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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得岛问题”与美国的代表制民主(9)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蔡萌 参加讨论

“罗得岛问题”出现在1840年代不是偶然的,也不是孤立的。19世纪以来逐渐在全美范围内展开的州宪法改革运动在1830-1850年代进入了高潮,也就是所谓的“激进时期”(74)。同罗得岛的情况类似,大部分州的宪法中没有规定修宪程序,更没有规定重新制定宪法的程序(75)。而且,由于选举权和代表制的弊端,议会不能代表多数人的意愿也是各州普遍存在的情况。这些州的改革派也自发聚集起来,在没有得到政府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召开了会议,并提出宪法改革的要求,甚至威胁要自己制宪。同多尔等人一样,他们也诉诸激进的“革命话语”来论证“人民”变更政府的权利。“人民主权”、“多数统治”、“革命权”这些词层出不穷地出现在他们的决议、宣言和小册子中。其中,1836年马里兰的修宪运动因其险些走向革命而被后人称为“多尔反叛”的序幕(76)。最终,这些激进的改革派的结果也同多尔一样--或是因为内部倒戈,或是因为失去民众支持而纷纷放弃了“法外”行为和暴力企图,但他们的改革要求在后来议会组织召开的修宪大会中基本得到了实现。
    在罗得岛以及其他州宪法改革中出现的所有激进运动的结局表明,在19世纪中叶的美国,激进的“革命话语”已经失去了有效性。如果说在革命时代它是摧毁旧制度的一柄利刃,那么,在“后革命”时代,当人们对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渴望超过了对暴力的渴望,当人们对新的制度和法律的信仰超过了对革命的信仰时,这柄利刃便不再有用武之地了。从革命时代到“后革命”时代,美国民主的制度内涵和政治文化都发生了深刻的嬗变。半个多世纪以来,随着美国人对自己政治制度的认知和体验的不断积累,这样一个信念越来越坚定:美国的代表制民主是一种“得到很好规制的民主”(well-regulated democracy),其中,任何权力都受到规制,所有人的权利都受到保护;同时,它也是一种灵活的、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制度。当年,麦迪逊在论证联邦制的优越性时说,“共和政体能够医治共和政府最易发生的弊病”(77)。如今,我们也能说,美国民主制的弊病,只能通过其自我更新的内在机制,以民主的手段来纠正。维护美国民主制度的秩序与稳定,是19世纪美国政治的游戏规则,所有的政治活动都只能在承认这个规则的前提下进行。多尔与其反对派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支持政治改革,而在于是否遵守这个游戏规则,是否愿意做现存政治秩序的维护者。以多尔为首的激进派试图用革命的手段在一个民主制度中实现政治变革,显然是对新时代和新规则缺乏深刻的认识。而反对派却对此心领神会,把自己命名为“法律和秩序党”(Law and Order Party)。
    如果把1842年发生在罗得岛的事件看做是对美国代表制民主的一次考验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赞同丹尼尔·韦伯斯特的话:“它给我们带来的不是伤害,而是好处。它会洗涤政治空气中一些有毒的迷雾,并且我相信它会清除人们思想中那些没有根据的观念和谬误。我相信它会让人们去审视民治政府的光荣的代表制给我们带来的秩序。民治政府的原则将会经得起危机的考验,正如它们能经得起其他的考验和折磨一样。”(78)
    然而,多尔等人的激进之举也是促进罗得岛民主制发展的一个机遇。由于选举制和代表制的不公,19世纪中叶罗得岛的民主只能说是有待“民主化”的民主。正是因为激进派的宣传和组织,民众对于改革的热情才被点燃起来,罗得岛“民主化”运动才被推向了高潮;正是因为激进派一次次的呼吁、请愿、威胁以及最后的武力行动,才迫使现存政治秩序的得益者和维护者不得不做出让步,或者至少可以说,才加速了他们走向政治变革的步伐。虽然激进的“革命话语”在19世纪失去了有效性,无法直接转化为民主的制度构建,但是它对民众掌握政治权力的强调,对普通人地位的推崇,及其传达出的战斗意志,会激励所有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人们去争取自身权利,会成为推动美国政治制度不断“民主化”的力量。
    注释:
    ①关于美国革命时期“民主”概念的竞争以及“代表制民主”的出现,参见李剑鸣:《美国革命时期民主概念的演变》,《历史研究》2007年第1期;《“人民”的定义与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历史研究》2009年第1期。
    ②第一种路径的代表作主要有:迈克尔·A.康若:《法律、政治和首席大法官坦尼:再议“路德诉博登案”》(Michael A.Conron,"Law,Politics,and Chief Justice Taney:A Reconsideration of the Luther v.Borden Decision"),《美国法律史杂志》(The American Journal of Legal History)第11卷第4期(1967年)。威廉·M.威塞克:《“独特的保守主义”与多尔反叛:杰克逊时期美国的宪政冲突》(William M.Wiecek,"'A Peculiar Conservatism' and the Dorr Rebellion:Constitutional Clash in Jacksonian America"),《美国法律史杂志》(The American Journal of Legal History)第22卷第3期(1978年);《作为政治问题的政治权利:“路德诉博登案”的悖论》("Political Rights as Political Questions:The Paradox of Luther v.Borden"),《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第100卷第5期(1987年)。第二种路径的代表作主要有:阿瑟·梅·莫里:《多尔战争:罗得岛的宪法斗争》(Arthur May Mowry,The Dorr War:The Constitutional Struggle in Rhode Island),普罗维登斯1901年版;乔治·M.丹尼森:《多尔战争:检验中的共和主义(1831-1861)》(George M.Dennison,The Dorr War:Republicanism on Trial,1831-1861),肯塔基1976年版;马尔文·E.盖德尔曼:《多尔反叛:美国激进主义研究(1833-1849)》(Marvin E.Gettleman,The Dorr Rebellion:A Study in American Radicalism:1833-1849),纽约1980年版。克里斯汀·弗里兹(Christian G.Fritz)是一个例外。他把“人民主权”视为一个内涵不确定的、永远处于不断竞争和变化中的概念,进而对其在美国早期政治文化中的不同表述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参见氏著:《美国宪政主义的另类观点:“人民主权”与早期美国的宪政争论》("Alternative Vision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nalism:Popular Sovereignty and the Early American Constitutional Debate"),《黑斯廷斯宪政法季刊》(Hastings Constitutional Law Quarterly)第24卷(1997年);《美国的主权者们:“人民”与内战前美国的宪政传统》(American Sovereigns:The People and America's Constitutional Traditional before the Civil War),坎布里奇2008年版]。他的研究是本文重要的思想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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