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旧唐书》卷48《食货上》。 (60)仔细观察由唐到宋数百年间的土地思想变迁,会发现“井田论”的反复提出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中心议题。从唐代的陆贽、杜佑、李翱、白居易,到宋代更是思想家、文人学士乃至政客都“天下之士争言复井田”(苏洵:《嘉祐集笺注》卷5《田制》,曾枣庄、金成礼笺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36页)。关于土地思想的叙述,可参阅钟祥财《中国土地思想史稿》,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上篇第4章;唐任伍:《唐代经济思想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章。 (61)刘后滨:《唐代中书门下体制研究:公文形态·政务运行与制度变迁》,济南:齐鲁书社,2004年,第112页以降。 (62)池田温:《唐代诏敕目录》,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 (63)只有开元八年二月十八日的《处分朝集使敕五》里面提到“朕于苍生,若保赤子。为之均田邑,制庐井。”这篇敕文据《唐代诏敕目录》共有4个出处:《册府元龟》卷157(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1904页)、《文苑英华》卷460(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2343页),《唐大诏令集》卷103(台北:台湾华文书局,1968年,第2115页),《全唐文》卷254(北京:中华书局,2001年,第2569页)。后三种书记载略同,而第一种记为“均井邑、制田庐”。如果考虑到这四种史料的重要性,则《册府元龟》编纂在前,其所据多为唐代实录,似乎更值得信任。不过现存《册府》诸版本多在文字上有所讹误,姑且存疑。但综合起来看,其中并无任何把“均田”作为一种制度的意味。而堀敏一断句为“为之均田,邑制庐井”则略似不通,更不可能作为唐代正式文书使用“均田”二字的证据。参见堀敏一《均田制的研究》,第3页注2。 (64)参见耿元骊:《唐宋土地制度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69-73页。 (65)王通:《中说》卷10《录唐太宗与房魏论礼乐事》,载《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第248册,台北:“世界书局”,1978年,第144页。 (66)尹协理、魏明:《王通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第1-34页;王冀民、王素:《文中子辩》,《文史》第20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31页;汪吟龙:《文中子考信录》,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王立中:《文中子真伪汇考》,上海:商务印书馆,1938年。最后一种未见。李小成:《文中子考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 (67)张九龄:《曲江集》卷16《策问一道》,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19页。 (68)典出《尚书》,九州之内,“为天子服治田,去王城面五百里”为甸服,再五百里为侯服,再五百里为绥服,再五百里为要服,再五百里为荒服。参见廖名春、陈明整理《尚书正义》卷6《禹贡第一》,载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标点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67-171页。 (69)《唐会要》卷85《逃户》。 (70)《旧唐书》卷98《裴耀卿传》。 (71)《唐会要》卷83《租税上》。 (72)《旧唐书》卷118《杨炎传》。 (73)陆贽:《陆贽集》卷22《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王素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715页。 (74)《唐大诏令集》卷106《元和三年试制举人策问》,第2186页。 (75)《旧唐书》卷148《裴垍传》。 (76)皇甫湜:《皇甫持正集》卷3《制策一道》,《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7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83页。 (77)《通典》卷1《食货一》,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17页。 (78)《魏书》卷53《李安世传》。 (79)《册府元龟》卷495《邦计部·田制》。 (80)“土地还授”的本意,是保证税收能有来源,所谓的“授予”其实是一种税收的限制,保证土地必须要有出产。土地分配只是“田令”中的规定而已,国家实际授予土地与否,与“均田制”无关。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土地还授”就是制度是否成立的实施机制。笔者仔细搜罗、阅读了使用敦煌、吐鲁番文书进行研究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并进一步使用文书详细讨论了各户土地还授情况,进行了个案分析,对用“土地还授”来证实均田制存在和施行的传统解释提出了不同意见。限于篇幅,已另文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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