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理论与实践中的“人民主权” 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对政府起源、性质和目的的解释,“变更政府”是“人民”在结成政治社会时未让渡的权利,也是“人民”在新政体中地位的象征,是“人民主权”必然的逻辑延伸。在多尔等人对“罗得岛问题”的论辩中,“人民”变更政府既被称为“最初的”、“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不可废除的”权利,必须坚决维护,也被视为“最高的”、“根本的”权力或者“主权”,必须付诸实践(17)。 然而,反对派对于激进派极力宣扬“人民主权”的做法不以为然。埃利沙·波特说:“这些多尔分子……在所有的会议中都宣布:人民是主权的所有者,好像有人曾经否认过一样。”(18)确实,他们非但从来没有否认“人民”的地位,反而以明确的语言,一再确认人民有权利变更政府、修订宪法(19)。反对派的中坚人物丹尼尔·韦伯斯特,在“路德诉博登案”中为被告辩护时承认,人民是所有政治权力的来源,这是整个美国制度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没有人怀疑的(20),其态度之坚决、恳切,如同出自多尔之口。 但是,双方的区别在于,反对派认为,“当人民接受了一个包含了修宪条款的宪法时,这个宪法必须依据其规定的模式进行修正和变更……当一个宪法没有规定修宪条款时,人民必须通过议会来实现变革”(21)。也就是说,“人民”变更政府,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必须得到议会的同意和授权。激进派则主张,“人民”有权按其喜好,在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时间,以他们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变更政府,而不受任何法律、制度和权威的制约(22)。两者的对立,本质上是一个“人民主权”的共和国是否应当限制以及如何限制“人民”权力的问题,反映出双方在“人民主权”的特性,“人民”与政府之间关系以及共和国的性质等一系列根本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认识。 美国革命使作为一个整体的殖民地“人民”取代了英王,成为最高权力的所有者。主权在“全体人民”手中,而不是为某个人、或者某一部分人所独享。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的意愿是政府合法性的依据,不仅在政治上具有最高的权威,而且在道德上也是绝对正义的。这是“人民主权”理论的要义,也是美国“共和制”的所有支持者共同的政治信念。但是,这一政治信念应用到政治实践中却争议不断。原因在于,现实政治社会中的“人民”不是拥有共同意志、能够共同行动的抽象的整体,而是一个个独立的、分散的具体的人。他们是否和抽象的、整体的“人民”一样拥有最高权力呢? 对以多尔为首的激进派来说,这根本不是问题,因为他们不承认作为抽象整体的“人民”和作为具体个人的“人民”具备不同的特性。在他们看来,主权在“全体人民”手中,意味着“这个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平等地分享主权”(23)。“人民”只有一个身份:“在理论上和实际上都是主权的所有者”;“人民主权”只有一个含义:作为抽象整体的“人民”和作为个体的“人民”都拥有最高权力,不能受到任何限制。正因为如此,他们声称,如果“人民”变更政府必须得到政府的同意和授权,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实际上就是限制了“人民”的最高权力,就等于“摧毁了它”,也就等于否认了“人民主权”原则,背弃了共和制(24)。所以,当武装夺权被镇压之后,激进派不禁哀叹:“从1842年6月25日起,罗得岛不再是一个共和政体了。”(25) 从这一点出发,多尔对于一个共和制中“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做出了这样的界定:“人民”在政府中的作用相当于“无形的手”。“人民”用“强有力的手”创造了政府的一切制度和法律,在政府建立之后,这只手被收回了,变得无形了。所以人们常常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权力,只看到政府的权力,常常忘记政府的权力是自己授予的,是较低级的,而自己才是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因此,为了正确认识自己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人们必须常常使用自己的力量,让这只手重新变得“有形”起来(26)。也就是说,多尔从来不认为美国共和制建立了之后,“人民”就能够放心地把权力交给自己的代表们,就能够稍稍远离权力。“人民”必须保持警惕,时刻监督政府,并随时准备收回授予代表的权力,自己亲自参与政治。“人民”,永远要保持一种积极参与政府的姿态。 把抽象的“人民”等同于现实中的民众,把“人民主权”的理论等同于民主制的实践,从而认为现实政治生活中“人民”的权力高于政府和法律的权威,这并不是多尔等人的首创。美国革命时期的激进派就主张在严格意义上贯彻“人民主权”原则,无限扩大“人民”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权力。以1776年的宾夕法尼亚州宪法为代表,他们建立了一个直接听命于“人民”,完全受“人民”控制的政府。1786年的“谢斯反叛”与1794年的“威士忌反叛”则更是在美国历史中树立了“人民”武力反抗政府和法律的先例。从对“人民主权”的理解这个角度来说,多尔等人与美国革命时期的激进派的确如出一辙,这一点也常常被多尔的反对者们抓住,成为他们批判的靶子(27)。 但是,主导了美国民主制构建的精英们看到了把拥有最高权力的“人民”引入现实政治中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造成的危害,因此他们在抽象的“人民”与具体的民众,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划出明确的界线,让一个抽象的“人民”在理论上拥有主权,同时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实行代表制,把“人民”从“主权者”变成“委托人”,并设计了一套分权制衡的机制来限制现实生活中“人民”权力的过分扩张(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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