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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内外洋划分及其管辖问题研究(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近代史研究》 王宏斌 参加讨论

(六)直隶省的内洋和外洋
    1839年,一艘商船在渤海洋面被劫。事发之后,直隶总督琦善一面委派官员前往洋面查勘,一面派遣官兵出海追缉。“旋据委员会同地方文武勘明,被盗处所分隶天津咸山、宁河等州县对出洋面,相距口岸二百七八十里至三百余里不等,均属外洋地方。”(24)又加派兵船,在海面进行梭巡。从这一条史料来看,即使远离海岸300余里的“外洋”,商船在此失盗,天津水师官兵也负有缉拿盗贼的责任和义务。由此可见,整个渤海完全被看成是中国的内海。
    综上所述,清代将接近大陆海岸和岛岸的海域划分成三个部分:一是内洋,这部分海域由于靠近大陆海岸或岛岸,以一些小岛为标志,类似于内海,由沿岸州县和水师官兵共同负责治安管辖;二是大洋、深水洋或黑水洋,这部分海域无边无际,“非中土所辖”,类似于现代的公海;三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一条洋面,被清人称为外洋,这部分海域通常以距离中国海岸、岛岸最远的岛礁或航线为标志,由于超出了文官的管辖能力,委派水师官兵来负责巡哨。关于“外洋”的宽度,笔者没有查阅到具体的里程,按照早期习惯,应是以外缘岛礁为中心的目力所及的范围,也就是水师船只在外缘岛礁之间往返梭巡时能够观察到的一条带状海域,或者是在商船行走的航线上,例如山东省的外洋。
    二、巡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划分内洋与外洋,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机关对于近海水域的行政、军事和经济管理,便于维护中外商人的贸易利益和行船安全、沿海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安全,以及国家的领水权益。
    根据巡洋任务的轻重、海域范围的大小以及实际需要情况,清廷在沿海地区设立了不同规模的水师,一共配备了826艘外海战船。由于福建的防海任务最艰巨,配置的外海战船多达342艘;其次为浙江,配备197艘;其余依次为广东166艘,江南83艘,山东24艘;直隶与盛京的海防任务最轻,配置的外海战船分别为8艘和6艘。(25)外海战船战时用于征战,平时用于巡洋会哨。承担巡洋任务的官弁按照分防范围的大小和职位的高低,区分为专巡、协巡、分巡、委巡、总巡、统巡。千总、把总为专巡,外委为协巡,这是最基层的巡洋单位;都司、守备为分巡;委署的官员参与巡哨叫委巡(26);副将、参将、游击为总巡,需要周巡一营负责之内外洋;总兵官巡海被称为统巡,又称督巡。统巡是指总兵官与相邻水师镇协的定期会哨活动。
    1836年,兵部议准《闽浙二省巡洋弁兵处分酌改章程》。该章程规定:“一,洋面巡弁以千、把为专巡,外委为协巡,都、守为分巡,副、参、游击为总巡,总兵为统巡。遇有失事,初参限满,不获,将专巡、协巡、分巡各官均降一级留任,贼犯限一年缉拿;二参,不获,各降一级调用,贼犯交接巡官照案缉拿。一,内河内洋附近汛口地方失事,即照陆路例,将专巡、兼辖、统辖官分别开参,亦以二参完结。初参,不获,专巡官降一级留任;二参,不获,降一级调用。兼辖官初参罚俸一年,二参,降一级留任。统辖官初参,罚俸六个月,二参,罚俸一年。如专巡、兼辖各官限内有轮派出洋事故,均照陆路例,扣除公出日期。遇有调台之差,仍准照离任官罚俸一年完结。一,总巡系周巡一营洋面,统巡系按期分路会哨。情势不同,旧例一律议处,未免无所区别。嗣后初参限满,不获,将总巡官罚俸一年,统巡官罚俸六个月,俱限一年缉拿。二参,不获,总巡官降一级留任,统巡官罚俸一年。一,随巡官按各省开报册内,有随统巡者、有随总巡者、有随分巡者,倘遇失事,各按所随之人处分,一律议处。一,委巡今改为协巡,应将委巡一项名目删除。一,海洋失事,该督抚查明失事地方界址,据实开参。如有统巡而无总巡,或有分巡而无随巡者,准其疏内声明,以免驳查。”(27)
    各省水师官兵,驾驶巡船,沿海上下往来巡逻,以诘奸禁暴。水师官兵按照分防的洋面进行巡哨,参与巡哨的每一艘战船官兵和装备均有额数限制。倘若出洋之后,水手不如额配足(28),以致巡哨船只不能管驾,遭风损坏,负责调度的官员要受严重的革职处分,同时参与巡哨的官兵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条例明文规定:“将派拨之员革职,船只著落巡哨各员赔造。不行稽查之总巡官,降二级调用;总兵,降一级调用。”(29)
    由于季风的影响,南北洋情况不同,各省水师巡洋的时间和班次亦不同。“江南省巡洋官兵以三个月为一班;广东省巡洋官兵以六个月为一班,每年分为上下两班;福建省巡洋官兵每年自二月起至五月止为上班,六月起至九月止为下班,十月起至次年正月按双、单月轮班巡哨;浙江省巡洋官兵每年二月至九月以两个月为一班,十月至次年正月以一个月为一班;山东登州水师每年于三月内出洋巡哨,于九月内回哨。各省水师俱令总兵统率,将备弁兵亲身出洋巡哨,遇有失事,分晰开参,照例议处。”(30)
    则例规定:水师各营配兵出洋巡哨,必须选择明干弁兵,实力巡哨。倘若该弁兵等在洋遇有匪船退缩不前,转被盗劫,该督抚等查明,即将本船弁兵严行治罪,并将负责派拨的官员参奏革职。仍令自备资斧在于洋面效力三年,方准回籍。该总巡、总兵降三级调用。(31)凡是巡海船只,在未出口之前,应取同船兵丁不敢抢劫为匪连名甘结,在船该管官加结申送上司存案。会哨之日,仍取同船兵丁在洋并无抢物为匪扶同隐匿事发愿甘并坐甘结,送该上司查核。如弁兵在洋抢夺商人财物,该管官不是同船,失于觉察,照失察营兵为盗例,议处;若该管官通同隐匿、庇护,革职提问;督抚提镇不题参者,照徇庇例议处。(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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