(territorial sea;territorial waters)是“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73),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此,领海既与公海不同,又与内水有别。领海的概念是在17世纪产生的。大多数评论家认为,沿海国家有必要对与其海岸毗连的水域行使管辖权。一种主张认为,管辖权的范围应该以大炮的射程为限,另一种主张认为,该范围应当更大一些。18世纪末,一些国家把领海确定为3海里;19世纪,许多国家相继承认这一宽度。但大炮的射程不断扩大,3海里的主张因而失去其理论根据。学者们的意见以及各个国家的实践,在领海宽度问题上,是很不一致的。中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声明:“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12海里的水域是中国的领海。在基线以内的水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在基线以内的岛屿,包括东引岛、高登岛、马祖列岛、白犬列岛、乌岳岛、大小金门岛、大担岛、二担岛、东碇岛在内,都是中国的内海。”(74)
    清代关于“外洋”的划分与西方国家关于“领海”的概念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所区别。“领海”与“外洋”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其一,领海是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外洋尽管也是以距离中国海岸或岛岸最远的岛礁为标志,却不仅仅向外划分,而是以此为中心向四周划分海域,并将这些海域相互连接在一起,形成一条广阔的带状海域,也就是说,“外洋”既包含了现今的领海部分又与中国的一部分内海相重叠。其二,在没有岛屿和内海的情况下,领海的划分直接以海岸为基线向外划分,而外洋的划分则与此稍有不同,通常将靠近海岸附近的海域首先划分为内洋,然后在内洋之外再划分外洋。甚至以远离中国海岸的帆船航线作为“外洋”的界限。其三,领海的划分强调的是沿海国家配置在海岸或岛岸的武器装备对于海域的有效控制宽度,而外洋的划分强调的是水师官兵对于外缘岛屿周围海域的安全控制范围。尽管存在上述三点区别,但这三点并非本质区别,只是划分的方式有所差异而已。
    就“领海”与“外洋”划分的共同点来说,二者都是介于内海与公海之间的一条沿海岸或岛岸延伸的海域地带,二者都是以海岸或岛岸为标志向其他国家宣示本国海域的主权范围。正是由于这两个共同点,决定了二者的本质的相近。由此可见清代的“外洋”与“领海”共性大于差异。正像中国的名家与西方的逻辑学一样,“领海”与“外洋”名虽异而实相近。因此,我们可以把清代内洋、外洋的划分看成是当时的中国人向世界各国宣示类似于西方领海的主权。这种宣示领海主权的方法之所以到今天尚未引起中外学者的关注,是因为它是用汉语表达的,是按照典型的中国思维方式处理的。因此,可以说,清代中国虽无领海之名却有领海之实,内外洋划分应是当时世界各国领海划分方式之一,只不过是一种典型的中国方式而已。
    有一条方志资料是这样描述定海内洋外洋划分情况的:“东自沈家门至塘头嘴、普陀、大小洛伽、朱家尖、树栨、洋屿、梁横、葫芦、白沙,南自龟山至大小渠山、小猫、六横、虾岐,西自大榭、金塘至野鸭、中钓、外钓、册子、菜花、刁柯鱼、龙兰山、太平、捣杵,北自灌门至茭杯、官山、秀山、长白、龟鳖山、岱山、峙中、双合、东垦、西恳、燕窝,东南自十六门至大小干拗山、桃花山、顺母、塗登埠、蚂蚁、点灯、马秦,西南自竹山至鸭蛋、盘屿、螺头、洋螺、蟹屿、寡妇礁、摘箬、大猫、穿鼻,西北自里钓至马目、爪莲、菰茨、五屿、桃花女,东北自钓门至螺门、兰山、青黄肚、栲鳖、竹屿、东西岳、长塗、剑山、五爪湖、扑头王山,俱内洋也;若东之浪冈、福山,北之大小衢山、鲞蓬、寨子烂、东爪,西北之大小渔山、鱼腥脑,东北之香炉、花瓶、青帮、庙子湖、鼠狼湖、东西寨、黄星、三星、霜子、菜花、环山,则皆外洋也。”(75)将当时的地图与这一资料互相对看一下,可以明白清人划分内外洋的用意、方法和标准。
    语言的贫乏迫使人们以同一语词表示不同的事物。同样,语言的多样性又使人们用不同的词语表达相同的事物。就划分、管辖内海与公海之间的一带海域来讲,中国人与西方人的思想是相通的。无论是关于管辖权的认定,还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方法上都是相近的。下面再以若干案例,对照一下彼此观念的相同之处。
    其一,任何外国武装船只均可无害通过领海和外洋。格劳秀斯认为,海洋对不同的民族、不同的人乃至对地球上所有的人都应当是自由的,每个人都可以在海洋上自由航行,“海洋无论如何不能成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76)19世纪末,无害通过的习惯法得以确立。“一国疆内有狭海,或通大海,或通邻境,不可禁止他国无损而往来。”(77)随着这种思想的传播,随着领海制度的建立,无害通过逐渐成为一项航海权利。这种权利是沿海国家领海主权与公海航行自由权的相互平衡和妥协的产物。在1958年的《领海与毗邻区公约》,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得以完善。无害通过最初的准确表述是外国商船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这一点,至今都没有任何异议。问题是这种无害通过思想观念在中国是否有过呢?尽管在清代前期的海洋理论中没有看到这种公开的主张,而在海洋实践中却不乏这类事例。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