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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内外洋划分及其管辖问题研究(8)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近代史研究》 王宏斌 参加讨论

三、内洋与外洋的管辖权
    无论是内洋与外洋的划分,还是巡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都是为了确保国家机关对于近海水域的管辖权。为此,有必要解释一下管辖权的涵义。管辖权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的分别,狭义的管辖权(Jurisdiction),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广义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进行管辖的权力,自然也包含了司法管辖权。本文使用的管辖权是广义的概念。与此管辖权相关的还有独立权和自卫权等。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力。自卫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生存和独立的权力。下面将着重探讨清代前期关于内洋与外洋的管辖权。
    (一)保护和救助外国商船
    《钦定大清会典》规定:“外国商民船,有被风飘至内洋者,所在有司拯救之。疏报难夷名数,动公帑给衣食,治舟楫,候风遣归。若内地商民船被风飘至外洋者,其国能拯救资赡、治舟送归,或附载贡舟以还,皆降饬褒奖。”(45)这是救助外国商船的早期条例规定。
    1729年初,澳门“番人”前往越南贸易,在琼州府会同县外洋遭遇暴风袭击,商船损坏。该汛把总文秀等人驾舟搬取船上货物。登岸之后,只还事主缎匹、银器数件,其余藏匿不还。这一见利忘义事件传闻到京师,雍正皇帝非常震怒。他认为此等贪残不法之事,其他沿海地区在所难免,“此皆地方督抚、提镇等不能化导于平时,又不能稽查、追究于事后,以致不肖弁兵等但有图财贪利之心,而无济困扶危之念也”。为此,雍正皇帝于1729年8月15日(雍正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谕令内阁道:“各省商民及外洋番估携资置货、往来贸易者甚多,而海风飘发不常,货船或有覆溺,全赖营汛弁兵极力抢救,使被溺之人得全躯命,落水之物不致飘零。此国家设立汛防之本意,不专在缉捕盗贼也。”(46)要求沿海督抚、提镇就此事各抒己见,提出从重治罪方案。议奏到后,九卿会议制订惩罚专条。“外洋夷民航海贸易,猝遇飘风,舟楫失利,幸及内洋、海岸者,命督抚饬所属官加意抚绥,赏给储粮,修完舟楫。禁海滨之人利其资财,所携货物,商为持平市易,遣归本国,以广柔远之恩。”(47)
    乾隆皇帝对于外国商船也主张加以保护,1737年下达谕旨:“今年夏秋间,有小琉球国装载粟米、棉花船二只遭值飓风,断桅折舵,飘至浙江定海、象山地方,随经该省督抚察明人数,资给衣粮,将所存货物一一交还,其船及器具修整完固,咨送闽省,附伴归国。朕思沿海地方常有外国夷船遭风飘至境内者。朕胞与为怀,内外并无歧视。外邦民人既到中华,岂可令一夫失所。嗣后如有似此被风漂泊之船,著该督抚督率有司,加意抚恤,动用存公银,赏给衣粮,修理舟楫,并将货物给还,遣归本国,以示朕怀柔远人之至意,将此永著为例。”(48)
    1795年6月19日,一艘琉球国商船在温州南麂山附近外洋被拦劫,船上所载海参、银两、衣物被洗劫一空。事发之后,温州镇总兵谢斌立即派兵缉拿,很快捕获案犯。(49)
    1801年,兵部进一步明确了水师官兵保护外国商船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外国夷船被劫,巡洋各弁失于防范,初参,限满,不获,将分巡、委巡、专巡、兼辖各官降二级调用,总巡、统辖降一级调用。盗犯交接巡各官,勒限缉拿,统巡总兵降一级留任。”(50)这种保护外国商船的措施,比起清朝官府承担的对于本国商船保护力度强得多。
    从以上这些条例、事例可以看出,尽管没有国际海事条约的相互约束,清朝官府已经自觉承担了对内洋和外洋航行的外国“商民船”的安全保护责任和救死扶伤义务。
    (二)外国兵船不准驶入内洋
    在自觉承担保护和救护外国商船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清朝官府为捍卫领水主权,明确表示反对外国兵船进入内外洋,对于寻衅滋事侵犯中国主权的外国兵船则采取坚决措施,加以驱逐。
    嘉庆、道光时期,海盗活动猖獗,外国兵船借口保护商船,开始频繁到达中国所辖内外洋面。清廷对此越来越不安,多次谕令,不准外国兵船在中国外洋停泊,不准外国兵船阑入中国内洋。例如,1814年,两广总督蒋攸铦奏报广州中外贸易情形:“近来英吉利国护货兵船不遵定制,停泊外洋,竟敢驶至虎门,其诡诈情形,甚为叵测”。为此,他奏请整顿水师,慎重海防。嘉庆皇帝肯定蒋攸铦“所奏俱是”。谕令:“嗣后所有各国护货兵船仍遵旧制,不许驶近内洋;货船出口,亦不许逗留。如敢阑入禁地,即严加驱逐。倘敢抗拒,即行施放枪炮,慑以兵威,使知畏惧。”(51)1835年,两广总督卢坤针对外国护货兵船擅自进入澳门,侵犯中国内外洋的情形,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措施:“嗣后各国护货兵船如有擅入十字门及虎门各海口者,即将商船全行封舱,停止贸易,一面立时驱逐,并责成水师提督,凡遇有外夷兵船在外洋停泊,即督饬各炮台弁兵加意防范,并亲督舟师在各海口巡守,与炮台全力封堵……务使水陆声势联络,夷船无从闯越。”(52)为此还专门制订《防范贸易夷人酌增章程八条》,第一条即明确规定:“外夷护货兵船不准驶入内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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