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均田制”被认为是唐代实际制度,是从何而来的呢。据笔者管见,这是在宋代上下争言复“井田”的气氛当中,误把唐代的田制当“均田制”,把土地还授理解为“均田”了。司马光明确宣称唐代为“均田制”:“夏四月,庚子朔……是日,颁新律令……初定均田租、庸、调法:丁、中之民,给田一顷……皆以什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90)所谓定“均田租、庸、调法”,即是认为均田是一种法令,也就是“均田法”。前文已经指出,唐代的“田令”不是“均田令”,司马光的表述是不正确的,与唐人自己的看法不相合。就是这句查无实据的“初定均田租、庸、调法”引发了认为唐代实有“均田制”的误解,而这误解的来源,又涉及刘恕。在向司马光解释北魏田制时,刘恕提到唐制:“唐承平日久,丁口滋众,官无闲田,不复给受,故田制为空文。新唐书食货志言,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其意似指以为井田之比,失之远矣。”(91)虽然说“田制为空文”,但是这意味着此制度是存在的。也正是在这种隐含意味下,才导致了“初定均田租、庸、调法”的提法。也就是说,光、恕认为此制度虽为空文,却是一种唐代的制度。而欧阳修的观点明显与司马光、刘恕不同,只是说唐代有“口分世业之田”,而未言其为“均田制”,刘恕文章非常敏感地注意到了这点。 司马光、刘恕的观点,在宋代并不是主流观点,未被大多数人接受。北宋的主流观点,仍然是以欧阳修为代表的唐代田制为“口分世业”之制。“唐之始时,授人以口分、世业田”,这种制度“虽不及三代之盛时,然亦可以为经常之法也”,到天宝以后,则“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92),欧阳修所拟定的《问进士策》之一,(93)也未将汉唐之田制视为“均田制”,但其中把“口分世业”之制比拟三代“井田”之法的意味还是有的。在庆历三年(1043)所作《论方田均税札子》也视均田为均税的前置技术条件,(94)王洙说:“天下民田税不均……千步开方为均田法,颁之州县。”(95)均田即是均税,是欧阳修、王洙的共同看法,这和元稹的看法十分接近。与司马光同年出生的曾巩,曾向皇帝乞赐《唐六典》,其中说唐代是“以永业口分之田,制民之产,以租庸调,制民之赋……其政最为近古”(96)。可见曾巩也未把唐代田制归结为“均田制”,这与欧阳修的观点又是一致的。大儒朱熹也未把唐代田制视为“均田制”,在与学生的谈话中,(97)他多次指出,唐代的“口分世业”近似于“井田制”。不过,他并未名之为“均田制”,只是说“口分世业”。几乎所有提到唐代田制的唐人和大部分宋人都认为唐代的田制就是“口分世业”,并未以“均田制”来称呼唐代田制。 《玉海》(98)列举了诸代田制,诸如汉名田、晋限田、元魏均田等诸多名目,标隋代为“隋均田永业田”,但是到唐代却仅标“唐口分世业田”,宋代又标“咸平均田”,可宋代的均田已经明确就是均税或者丈量土地的含义,完全没有授田和限田的意味在内。这说明,王应麟也不认为唐代有“均田制”,否则在题目上标“唐均田”岂不更方便也更醒目?章如愚列举了从初税亩以来的各代田制,在展开叙述前多用一句话来概括。提到唐代的时候,只说唐代是“唐口田分业”(99),并不认为唐代田制是“均田之制”。不仅如此,另外一篇标题就是《井田代田限田均田永业口分世业籍田》:“至贞观之时,则有口分世业。唐授田之制”(100),并不认为唐代是“均田之制”,只是“口分世业”。明代丘浚列举了汉代的师丹限田议、北魏“均天下人田”以及“唐授田之制”(101),把汉、北魏、唐的制度明确区分开来,唐代的田制只不过是“口分世业之制”。明代吕柟认为,均田即是限田,而唐代口分世业之法不如均田法,是均田法其次的办法,(102)可见也没有把唐代的田制看做是“均田制”。 而认为唐代田制是“均田制”的,则有毕仲游、陆文圭和马端临。毕仲游在宋哲宗时上奏指出唐代之制延续了后魏“均田之制”(103),但观其全文是认为唐代的“世业口分之法”就是延续了“均田制”,而非认为唐代人本身就认为自己是“均田制”。宋末元初人陆文圭和学生一起琢磨应举考试时的拟题,就直接把唐代田制归结为“均田制”了:“魏文行均田法最为近古,历周隋及唐而定均田口分世业……井田不可复,何为魏唐行均田而便于民?”(104)考虑到陆文圭本人的政治态度,“以俟他日大廷之对”,此文应作于宋末。笔者所见,这是第一个把唐代“均田制”与北魏“均田制”联系起来并认为唐代口分世业之制就是“均田制”的古人。写出不朽名著的马端临,似与陆文圭并不相识,也没有看过《墙东类稿》,但在《文献通考》中得出了相似的看法: 魏孝文始行均田……唐太宗口分、世业之制,亦多踵后魏之法……能行授田、均田之法者,自元魏孝文至唐初……(105) 至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齐、周、隋、唐因之……口分、世业,每人为田一顷,则亦不殊元魏以来之法。(106) 在谈到陆贽反对两税法之议,马端临表示:“必欲复租、庸、调之法,必先复口分世业之法,均天下之田,使贫富等而后可。若不能均田,则两税乃不可易之法矣。”(107)所谓“多踵后魏之法”,“元魏而均田之法大行,齐、周、隋、唐因之”,这是在司马光之后最明确表示唐代田制就是“均田制”,不仅如此,以“法”字来做说明,这意味着唐代的制度也是延续了北魏,因而称之为“均田制”是顺理成章的。毫无疑问,《文献通考》要比《墙东类稿》在史学史上的地位占绝对的优势,影响了后来学者对均田制的认识,并延续马端临的思路,认为这是唐代实存的一种制度。顾炎武又加以发挥,他在谈到北魏田制的时候,认为这是古之良法,而且是英雄创造历史的伟大壮举:“后魏……其垦田均田之制,有足为后世法者……于是有口分世业之制,唐时犹沿之。”(108)顾氏认为,北魏田制为“均田制”,其中有田土授受,到唐代,田制中也有田土授受的内容,所以北魏“均田制”就“唐时犹沿之”,所以唐代也是“均田之制”。也就是在清代,最终形成了唐代有“均田之制”的看法。此乃司马光首创,马端临坐实,顾炎武传播之。鉴于这三位顶尖学者的名望,其偶然之失的影响之大自可想见。而日本学者为了证成自己的学术体系,对此加以接受并给予新的解释,从而影响了20世纪的唐代“田制”研究。不过,这种误解也有历史的必然,《唐令》失传,前代学人不知“田令”非“均田令”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本文也正是在新史料的提示下,才有可能讨论前辈学者所创建的一些学术观点。笔者决非贬低这些论著的学术成就,恰恰相反,这些都是唐代经济史研究中最重要的成果,他们的学术贡献必将长存学术史册。也正是在学术前辈所开创的道路指引和启发下,笔者才敢于提出自己的一点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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