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笔者所见对于《天圣令》与“均田制”关系进行研究的,还有杨际平先生和何东先生,(51)笔者对何东先生的观点有所辨析,已另撰成文。(52)这里探讨一下杨际平先生在2002年表达的一个观点。杨先生认为: 过去的研究多集中在讨论均田制是施行,或者没有施行。而施行与否的标准就看是否实际收授田土。以为只有实际收授田土,才算施行均田制,否则就不算。现在看来,这种认识是很片面的,不合《田令》精神,按《田令》规定,由政府实际收授田土是均田制的施行,把各户原有田土登记为已受田,或以户内帐面调整方式进行土地还授,也是均田制的施行。因此,讨论均田制是否施行已经毫无意义,今后要研究的是均田制如何施行?主要是按《田令》的哪些条款施行?(53) 笔者赞同杨先生在这篇文章中对唐《田令》中的“私田”到底是不是私人所有所做的辨析,但是上引文似把“均田制”作为一个不证自明的概念前提,且把《田令》作为“均田制”施行的必要条件。笔者已经述及,把“均田制”作扩大化理解,“均田制”也就不是“均田制”了,仅仅是“田制”。“田令”并非“均田之令”,土地授受、田土登记、账面调整都和“均田制”无关,这些内容只是田制的一部分。如按杨先生的推断,则“田制”等同于“均田制”,是用“均田制”代替了“田制”,这种替代应该说是没有意义的,直接说“田制”或者“土地制度”岂不是更好的选择?因此,可以想见,需要讨论问题还有很多,虽然讨论“均田制”是否实行确实是毫无意义,因为它不是历史上的实存制度,但讨论“田制”或者“土地制度”是大有意义的。其实仅“均田制”本身的不存在,就足以引发更多的思考了。 三、唐宋人认识中的“均田” 在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概念的设定中,“社会认可”是制度成立的重要条件,重要性甚至在“国家规定”之上。循此思路,考察一个历史性的概念,从时人的言论入手,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回到唐人的论说语境中来探求一下“均田制”或者“均田”的含义,不能说是一件没有意义的事情。考之现存唐代典籍,只有“田制”,而这是每个朝代都有的。“授田并收回”只是“田制”中的规定,“均田制”不是唐代的现实制度设计,唐人也没有用“均田制”这个名称来指代本朝田制。把田制中的“授田并回收”内容单独指为“均田制”,只能说是一种学术解释。当然,如果说“均田制”是后人代古人拟定和归纳的是可以的,但仅是后人的学术观点,不能说是一种唐代实存的制度。 在唐人的认识中,究竟对本朝“均田”是如何认识的呢?如果存在过这样一种重要的制度,不可能在历史上没有留下一点痕迹。要分析“均田制”到底是不是唐代实存制度,就必须回到历史的场景中,看看有没有这样的制度设计。如果由于史料湮灭,找不到制度规定,哪怕只找到一些把田令有关规定与“均田之令”或者“均田之制”联系在一起的议论也可。只要有这样的发现,也可以承认田令所代表的制度是“均田制”。经过笔者的仔细考察,唐人的论述当中,并没有任何把“田令”的相关规定,作为“均田之制”的基础,甚至没有提到任何有关把“均田”作为本朝制度的言论。 一般认为,唐代“均田制”的最早颁布是在武德七年(624)。(54)有三处不同的记载,一处是《资治通鉴》的记载:“(武德七年四月)初定均田租、庸、调法”(55)另一处是《唐会要》所载,内容略同《资治通鉴》,不过记日为三月二十九日:“(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赋税。”(56)但这两条记载,都不是原文照录,而是作者的撰写,其中最容易引起误导的就是所谓“均田”二字。仔细分析原文,“初定均田租、庸、调法”、“始定均田赋税”的语气都不可能是诏书用语,道理很简单,不会有人在刚一拟定某某文件的时候就说自己是“初”、“始”,只能是后人的总结,所以不能以此两处的所谓“均田”来证明唐代称呼自己为“均田制”。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今本《唐会要》的主体是唐人苏弁、苏冕兄弟所作《会要》,(57)那么这个总结可能是唐人作,也可能是宋人作。有否可能是唐人认为本朝有“均田制”吗?这需要仔细考察其文意。《通鉴》明确说有“法”,可见《通鉴》认为这是一种制度。而《唐会要》云“均田赋税”,且入在“租税”名目之内,可见其关心的是“税”而非“制”,所以这里的“均田赋税”就是唐代通用的“均税”意义。关于这点,下文还要详细述及。如果看一下最接近唐代国史、实录原文的第三条记载,(58)则会发现,唐人并没有把武德七年(624)田令称之为“均田法”:“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59)只是称之为“律令”,这与司马光的提法明显不同。其中的含义差别,历来是被忽视的。但在《唐令·田令》复原之后,这种差别的隐含意味就显露出来了,司马光在宋代满朝弥漫的恢复“井田”氛围中,(60)把最像“井田”的国有土地“还授”当做北魏“均田之制”来理解了,而唐代根本没有把本朝的土地制度叫“均田制”。这也说明《旧唐书》的记载是符合事实的“律令”而已,田令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均田”云云,是《资治通鉴》的归纳和总结,是司马光对前朝史事的看法。 诏敕是国家政策集中体现和政令运行的重要载体,在公文运作中有着重要地位,(61)举凡国家大事,重要政经举措,无不可在诏敕中寻到线索。如果存在“均田制”这样一种对社会生活影响至关重大的制度,想来在诏敕中不会没有丝毫涉及。《唐代诏敕目录》由铃木俊先生创议,池田温先生主持将其整理完成。(62)作为一本大全性的唐代皇帝诏敕总目,较为完整地反映了唐代政治社会生活中诸多重要环节,是代表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文献。池田温先生在前言中就认为经过编年的诏敕目录,足以作为一种唐史年表来利用。经笔者逐条统计,全书共收录诏敕17 706条,延和元年以前4056条,玄宗一朝7765条,肃宗以后5886条,虽然与唐代诏敕总数相比仍是九牛一毛,但重要诏敕还是有踪迹可寻的。 以此目录为基础,笔者逐条翻阅,涉及“田土”分配的,主要有这样几类;直接关于土地分配的,以职田居多;各类德音和赦文偶有提及;再有经济管理方面的诏敕中也有提及。其中并无一条把本朝田制称之为“均田制”,甚至提到“均田”二字的时候都很少,(63)而只是涉及具体的“职田”、“营田”、“垦田”等等。但是,提及永业、口分等却为数不少,可见唐代诏敕中从来没有把本朝田制称为“均田制”,只是根据《田令》的规定,就事论事的提及永业或者口分。(64)在这些涉及土地处分的诏敕中,无一语涉及本朝田制为“均田之制”。不仅在唐代前期诏敕中寻不到称呼本朝田制为“均田制”的影子,在公认的所谓“均田制”崩溃的建中二年(781)以后,也没有一道诏敕中提及“均田之制”。按理说,与“井田”如此相像,又是本朝最重要的田制,后代应该无限向往,每每怀念才是。但是在诏敕中找不到任何怀念本朝“均田制”的说法,这是非常奇怪的。这种不怀念,是不能用史料湮灭来回答的,因为后唐修《旧唐书》时,前8朝国史、实录还都完整保存着。而代宗以后诏敕中从来没有提及过本朝田制为“均田制”,这就很清楚地说明了,前8朝根本就没有过“均田制”,只有“田制”,至于“土地还授”等等都是田制的内容,而这与唐代土地制度的名称无关。唐人自己并未把本朝田制目为“均田制”,现代学者就更不必把唐代的田制归结为“均田制”了。 不仅代表国家意识形态的皇帝诏敕中从没有提及本朝田制为“均田制”,在政务运作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的历朝宰辅名臣,其传世章奏也没有提及本朝田制是所谓“均田之制”。在唐宋间“井田论”甚嚣尘上的舆论氛围中,最爱提及“井田制”的文人学者也从来没有谈及和“井田制”最相像的本朝“均田制”,如果本朝田制为“均田制”,那是非常值得自豪和骄傲的。但是非常遗憾,那么多想恢复“井田”的官员、文人、学者,却从未提及本朝田制就是与“井田制”最相似的“均田制”。特别是中唐以后,照理说,在不停地呼吁恢复“井田制”的同时,首先应该是要求恢复本朝“均田制”才是。与此相反,在现有史料中却没有任何人提及到要恢复令这些“井田迷”热血沸腾的“均田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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