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派进一步指出,即使投票结果是真实的,一个被“多数”批准的《人民宪法》也不能被认为代表了“人民”,而只会成为“多数暴政”的工具。“人民制宪会议”的代表是先由各镇的“选举权党”分支机构提名,再经选民投票批准而产生的。代表名额的分配严重倾向于人口稠密、同时也是激进派大本营的北部工业地区,仅普罗维登斯一市就拥有18个代表名额,而南部农业地区三个镇甚至连一个名额也没有。虽然选民的条件相当宽泛:居住在本州一年以上,或者居住在本镇半年以上的所有成年男性都有权投票,但是投票率却相当低,全州只有7512人参加投票。反对派估算,其中只有大约2500人是自由民,仅仅是全州合法选民人数的四分之一,而非自由民的人数也不到全州的一半。也就是说,无论是在全州的自由民,还是非自由民中,会议代表都没有获得多数批准(38)。一个连会议代表都没有获得多数同意的制宪会议,制定出的宪法怎么能号称代表“人民”呢? 反对派指责,这场所谓的“人民会议”完全是“选举权党”自导自演的政治表演。他们利用“人数”的优势,自己提名代表,自己召开会议,自己制定宪法,最终又以“人数”的优势为自己披上神圣、合法的外衣。少数派在选举代表时没有发言权,在制定宪法时被排除在外,在批准宪法时发出的微弱抗议也很快被“多数”的海洋所淹没。所以,这个所谓的《人民宪法》,打着“人民”的幌子,实际上只是“多数暴政”的工具,“它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侵犯或者忽视与多数人的需求不相符的少数人的某些重要权利,以及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一位马萨诸塞人在其小册子中说:一个制宪会议正当与否,不能仅仅看在数字上是否得到了多数支持,更重要的是看少数派的声音是否得到了表达,否则,“无论这个“多数”的数目有多么巨大,即使他们在全体人民中占了99%,都不重要。只要少数人的利益和意愿在其中没有得到代表,这个制宪会议都是不正当的”(39)。 这一切似乎印证了当年建国精英们最大的担忧:以派别形式出现的多数派压制少数派的权利。他们认识到,一个共和政府,不应该成为某一个派别或阶级的政府,而应该是全体“人民”的政府,既要保护多数派,也要保证少数派的权利,而这只有通过扩大共和制的规模从而抑制“多数派”形成的可能性才能实现。作为联邦中领土最小的州,罗得岛在建国精英们心目中不幸地被归为“多数人便于结成压迫他人的集团”的危险之地(40)。 和当年的建国精英们一样,多尔的反对者们始终把“如何在一个多数统治中保护少数的权利”当做首要的关切。所以,一个没有表达出少数人意愿的制宪会议,即使其制定出的宪法获得了多数的支持,在他们看来也是不正当的。在一个以“多数”为天然统治者的民主制中,少数人的权利只有通过一系列相应的制度、程序和法律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除了用大共和国来抑制多数派的形成之外,革命时期的精英们还以“代表制”为基础,设计出一种复杂而精密的分权制衡机制,目的是让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的人们在政府中都能表达出意愿,并且能够相互制约,同时还把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写入根本法,从而试图在制度上和法律上杜绝“多数暴政”的可能性。 然而,这种危险始终潜伏在美国社会的肌体之中,而19世纪以来席卷全国的民主化浪潮使危险的气息似乎更加浓烈了。托克维尔对此时的美国社会深表忧虑:“民主既可以与自由相容,也可以与暴政共存,如果不加约束,民主制度则易于倾向于一种前所未有的新专制或新奴役,即多数暴政。”(41)托克维尔的忧虑正是罗得岛反对派的忧虑,并且在他们看来,这个忧虑此时正在化为现实,而他们认为抗衡“多数暴政”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强调议会在制宪程序中的作用。 从罗得岛特许状的规定,以及几十年来修订特许状的惯例来看,议会在制宪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环节:首先,需要由议会来确定“人民”是否有立宪的意愿,这主要是通过议会投票而非全民表决来实现。其次,需要由议会来组织“人民”选举制宪会议的代表,具体说来包括确定选民和候选人的资格,确定选举的方式、日期和地点,以及监督选举的公正性等。最后,还需要议会将制定出的宪法提交“人民”批准,清点并公布选票(42)。总之,议会在制宪过程中扮演发起者、组织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之所以议会能够抗衡制宪过程中的“多数暴政”,反对派解释说,是因为议会是“由全体人民建立、能够代替全体人民行动、表达全体人民意志的共同机构”(43),“既代表州内的多数人,也能代表少数人”(44)。所以,当制宪会议被“多数”意见所控制的时候,议会可以成为少数人伸张权利的舞台。 通过强调对少数人的权利的保护,反对派力图彻底打破对“多数”的崇拜。在“多尔反叛”刚刚平息,激进主义仍未偃旗息鼓之际,前总统约翰·昆西·亚当斯站出来表示:“有人告诉我们,民主是全体人民的政府,普选权是其唯一的规则,即‘人数’的民主构成了主权,而且主权必须由多数来掌握。但是,民主不是,也不能仅仅是一个‘人数’的政府。”(45) 1844年,当多尔在法庭上企图用“数字”来为自己辩护时,首席法官杜非用最明确的语言否定了“多数统治”的绝对性:“一个以遵循法律、执行法律为己任的法庭,不会去关注任何没有获得合法授权的非法行为。因此,大多数人是否为所谓的《人民宪法》投了票,或者哪些人投了票,这些被告力图证明的问题并不重要。数字不算什么。我们必须考察行为的合法性。没有合法授权的形式,任何行为都是无效的。”(46) 我们可以看到,从“民主”出现时起,“多数统治”和“少数人的权利”的问题就一直存在于美国的政治生活中。在建国精英的制度构建、托克维尔的忧虑,以及罗得岛反对派的论辩中,“多数统治”的绝对性被一次次地否定,“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被一次次地强调。当代政治思想家萨托利把这条一直延续至今的思想之链归纳为“有限多数”的原则,并指出,“只有尊重和保护少数的权利”,“民主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才能存在下去”(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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