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同治《苏州府志》卷72《名宦五·常熟县》,光绪九年刊本。 (52)光绪《嘉兴县志》卷11《田赋下》,光绪三十四年刻本。 (53)嘉庆十七年《严禁地保、差仵人等籍尸诈扰碑文》,余治辑《得一录》卷八之四《收埋路毙浮尸章程》。 (54)有关这方面的考察,参冯贤亮:《坟茔义冢:明清江南的民众生活与环境保护》,《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7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184页。 (55)光绪《嘉定县志》卷29《金石志》。 (56)嘉庆十七年《严禁地保、差仵人等籍尸诈扰碑文》,余治辑《得一录》卷八之四《收埋路毙浮尸章程》。 (57)道光二年《禁差仵检尸混传地邻牵涉堂董碑》,光绪《嘉定县志》卷29《金石志》。 (58)陶澍:《陶澍集》“江苏裁汰文职闲员折子(道光十二年八月)”条,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44-45页。 (59)《清宣宗实录》卷242“道光十三年八月癸卯”条。 (60)余治辑《得一录》卷八之五《尸场经费章程·上海县刘详定尸场经费稿》。 (61)同仁辅元堂是当时上海善堂之冠,也就是嘉庆九年设立的同仁堂,后与辅元堂合并,道光二十三年以后专称此名,主要从事赊棺、施药、代给尸场验费、收买淫书、挑除垃圾、稽查渡船等。有关同仁辅元堂的详细研究,可参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第533-616页。 (62)同治《上海县志》卷2《建置·附善堂》,同治十一年刊本。 (63)余治辑《得一录》卷八之四《收埋路毙浮尸章程》。 (64)余治辑《得一录》卷八之五《尸场经费章程·上海县定尸场经费示》。 (65)同治《上海县志》卷2《建置·善堂》。 (66)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第567页。 (67)《江苏省例》藩政类“严禁自尽图赖”条,同治八年江苏书局刊本。 (68)丁日昌:《抚吴公牍》卷34《通饬各属凡遇命案相验严禁书差需索使费勒石永禁》。 (69)丁日昌:《丁禹生政书·藩吴公牍》卷7《江阴县禀前由(六月十四日行)》,第81页。 (70)光绪《嘉定县志》卷29《金石志》。 (71)《江苏省例》藩政类“外结命案一月讯结”条,同治八年江苏书局刊本。 (72)光绪《嘉定县志》卷29《金石志》。 (73)湖北谳局辑《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37《刑律·断狱下》“检验尸伤不以实”条。 (74)同治《长兴县志》卷15《寺观》,同治十三年修、光绪十八年增补刊本。 (75)光绪《长兴志拾遗》卷上《公建》,光绪二十三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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