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均田制”是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中具有广泛影响的一个基本概念,关于唐宋时代的许多重要见解都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判断基础上,西方学术界的一些重要判断,也建立于“均田制”基础上。①因此,如果“均田制”这个具有高度重要性的“公理”性概念出现了问题,或者对其基本内涵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就会导致认识上的严重分歧,并会导致一系列的接续偏差。所以,对唐代“均田制”概念加以学术史意义上的考察和分析,对唐代“均田”认识的实际状况进行较深入的讨论,是非常必要而且具有学术价值的。 一、唐代“均田制”概念起源及其三种定义 现代学术研究意义上的“均田制”研究,由日本学者发轫,当属内藤湖南在20世纪20年代提出的一个重要论断:“从六朝中期到唐太宗时期实施的班田制,都不承认土地的私有权,只允许永业田为私有……以班田法为基础纳税的租庸调制度,从唐朝中期开始已不能实行……过去曾用于防备贵族兼并的班田收授制废止。”②“班田制”就是现在一般所云“均田制”。由于内藤在日本学界所具有的巨大影响力,此说一出就成为一个影响广泛的学术假说。无论是赞成者还是不赞成者,都会从这个起点来讨论,自然也就进入了其理论前提,也就是说认为唐代存在一种制度--“均田制”。其后的数十年间,几乎所有中日学者的思路都没有跳出这个理论预设,即认为“均田制”是国家为了抑制大土地所有者的兼并,保护小农耕作而采取的一种土地分配措施。气贺泽保规先生在《均田制研究的展开》一文中指出:“战前围绕对均田制的理解,几乎共同的前提首先是将当时的社会关系设定为国家--豪族(大土地所有者)--小农民,从国家为抑制大土地所有者和保护小农民的角度去理解均田制的意义(意图),即从国家与豪族相互争夺小农民这种设想中去解释均田制。”③这种解释,因为其切合了地主-农民的二元对立观点,亦成为大陆学界在1949年以后关于“均田制”研究几乎共同的理论预设,只不过换上了更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汇。④而关于这种解释的根本性质,正如气贺泽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如果从国家-豪族-农民这种关系解释均田制,必然是豪族阶层成为国家抑制的对象,其势力也应随之衰落,而实际上却并非如此。”⑤在内地因为政治性的高压而无人提及,但无人提及并不代表其不存在。20世纪70年代末期政治高压解除之后,关于“均田制”的讨论就进入了一个新的高潮期,对“均田制”的解释也发生了新的转折。 气贺泽先生总结了日本学者研究“均田制”的论述,制为《日本均田制研究概表》,⑥收录了34位作者的62篇(部)论著,将其作为日本学界200种以上关于“均田制”研究的代表性论述。以气贺泽先生的工作为基础,并加入中国学者的相关论述,笔者将其改绘如下: 从上表可见,绝大部分的中日研究者都是对“均田制”持肯定态度,只有少部分学者认为均田制是“没有施行”或者“一纸空文”。但即使是这部分学者,也没有否认“均田制”的存在,只是怀疑它是否施行以及施行的范围有多大。对唐代是否存在“均田制”这样一种制度,没有任何争议。探讨田令的文章,也是直接视田令为“均田令”,将其作为“均田制”的制度基础,并没有任何关于“均田制”本身的争论。在国内,由陶希圣、⑦曾了若、陈登原而至邓广铭先生集大成的观点是“均田制”没有施行。在邓先生文章发表以后的一段时间里,驳论蜂起,由乌廷玉、⑧李必忠、⑨岑仲勉、⑩韩国磐(11)而至胡如雷先生集大成的观点是肯定“均田制”确曾实施。(12)辩论的过程,在国内由于文革而被打断,但仍可判断是肯定“均田制”实施的观点占据了上风。在日本则由于大谷文书的整理发表,肯定“均田制”施行成为压倒性意见。但是在具体解释“均田制”的时候,仍然是论说纷纭,并没有任何一个问题真正得到了解决,“均田制”研究也就陷入“胶着”状态,没有办法继续向前推进。 考之“均田制”研究史,每次重大的转折都是伴随着新史料或者新认识的提出而出现的。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的相关讨论,到1937年仁井田陞先生发表《唐宋法律文书的研究》(13)为止是第一个高潮期,从那以后,由于“是否实施”的辩论没有结果,“均田制”研究陷入了停顿状态。西嵨定生先生指出,一直到1958年,“有关均田制的研究工作因而将近20年没有取得明显的进展”(14)。1949年,大谷文书在京都西本愿寺重新发现,1953年成立了西域文化研究会开始对这批文书进行研究。西嵨定生、周藤吉之、仁井田陞、西村元佑等人相继发表了一批研究成果,最后完成了皇皇巨著《西域文化研究》。(15)因为证实了“土地还授”问题,很多学者承认“均田制”确有施行。作为“均田制”为一纸空文说的开创者,铃木俊先生也接受了仁井田陞先生的批评,(16)承认自己讲了过头的话,这是“均田制”研究的第二个高潮期。但是,所谓“均田制”是否实施的问题解决之后,以前没有引起广泛注意的其他关键问题开始被提出。宋家钰先生在1980年代初指出:“目前研究均田制度,仅据均田令文作一般的概括分析,已不足以论断其性质,只有具体考察那些成为各家分歧的症结和长期令人困惑的难题,才能期望获得新的进展。例如,若从土地国有制立论,则需解释永业、口分为什么可以买卖、继承、出租?若从土地私有制立论,则需解释部分民户的永业、口分为什么还公改授?若从永业田是私有、口分田是国有立论,则需解释在户籍上为什么同一民户的永业田可以登记为口分田,口分田可以登记为永业田?而这为什么都可买卖、继承,又会还公改授?这些互相矛盾的现象,是诸家要证成其说的主要障碍。”(17)这些问题在“均田制”研究中是比“土地还授”更加难以回答的问题。为了获得这些问题的答案,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到90年代初,形成了“均田制”研究的第三个高潮期,这个时期主要是中国学者作出了巨大贡献。 由于没有办法继续在“土地还授”原有轨道上继续推进,宋家钰、王永兴两位先生开始尝试从其他的角度来继续解释“均田制”,但还是认为唐代有一种特殊的土地制度叫“均田制”,这仍然是整个“均田制”研究史上最大共同点。宋先生从户籍法入手,认为“均田制”或者“均田令”是国家颁行的法规,内容是关于官府和官民私人土地占有最高额的规定,户籍上的已受田是民户现有土地的登记,永业、口分都是私有土地,只是因为审核的需要才登记在户籍上。王永兴先生认为“均田制”不是土地分配制度,而是土地管理制度,收退补欠都是管理。而武建国先生坚持认为均田制是一种最高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制度,从百姓到官僚按等级来占有土地。其说的基础仍然是土地分配制度。(18)杨际平先生在1991年认为,均田制表面是国有土地制度,实质是私有土地制度,但仍然可视为土地分配制度。(19)其2003年新著认为,只要是按田令规定,把官荒地授给民户和把民户原有土地登记为永业、口分,都算是均田制实施。(20)这样看来,如果把上述关于“均田制”概念的新解释与日本学者的观点对照起来看,关于“均田制”就有了三种不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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