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个多世纪之后,美国建国时期的这场政治辩论仿佛在罗得岛重新上演。多尔等人继承并发扬了革命时期的激进思想,而反对多尔的人也重拾当年建国精英的话语,认为“人民主权”原则中的“人民”是一种抽象概念,指的是一个集合体,不能等同于现实政治生活中的民众。为了组成政治实体,零散的个人通过遵守共同的法律而结合成为一个集体的意志,这才能称为“人民”,才拥有最高权力。孤立的、零散的、脱离了政治实体和法律而存在的个人,没有接受和行使主权的能力。也就是说,只有依赖于政治实体和法律,“人民”行使最高权力才具有正当性。 然而,反对派的意图不在于否认“人民主权”的原则,而在于强调用法律来制约“人民”权力的过分扩张。在美国的共和制中,无论是政府的成立和运行,还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体现了“人民”的意愿。而且,“人民”把权力委托给代表行使,而不是自己亲自掌握,更有利于共和国的长治久安。“人民”的代表通过政府和法律表达出的意愿比“人民”自己直接表达的意愿要更加明智、更加公正、更符合全体民众的共同利益。这种建立在代表制基础上的民治政府形式保留了古典民主制的原则与精神,同时使其摆脱了由于“人民”直接统治而最终沦为“暴民专制”的历史宿命。它是当年建国精英们精心设计出来的一种新型的现代民主政体模式,也是所谓的美国“共和制”的精髓。 反对派清醒地认识到“共和制”在美国政治语境中的特殊含义,也清楚地看到多尔等人的激进思想与古典民主制的微妙关系,因此,他们指出,多尔等人的根本错误在于“混淆了‘共和制’和‘民主制’这两者完全不同的东西”(29),并且当激进派指控其“背叛共和”时,他们能够自信地宣称,自己才是“在坚守共和原则的真正含义”(30)。 三 “多数人的统治”与“少数人的权利” 从词源学上说,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要使“人民”的统治能够在现实政治中运行,“多数原则”毫无疑问是唯一可行的方法。因此,民主制中似乎天然地存在一种对“多数”的崇拜,认为“多数”的意愿一定是合理的,“多数”的统治一定是正当的。“多数”似乎天生就带着神圣光环。 在以多尔为首的激进派看来,“多数”确实是神圣的。正是因为罗德岛政府对选举权的限制,以及代表制的不平等,使“多数”处于政治上无权的地位,他们才义无反顾地投身于制宪运动。他们的目标在于,通过废除选举权的土地资格以及重新分配议会席位,让所有成年白人男性都参与到政治决策中来,让人民的政治影响力与其人数成正比,从而在罗得岛真正实现“多数统治”。这个目标在《人民宪法》中得到了实现。自始至终,多尔始终认为自己“不是为了任何一个党派和地区的利益”,更不是自私地“只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是“为了保卫所有人的福祉”(31)。而《人民宪法》获得压倒性多数票的批准,以及对手的《自由持有者宪法》被否决的事实,让他们更加相信,“多数人”是站在自己一边的,所以,没有得到合法的授权丝毫不能影响自己事业的正当性和神圣性。 多尔完全沉浸在对“多数”的崇拜中。1841年5月,在“人民政府”面临罗得岛特许状政府和联邦军队的联合绞杀的危急时刻,多尔四处奔走,“以‘人民’的名义”,或者“以‘人民’的代表自居”,向缅因、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和纽约等州请求军事或政治援助。他甚至觉得,即使联邦军队武力干涉,全国“人民”也都将站在他这一边。到时,罗得岛政府和联邦军队将陷入“人民”反抗的海洋,“这场斗争将成为全国性的战争”(32)。虽然最后武力夺权的惨淡收场使这些“豪言壮语”显得苍白而可笑,但依然无法动摇他对“多数”的崇拜。1844年,当多尔接受“叛州罪”的审判时,他的辩护律师乔治·特纳(George Turner)曾经三次请求向陪审团提交《人民宪法》的投票名单,理由是“该证据被允许提交给陪审团,对于我方的主要观点是必不可少的”(33)。多尔本人还请求法庭能够“分别召集选民,让他们亲自证明自己的选票”(34)。可见,直至最后一刻,多尔仍然认为,“多数”的支持比一切制度规定或者法律条文更能证明自己的行动的正当性。 为了剥下激进派的神圣外衣,反对派首先对“多数”支持多尔这个事实提出质疑,矛头主要指向《人民宪法》的投票制度。根据规定,选民有六天的时间投票,前三天,选民要亲自投票,登记名字,表明是赞成还是反对宪法;后三天,由于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投票的选民,可以让别人代替他投票,只要把替他投票的人的名字写在选票正面,把自己的名字写在背面就可以了(35)。反对派指责,这个投票制度是多尔等人特意设计的。因为,“在后三天,任何已经投过票的人可以自由地投任何数量的票”,“如果前三天没有达到足够的选票的话,为了实现多数,他们会尽可能多地带朋友来凑数。前三天他们达到了9000张选票,后三天又获得了5000张”(36)。因此,《人民宪法》获得“多数”选民的支持,根本就是投票舞弊的结果。“所谓的‘多数的支持’实际是不存在的,整个问题是一个伪问题。”(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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