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宗和魏征曾有一段对话: 上曰:“朕昨夜读周礼……”谓征曰:“朕思之,不井田、不封建、不肉刑而欲行周公之道,不可得也……公等可尽虑之。”因诏宿中书省,会议数日,卒不能定。而征寻请退,上虽不复扬言,而闲宴之次,谓征曰:“……今朕急急于卿等。有志不就古人攸悲。”征跪奏曰:“非陛下不能行……”上曰:“时难得而易失,朕所以遑遑也,卿退无有后言。”征与房杜等并惭栗再拜而出。(65) 这篇文字,由王福畤记录,附在《中说》一书中。由于《中说》及王通曾被普遍怀疑伪托,故此史料也未得到广泛重视。经现代学者的考辨,(66)已确认该书虽有伪托之处,主要是把与王通有朋友关系的魏征等人当做了弟子,但全书大体可信,所以此文亦可采信。此文写作在贞观二十年(647),魏征死于十七年(644),所以此对话肯定是在十七年以前。在这以前,正是“均田制”大行其道之时,太宗怎么突然考虑起来要建立“井田制”?要知道,“均田制”之所以被称颂,就是由于这是最接近“井田制”的制度。如果确有此制度,太宗应该高兴地称颂本朝之制就是“均田之制”,是与“三代”最接近的,又岂能提出要建立“井田制”?还要魏征等人“宿中书省,会议数日”,也没取得什么结果,魏征等人退而不言,避谈此事之后,太宗还要多次提出此事,以致魏征等人惶恐不及。这说明,唐代根本就没有施行过“均田制”,所以太宗才对“井田制”如此热心,如果唐代确立了自己的制度是仅次于“井田之制”的“均田之制”,太宗又怎么会再三考虑“井田制”? 开、天时人的论述,也没有谈论过本朝的“均田制”。名相张九龄,有一次参加策问,其题目中问道:“今欲均井田于要服”,(67)根据文中“圣朝受命,于今百龄”来估计,大约在开元六年(718)左右。“要服”者,(68)距京城一千五百里至二千里之间,在这里是泛指全国,可见开元初还在探讨如何在全国来施行“均井田”。如确有“均田制”,似不必提出这个策问题目。开元十八年(730),宣州刺史裴耀卿论时政,上疏曰:“窃料天下诸州,不可一例处置,且望从宽乡有剩田州作法。窃计有剩田者,(或缺‘不’字)减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给……每户给五亩充宅……丁别量给五十亩已上为私田……”(69)虽是空想,但其中反映的问题却是值得思考的。作为地方长官,裴耀卿不可能不知道本朝有“田令”,如果本朝已有行之有效的“均田制”,怎能再次提出与“均田制”十分相像的制度设计?岂不是在“均田制”上叠床架屋?裴耀卿“弱冠拜秘书正字”,曾任“长安令”,极有行政才干,开元二十年(732)又“拜黄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充转运使”,三年间“运七百万石,省脚钱三十万贯”(70)。很难想象,这种实务派的重臣会不知道本朝开国以来之田制为“均田制”,而提出如此政策建议。 再如一代理财能手制定“两税法”的杨炎,在议论租庸调法败坏的时候,也根本没有提及“田制”问题,而这却是租庸调法的基础。他说:“国家初定令式,有租赋庸调之法。至开元中……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则租庸之法弊久矣。”(71)如果实有“均田”之制,杨炎岂能不提这个“租庸调法”的基础制度?况且在杨炎设计的两税法制度中,还要根据土地来做基准:“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72)如果唐代确系称“田制”为“均田”,杨炎怎会绝口不提“均田”二字?与杨炎政见不同的中唐名相陆贽,尽管在两税法问题上分歧极大,但在“田制”问题上却保持了一致。陆贽反驳杨炎两税法,说:“国朝著令,赋役之法有三……古者一井之地,九夫共之,公田在中……国家袭其要而去其烦,丁男一人,授田百亩,但岁纳租税二石而已。”(73)这样的“井田”迷,也只是认为本朝田制来自“井田之制”,授田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收而已,没有说本朝田制就是“均田”制。元和三年(808)试策,(74)“时有皇甫湜对策,其言激切”(75),云:“我太宗、玄宗井田法非修也,而天下大理。夫贞观、开元之际,不受田而均,不力田而赡。”(76)明确地说出太宗、玄宗之时“井田法非修也”,如果当时有“均田制”,这是最接近“井田制”的制度了,岂能是“非修也”,而且他还说贞观、开元时期“不受田而均”,也就是没有“均田制”了。 如果明了唐代并无“均田制”,也就很好理解《通典》的看法了。杜佑在分析历代田制时,只是按顺序列举,而《通典》一书在隋以前照抄旧史,有价值部分是唐代制度的记述。在提到北魏田制时,《通典》(77)几乎是全文抄袭《魏书》,(78)只有个别字词略有差别。为什么是杜佑照抄了《魏书》而非另有史料来源呢?这有一处关键史料可证,也就是原文中“三长既立,始返旧墟”一句,在《册府元龟》中记为:“子孙既立,始返旧墟。”(79)现在一般认为《册府元龟》的记载比较准确。从中可看出,《魏书》和《通典》文字一样,而《册府元龟》则另有史源,可见杜佑抄《魏书》时连带把最后一句“均田之制起于此矣”抄来。其他的差别都无关紧要,只有这个差别关系重大。“均田制”是魏收的看法,不是杜佑的看法。况且杜佑在其最为熟悉的为本朝“大唐”田制部分,仅列举了部分田令条文,也未言本朝之制即是“均田之制”,而这本来应该大书特书的。所以,唐代没有称自己的“田制”为“均田制”。虽有土地授受之规,但这只是田制的内容,并非“均田制”的内容,“土地授受”与“均田制”无关,(80)与“井田制”更是十万八千里。 检诸史籍,唐人关于“均田”的言论中,除了恢复古制的议论外,几乎所有提到“均田”的时候,其理解是相当一致的,都是从税负公平的角度来考虑,也就是“均税”的含义。前文征引过的《唐会要》所概括的武德七年令,如确系苏氏兄弟所著,云“均田赋税”,也就是“均税”的含义。还有被引用非常之多的元稹《同州奏均田状》,(81)其中所云都是均税之事,是按实有土地来纳税,不是把土地授受给农民。而元稹标为“均田”奏,可见在他的心目中,“均田”就是均税,这也是大多数学者公认的。(82)一般认为,元稹不知“均田”之制,是因为“均田制”已罢废,故其不知,但这略有厚诬古人之嫌。元稹任过中央及地方的各种职务,长庆初“转祠部郎中、知制诰”,其所作制诰,“与古为侔,遂盛传于代”,按《旧唐书》作者的评论,是“元之制策,白之奏议,极文章之壶奥,尽治乱之根荄。”(83)所以才能“召入翰林,为中书舍人、承旨学士”(84)。而且据白居易说,在贞元、元和间,白、元两人“闭户累月,揣摩当代之事,构成策目七十五门”(85)。元稹熟悉本朝故事,又身为翰林,如果本朝盛时有“均田制”,岂能不知?后周世宗也十分欣赏元稹的《均田状》,(86)“时帝将均定天下赋税,故先以此图遍赐之”(87),并发布“均田诏”,(88)要“均定天下赋税”,可见世宗也把它理解为均税制度,且要“普行均定,求适重轻”,这也只能是“均税”的意义。咸通十三年(885)六月,中书门下奏云“富者有连阡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欲令均一”(89),表面上要均的是“田”,但是后文又云“应有逃亡户口税赋并杂色差科等”,可见实际还是要“均税”,“田”只是“税”的基础而已,如果有“均田”的话,其目的也就是均税。前引陆贽奏文说得很明显,“以公田假人而收其租入”,所谓“均田”就是为了均税。授田就是为了保证税收的来源,保证国家能有稳定的收入,并无其他的含义。 从上面所列举的政客、学者、文人的文字来看,对于“均田制”几乎是集体性的“误认”和“失忆”,想来不是偶然的吧。将其归结为“均田制”废罢或者土地授受规模小,其解释力也令人难以信服。因为一种曾经有过的重要制度,无论其施行或者没有施行,唐代前期的人不知道,唐代中期的人不知道,唐代后期的人也不知道,就是很奇怪的事情了,毕竟这是国之大事,不可能所有的人都不知道。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唐代前期根本就没有“均田制”,所以这么多的学士、文人、高官才无从说起,这才是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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