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嘉定县《禁尸场勒费碑》,光绪《嘉定县志》卷29《金石志》。 (77)同治八年《禁尸勒费碑》,光绪《嘉定县志》卷29《金石志》。 (78)丁日昌:《抚吴公牍》卷五《会衔严禁各属自尽人命亲属藉尸图诈告示》,余治辑《得一录》卷八之五《尸场经费章程》附“严禁自尽图赖宪示”(同治七年五月)。 (79)陈宏谋:《论吴中吏治书》,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卷22《吏政八·守令中》,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 (80)尚湖渔夫:《访行传》,《虞谐志》,丁祖萌辑《虞阳说苑》乙集。 (81)陈宏谋:《在官法戒录》卷2《法录上》,乾隆培远堂刻汇印《五种遗规》本。 (82)乾隆《海宁州志》卷14《列女下》,乾隆四十年修、道光二十八年重刊本。 (83)同治《安吉县志》卷12《人物·孝友》,同治十三年刻本。 (84)湖北谳局辑《大清律例汇辑便览》卷37《刑律·断狱下》“检验尸伤不以实”条。 (85)薛允升著,胡星桥、邓又天主编《读例存疑点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65页。 (86)佚名:《招解说》“命案论”条,嘉庆抄本。郭成伟、田涛点校《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5-566页。 (87)梁熙:《皙次斋稿》卷12《文稿十·刑类》,康熙间刻本。 (88)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109-110页。 (89)丁日昌:《抚吴公牍》卷5《会衔严禁各属自尽人命亲属藉尸图诈告示》。 (90)《清文宗实录》卷9“道光三十年五月丁酉”条。 (91)《江苏省例》藩政类“整顿水利蚕桑”条。 (92)如因在平湖县推行保甲管理的成就而闻名的王凤生,可称成功,多数情况都是人亡政息。参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2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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