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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末周初的举族研究(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考古》 何景成 参加讨论

由表一可以看出,各家的分歧主要集中于对“商”的解释上。我们认为,“商”应该读作“赏”,指“赏赐物”。天马-曲村M6081所出殷代晚期寝孳鼎铭文中“商”的用法与此一致,其铭曰:“甲子,王赐寝孳商,用作父辛尊彝。在十月又二遘祖甲劦日,唯王曰祀”(38)。意为王赏赐寝孳,寝孳因此作器。庚姬器铭中“兹”的含义,朱凤瀚先生根据李学勤先生“‘兹’通‘才’,读为‘值’”的说法,认为“帝后赏庚姬贝三十朋,兹二十寽”可以解释为“以贝币30朋,代替金属币20锊”(39)。结合我们对“商”的理解,庚姬器铭文可以解释为,帝后赏赐给庚姬贝币30朋,以代替20锊金属币。此器应该是庚姬受帝后赏赐后为其“文辟日丁”而作。“文辟日丁”的“辟”应如黄铭崇先生所言,是作器者已故的丈夫。从下引庚姬所做的另一件器物来看,“举”似是“庚姬”的族氏名号。传世品中有“庚姬”器(《集成》16:10576),器类不明,铭文为“庚姬作女尊彝举”,作器者“庚姬”与上述庚姬尊(卣)的庚姬应该是同一人,属于“举”族。
    说明:本表主要参照黄铭崇所著《论殷周金文中以“辟”为丈夫殁称的用法》中“《庚姬尊、卣》各家说法异同表”制成,见《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七十二本第2分,第404页。
    关于庚姬尊(卣)和微氏家族的关系,尹盛平先生认为,“举”当属于原居于微地的一支子姓王族的氏族号,商是西周微氏家族的某一代先祖。析(尹盛平释为“旂”)器的铭末族氏铭文“木羊册”是析另立新宗后改的家族号(40)。黄盛璋先生认为“微史剌祖”是商尊(卣)的作器者。伍士谦先生认为,庚嬴(应为庚姬)是微氏之妇,可能即乙祖之配(41)。李学勤先生认为商尊(卣)的“文辟日丁”是庚姬已故的丈夫,可能是微氏家族的一员(42)。以上的各种观点都认为庚姬尊(卣)属于微氏家族,那么,族氏铭文“举”和“木羊册”应该是统属于一个家族的。尹盛平、黄盛璋等认为,“木羊册”是析另立宗氏,成为分族后新取的族名。
    以上各家关于庚姬尊(卣)和微氏家族的关系的认定,除了尹盛平的论述较为详细外,其余多没有提出充分的证据。但尹盛平先生的论述是建立在误引的金文之上,因此其结论是无法成立的。杜正胜先生认为,墙盘中的烈祖微史可能是微子启之子,高祖就是微子启。商尊(卣)中的“文辟日丁”的“辟”是“君”的意思,殷末君王称丁者只有文武丁,则商可能是文武丁之子,商与帝乙同辈,是静幽高祖微子启之父或诸父(43)。事实上,庄白村铜器窖藏的铭文只能显示微史原为微国的史官,不能证明其为微子启的后裔。而且,仅据“文辟日丁”就认定其为文武丁也过于草率。因此,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庚姬尊(卣)属于微氏家族。正如李伯谦先生所言,庄白村窖藏铜器并非清一色微氏遗物,带“旅”字族徽的父乙觚和带“单”(应是“◇单”)字族徽的陵乍日乙罍明显不属于微器,这是研究者所公认的。庚姬尊(卣)与此二器一样,从铭文内容看不出与微氏家族有何内在联系(44)。因此,虽然庄白村铜器群窖藏中出土了带“举”铭的铜器,却无法证明庄白村一带在西周时期是否曾为“举”族的居住地。
    10.河南鹿邑
    1997年,在河南省鹿邑县太清宫镇发掘了一座带两个墓道的中字形大墓,有腰坑,坑内殉1狗,一椁重棺,椁为亚字形,墓内共殉葬13人,墓主为男性。该墓随葬了大量的青铜器,多数都带有铭文“长子口”。也有其他铭文,如方鼎(M1:46、87)为“父……举”,觚(M1:101)为“□父辛”,斝(M1:196)为“戈丁”,觯(M1:143)为“盡”。此墓的年代为西周早期,墓主为“长子口”(45)。此墓所出铜器有三种族氏铭文,即“举”、“戈”和盡,但看不出它们和墓主“长子口”有什么联系。因此,“举”族铜器在此出土,并不能说明与“举”族居住地的关系。
    (二)B型
    共计6件,可参见附表一。
    B型的数量远不如A型,有明确出土地点的只有一组,即復尊和復鼎。这两件器物出土于北京房山区琉璃河西周燕国墓地的ⅠM52中。发掘者将此墓地分为两个区,Ⅰ区共发现32座墓,Ⅱ区则有29座墓。根据对陶器组合和埋葬习俗的分析,Ⅰ区墓葬的墓主很可能是殷遗民,或是周灭商前与商王朝有密切联系的当地的燕人,后归顺周,故在埋葬习俗上仍保留着殷人的遗风。Ⅱ区的墓葬(ⅡM254、ⅡM264除外)应属于灭商后被分封到燕地的周人。Ⅰ M52,是一座中型墓,附葬车马坑2座,殉葬1人。随葬青铜器中有铭文者共4件,爵(Ⅰ M52:9)为“父乙”,戟(ⅠM52:22)为“匽侯”,復鼎(Ⅰ M52:15)为“匽侯赏復贝三朋,復用作父乙宝尊彝。举”,復尊(Ⅰ M52:11)为“匽侯赏復裳衣、臣妾、贝,用作父乙宝尊彝。举”(46)。
    復鼎、復尊的年代,李举勤考订为康王时期(47),可信。爵铭的“父乙”应该就是復鼎、復尊中的“父乙”。由出土的铭文可以判断,Ⅰ M52的墓主应该就是“復”,他受燕侯的赏赐而作祭器,墓中的“匽侯”戟可能也是燕侯的赏赐品。由此可见,“復”应该是燕侯的属下,其墓葬位于燕国始封地琉璃河一带,说明在西周早期,燕国居住着一支以“復”为代表的“举”族贵族。由“復”的墓葬规格以及他与燕侯的关系,可以看出其地位不低,应该是中等贵族以上。
    在传世铜器中,《集成》18:11413的矛上亦有B型的“举”字,传出自河南,年代为殷代。与其同时出土的有三件同样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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