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河南洛阳 《集成》11:6301号觯,该书记载此器出土于洛阳,时代为殷代。《集成》另收一鼎(4:2324)传出于洛阳,时代为西周早期。 3.山东费县 1981年,北京市灾物工作队从北京铜厂的30多吨废杂铜中拣选出一组商代青铜器。这组器物虽多有残损,但仍可以清楚地看出类别和器形,包括食器类的方鼎、圆鼎各2件和甗、簋、豆各1件,酒器类的圆卣、角、爵、觚、勺各2件和斝、尊、方卣、罍、觯各1件,水器类的盉、盘各1件,兵器类的刀、戈各1件,另外还有一些铜片(可能为鼎残片)。十分难得的是,除了方鼎、1件圆鼎、勺、盘、刀、戈,大部分器物铸有铭文“虘举”二字,铭文的排列有纵有横。这批铜器传出于山东费县,其年代为商代晚期。报道者认为“举”为族徽,“虘”为作器者名(12)。 这批铜器的年代,原报告认为是商代晚期。杨宝成、刘森淼先生在《商周方鼎初论》一文中将其中两个方鼎的年代定为他们所分的三期,时代为殷墟后期(13);从这批铜器的形制、纹饰和铭文特点看,他们的年代分析应该是正确的。 这批铜器中有方鼎2件、方卣1件。杨宝成、刘森淼认为“方鼎的墓墓主身份较高”,“能享有青铜方鼎随葬礼遇的人多属身份较高的贵族奴隶主”(14)。刘一曼先生进一步指出,不但方鼎的情况如此,殷墟墓中所有的方形器皿出土的情况亦是如此。即方形器皿的使用者是王室成员及高、中级贵族,普通平民及小贵族是难以问津的。方形青铜礼器(特别是一些形体硕大、制作精良者)是殷代统治阶级的权力与地位的标示物(15)。这批铜器中还有罍、盉各1件,刘一曼在上引文章中指出,“罍、彝、盘、箕形器,只发现于出二套觚爵以上的墓葬,至今未见随葬于一套觚爵之小墓,可见这些器类是中级贵族以上的人所用之物”,“铜盉在殷代乃是王室及高级贵族使用之器物”。以上的分析说明,这批带“举”铭的青铜器之器主身份至少应该是一个中级贵族。 铭文中的“举”为族氏名称,应该没有异议。至于“虘”,报道者认为是作器者名,即为私名。“虘”在这里只有作族名和私名两种可能。在商末周初的青铜器中,还有其他相关铭文资料,如觚(《集成》7295、7296)为“虘作父戊”,爵(《集成》8331、8332)为“虘戊”,尊(《集成》5899)为“虘作父戊宝尊彝”,壶(《集成》9577)为“虘作父辛彝册。这几件器物的年代都在西周早期,作器者均为“虘”。觚、爵、尊为一组,是虘为“父戊”所做,铭末所缀族氏铭文是“”;壶所缀的族氏铭文是“册”。这和我们所讨论的“虘”的族氏“举”均不同。而且,“虘”在金文中从未单独出现或缀于铭文末尾,也就是说它不具有一般族氏铭文的特点。因此,“虘”作为私名的可能性较大。 4.山东长清 1957年,在山东省长清县南15公里的兴复河北岸,王玉庄和小屯村之间,发现了一批青铜器。其中有铭的青铜器包括爵5件(1、16、23、41、42号),形制相同,铭文均一致;卣1件,器铭同爵,盖铭则少一“亚”字;觯1件,铭文为“”;鼎1件,铭文作“京”;觚(24号)的铭文作“臤”;觯(25号)的铭文作“戈”(16)。原报告还介绍,山东博物馆收藏有几件出土于长清的带“举”铭铜器,计方鼎2件和卣、罍各1件(《集成》中的编号分别为2111、2112、5201和9806),铭文基本一。 与图三,2、3相比,图三,4的铭文省去“亚”字;图三,4的铭文中最后一字,应该是图三,2、3所拓铭文之“亚”中字的变形。由这种情况推测,图三,1所拓铭文的最后一字可能也是它们的一种变形,也就是说,它们都是同一个字。现在先用“A”代表此字,“亚A”或“A”可能是比“举”次一级的族氏铭文。图三,2~4所拓铭文中的“禹”则应该是作器者的私名。这些铜器都出土于长清县,而且族氏铭文均一致,应该是同属于一个家族。长清出土的这批青铜器中带“举”铭者数量既多,且较精美,而带“京”、“臤”、“戈”铭的都只出现一例,说明这批铜器的主人应属于举族。 兴复河发现的这批器物,具体的出土情况并不清楚,难于作出详细的分析。其年代,根据共存铜器的特点,可以定为商代晚期。至于山东博物馆收藏的2件方鼎和1件卣,杨宝成、刘森淼在对方鼎进行分期时,将其定为三期,属于殷墟后期(17);这两件方鼎的器形较大,据杨宝成、刘一曼等的分析,其器主应该是中等贵族以上。 以上情况说明,商代后期在今山东长清一带,很可能居住着一支“举”族的贵族。长清一带的商代遗存比较丰富,1980年济南市博物馆在长清县前平村征集到商代早期的铜爵、斝各1件,出土地点距离小屯村的商代遗址仅1.5公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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