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唐代的“田令”和“田制” 1999年,戴建国先生发现天一阁藏题为《官品令》的一部明钞残本,实为宋《天圣令》的后10卷,(34)《田令》即第21卷,有56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有7条,是参考《唐令》制定的,所以在结尾处标明:“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第2部分有49条,这是宋代废弃的《唐令》旧文,所以在结尾处标明:“右令不行。”(35)如果参考《宋会要》的记载:“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令不行者,亦随存焉。”(36)则可以确认此《官品令》实为宋《天圣令》。所以,两部分合起来并参考其他典籍,就可以把《天圣令》复原为《唐令》。 鉴于《田令》的重要性,首先得到了复原,并出现了多个版本。(37)2006年11月,在宁波天一阁召开了“中外藏书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38)作为会议重要组成部分,举行了《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的首发与研讨活动。其中的《田令》由宋家钰先生校证,并复原唐《田令》为60条。(39)在这60条当中,大致可分为五方面的内容,第1条是土地计算的依据,第2-32条为官民各类人等的受田,第33-36条为土地使用管理,第37-45条为政府所有的公用土地管理,第46-60条为屯田管理。 如果说“均田制”确实是历史上存在过的一种“制度”的话,那么其必然遵循“制度”所共同具有的特征。一种“制度”之所以成为“制度”,是有一些限定条件的,就算是“非正式制度”它也是“制度”,也需要有相同的条件和范围,才能称之为“制度”。吴承明先生指出:“在经济史研究中,一切经济学理论都应视为方法论”,(40)历史上的土地制度研究是经济史的一部分,利用相关的经济学成果来加以分析是适宜的。而新制度经济学以其解释力和说服力得到了广泛的应用,(41)其对相关概念的设定也较为明晰。如果我们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观念来衡量一下“均田制”,则对“均田制”研究或可起到有益的作用。 在新制度经济学里面,制度就是“关于博弈如何进行的共有信念的一个自我维系系统”(42)。如果说这个定义过于饶舌的话,那么下面的定义就进一步地说明了这个概念,“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这三个部分就是制度构成的基本要素”(43)。制度是由人所制定的规则,(44)不同时代、不同学科范围的学者曾给予“制度”一词不同的定义,但是毫无疑问,上面所使用的概念却不能仅仅限制在经济学范畴之内。可以说,“制度”作为一个歧义的概念,其最基础的含义--规则--是保证它仍然是同一概念的基础。而规则是需要限制的,能成为一种制度,就必然有保证它成立的限制--所谓“约束”--社会认可、国家规定、实施机制这三方面构成了一种制度。某一制度一经建立,其所成立的内涵就不可以也不应该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否则就是另外一种制度,而非其建立时所确定的那种制度。确实,制度是不断在发展的,但是如果发展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就是另外的制度而非原来的制度。 根据这样的“制度”限定基础来观察作为一种制度的“均田制”,必然有在内涵上保证其确为“制度”的规定,这在学者间也是取得了共识的。气贺泽先生把田令作为“均田制”的构成制度框架,并且认为田令的规定已经大致清楚。(45)宋家钰先生认为:“通常所说的唐朝均田制或均田令,按其内容来说,主要是指《唐令》田令篇,这是它本来的法律篇名,是唐朝土地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因研究者的理解不同,在使用上存在三种不同涵义的均田制概念:一种是仅指田令中有关官、民、僧道、工商、贱民受田的规定;一种是指田令的全部规定;一种是指律、令、格、式中有关土地占有的全部规定。我们认为,在上述第二种涵义上使用均田制概念,也就是把均田制、均田令与它本来的法律篇名作为一个相同的概念使用,较为符合当时的立法实际情况。”(46)这样看来,宋先生也是把唐令作为“均田制”成立的制度基础的,体现了“令”是“制”之保障基础的含义。 “均田制”的制度框架理所当然应该由“田令”所构成的“规则”来给予限定。“均田制”要成为一种制度,其构成首先要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田令来给予保证。《唐六典》指出:“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47)这就是说,“令”是制度体系的建立保障,“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48),是国家体制和根本性制度的建立基础。因此,“田令”就是“均田制”成立的基础,如果田令不是“均田之令”,那么田制不是“均田之制”也就非常清楚了。《天圣令》恰恰从相反的方面证实了,田令并不是均田制的构成基础。《天圣令》是因《唐令》而制作,并保存了唐令原貌,其称为“田令”而非“均田令”,就已经很明显地体现出唐代并无“均田令”,只有“田令”。众所周知,任何时代的法律语言都是有明确的指代含义的,没有命名“田令”为“均田令”,可见唐代律令中并不认为这部“令”与“均田”有何关系。如果说一字一词还不能明确其非“均田令”,考其内容,亦可见此。在《天圣令》发现以前,一般认为“田令”的内容就是关于“均田”的,现在则可见到所谓“均田”的内容只是田令的一部分。上文所介绍的复原唐令共60条,与“均田制”研究有关的就是从2-32这31条,其中的9、17、29、30条又与土地授受关系不大。这样说来,“土地授受”方面的条文在全部60条田令中只占27条,约45%。虽然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但能因此把田令视为均田令吗?田令就是土地管理的规定,名之为“均田令”,是在史料残缺情况下的误认。任何朝代都有土地制度,唐代自不例外,但是在唐代并不存在一种叫“均田制”的制度。因此现代学术意义上的“均田制”,只能是一种学术解释体系。 在《天圣令》发现之后,再把“均田令”等同于“田令”,把“均田制”等同于“田制”,似有违史实。宋家钰先生在1980年代发表的论著中,认为“均田制”和“均田令”是相同或者相等的概念,在其后的10多年间也是一直这样认为的。(49)《天圣令》公布以后,未见宋先生公开发表过文字校证以外的研究成果,但在为《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所作《明钞本北宋天圣令(附唐开元令)的重要学术价值》一文中,发表了如下见解: 这次全篇复原的《开元田令》,可说是迄今为止在宋以前的古代法制中,唯一见到的完整的土地法规。它主要由官民受田、官田和军事屯田三部分的规定组成,我们以往所称的“均田制”,实际仅是官民受田部分的法规。它既与经济关系中的土地所有制有别,也非土地法的全部。在中日学界研究讨论几十年的“均田制”中,一个争论最大的问题是民户土地的还受和“均田制”是否施行……这说明钞本开元二十五《田令》篇,因其令条的完整而为我们正确阐释均田制的疑难问题提供了可能。(50) 从上述引文所透露的星点信息来看,宋先生的观点略有动摇,放弃了“均田令”等于“均田制”的观点,承认其非土地法的全部,但仍强调“均田制”是“官民受田部分的法规”,要利用《田令》来“正确阐释均田制的疑难问题”。这种看法,似难成立。《田令》的完整条文恰恰说明了唐代不存在“均田之令”,也就不存在“均田之制”,唐代只有以“田令”为基础的“田制”。田制自然是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土地管理制的,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均田制”既是土地分配制度又是土地管理制度,因为它只不过是“田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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