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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得岛问题”与美国的代表制民主(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蔡萌 参加讨论

四 “终结”革命
    美国革命走的是一条从反抗到革命之路:从反抗母国的暴政,要求恢复旧有的统治秩序和作为英国臣民的权利,到拒绝母国一切权威,寻求独立并建立一种全新的政治和社会秩序(48)。“革命”意味着“革”政府的“命”,意味着一种以民众暴力的方式而进行根本性的政治变更,而为这种“革命权”的辩护,则可以追溯到古典时期。古代希腊人用是否符合道德原则作为评判统治正当性的依据。如果统治者违背了道德原则,人民推翻他是正当的。中世纪的观念认为,当国王违背自然法对他的限制,或者他没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他的统治是非正义的(49)。近代自然权利和契约观念的盛行,使保障人民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成为政府的唯一目标。当政府违背了这些目标,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人民便有权力和权利改变或废除它。《独立宣言》可以说是“革命权”的理论宣言,而革命时期制定的州宪法则把“革命权”推向更加激进的程度。“人民”不是只有在反抗暴政时才有权革命,而是有权“在人民的安全和幸福需要的时候”,“以人民认为最有利于公共幸福的方式”变更或推翻政府(50)。“革命权”几乎成了一种不受任何约束、可供人民自由行使的最高权力。
    然而,“革命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斩断了殖民地和母国的联系,另一方面却威胁着新政权的秩序和稳定。民众暴力和“法外”行为(extra-legal)--人们从革命经验中学到的唯一能够有效保护自己权利和自由的方式,在革命之后的美利坚合众国中,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却逐渐遭到了质疑。尤其是“谢斯反叛”的发生,使美国革命的领导者们看到,要让美利坚共和国维系下去,就必须用制度和法律的力量来“驯服”革命,“替代”革命,最终“终结”革命。
    这个力量首先来自民主制下的选举。政府的所有官员都是人民通过手中的选票而决定的,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人民可以在下一次选举中组成新的政府。革命时期民众反抗运动的领导人塞缪尔·亚当斯不无欣喜地发现,“每年一次的自由选举”为美国人“提供了一个安全和容易的途径来纠正任何现实的弊端”(51),革命时期的民众暴力和“法外”行为,在一个共和制下“不仅是没用的,而且是危险的”(52)。1800年杰弗逊当选总统,是美国人第一次运用民主制下的自由选举而实现政治格局的重大变革,是美国人第一次以和平、合法的方式实现的“革命”。杰弗逊说:“在我们政府原则方面,1800年选举与1776年一样是真正的革命。它不是通过刀剑实现的,而是通过改革的理性、和平的工具--人民的选举权实现的。”(53)这充分表明,民主制下的选举,完全可以成为革命的功能性替代物。
    除了选举制以外,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独立于议会的制宪会议是另一种能够替代革命,同时彻底纠正政治弊端的制度力量。在1787年宾州批准《联邦宪法》的辩论大会上,詹姆斯·威尔逊的话是对制宪会议作用的最好阐述。他认为,制宪会议制度的美妙之处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强大的,但是非暴力的革命手段,既让政治弊端能得到根本性治愈,又能避免社会出现混乱和暴力。“在世界的其他地方,革命的思想总是悲哀地、不可避免地与战争以及战争带来的伤害联系在一起。”但是,制宪会议制度的创立“告诉我们要用另一个角度来看待革命”--革命是“从一个宪法向另一个宪法温和的、和平的、自愿的和审慎的转变”(54)。
    可以看出,经过选举和制宪会议等民主制手段的“驯服”之后,“革命”一词在美国语境中的含义明显发生了变化。“革命”不再意味着民众暴力和“革”政府的“命”,而是变成了以和平、合法的方式,在美国民主制框架内进行的重大政治变革。“革命”洗刷了身上的“暴力”,转而与“和平”相容,其结果是,“革命”与“改革”之间的界线变得模糊起来。杰弗逊把“1800年革命”看做是“改革”的成果,威尔逊把“革命”理解为宪法的和平改革,并且在1790年重申:“革命原则……不是冲突、仇恨或者战争的原则,而是改良、满足与和平的原则。”(55)
    “革命”与“革命权”含义发生的历史性变迁当然逃不过罗得岛反对派的眼睛。和亚当斯、杰弗逊和威尔逊一样,罗得岛的反对派也相信,在美国民主制下,革命的目标能够通过非暴力的、制度内的合法方式得以实现。丹尼尔·韦伯斯特相信宪法和法律的力量:“美国的整个制度不会出现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或者在法律和宪法之外来修订政府框架的情况……每个州的民治政府将会促成宪法做出人民认为有需要的变更”(56)。弗朗西斯·维兰德相信,即使议会不响应人民的需要,法庭也能够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从而为纠正弊端提供一条法律的道路(57)。约翰·M.S.科森相信自由选举的力量:“共和的形式和原则没有给革命留下任何空间,因为它规定并建立了自我更新替代的正确途径……在这个国家中,纠正弊端不在于使用群体的暴力,而在于利用投票箱进行和平改革。”他认为,有了如此多的制度途径,多尔等人还选择暴力和“法外”的方式来反抗政府,“实在是很难理解的”(58)。
    为了避免概念的混淆,也为了凸显自己与激进派的对立,他们始终坚持在原意上使用“革命”一词,而把失去原意之后的“革命”称为“修正”。他们区分了变更政府的两种方式:“革命”的方式和“修正”的方式。前者是指用暴力在整体上推翻旧政府,打破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所有纽带和关系。后者是指在制度和法律框架下,用新宪法取代旧宪法的过程,在这过程中不需要使用暴力来颠覆现存的社会秩序(59)。威廉·G.古达德在罗得岛事件平息后的一番讲话最能体现“革命”在反对派心中的含义:人民只能通过宪法规定的模式,或者通过人民的代理机构--议会来变更政府,“除此之外,任何模式的改变都不能逃脱其革命的本质”(60)。因此,在反对派看来,多尔等人抛弃制度和法律,自己制定宪法、成立政府,甚至发动暴力夺权的行为是不折不扣的“革命”。这种暴力的、不受制约的“革命”带来的必将是政府丧失权威,法律如同废纸,自由被摧毁,以及持续不断的混乱和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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