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部:正史类13种,杂史类10种,职官类2种,杂传类3种,地理类4种; 子部:儒家类9种,道家类7种,法家类2种,杂家类11种, 农家类2种,小说类1种,天文类3种,兵书类2种,五行类5种,艺术类1种,杂事类2种,医术类4种; 集部:集类4种,其他类4种。 所引文献共4部,30类,173种。在这些被徵引的书目中,有目存文佚的古籍,如《三礼义宗》、《黄帝九宫经》、《河图》、《星图》、《乐纬》、《龟经》(以上俱见《隋志》)等;大量的则是不见于今本的佚文和异文。如《帝系谱》、《相书》、《太玄经》等,《太平御览》虽有引用,但文句有很大的出入。另如宋氏《易》、《尚书大传》、蔡邕《月令章句》、翼奉《齐诗学》、《礼三正记》、《五经通义》、《春秋释例》、《太康地记》、《三五历纪》、《甘公新经》、《石氏天官》、《六艺论》、《五经析疑》、《圣证论》、《字书》、《帝王世纪》、《尸子》、《文子》、《桓子》、《新论》、《物理论》以及各种纬书的零散文句,虽大多已收入清朝学者的辑佚类著作中,但还有不少为《五行大义》所独有。清儒陈乔枞著《齐诗翼氏学疏证》,(注:有道光二十四年《左海续集》本。又见于《清经解续编》卷一一七六。)就是充分利用《五行大义》所引翼奉《齐诗学》片断校勘今本的典型。兹引数段以为佐证。 《齐诗翼氏学疏证》卷上:“故其声贬以疾,其和平以均。” 枞案:“均”旧讹作“功”。今据《五行大义》订正。 “其声疾以虚,其和短以散。” 枞案:“疾”旧讹为“散”,“短”旧讹为“断”。今并据《五行大义》订正。 《汉书注》:“木刑在未,水刑在辰。” 枞案:两“刑”字旧讹作“利”,“未”讹作“亥”。据公休引翼氏风角言木落归本,未者木之所葬,是归其根,知“亥”字为“未”之讹也。《五行大义》引翼氏说,云“木刑在未,水刑在辰”,足证两“利”字是“刑”之讹。 以上是正面肯定《五行大义》的文献价值。但陈乔枞也清楚其局限,指出:“萧吉《五行大义》本传自外国,中多舛误,兹校其可知者为订正焉。”(同上书,卷下)明显属于萧吉传讹的一例是: 《五行大义》云:“郑注《礼·中庸篇》,言木神则仁,金神则义,火神则礼,水神则信,土神则智。”《诗纬》等说亦同。枞谓:《诗纬》皆用《齐诗》说。翼氏治《齐诗》者,其言五性以智属水,以信属土,则《诗纬》之说亦当与翼氏同。萧氏所见《诗纬》,盖文讹耳。……据此,则《中庸注》亦皆文讹可知也。 除陈乔枞外,孙诒让也很成功地利用了《五行大义》。他引《五行大义》校勘《文子》,(注:《札迻》卷四《文子》徐灵府注,蒋氏景宋刊本、钱熙祚刊本、杜道坚缵义本、顾观光校勘记校、俞樾《读文子校》。光绪二十一年(1894)籀膏刻本,光绪二十年(1895)修版。)主要有以下成果: 《九守篇》:“二月血脉……四月而胎。” 案:萧吉《五行大义》论诸人篇引“血”作“而”,“胎”作“肌”,余并与今本同,则隋唐旧本已如是。 “肾为雨,肝为雷。” 案:《五行大义》引此及《淮南子》并作“肾为雨,肝为电”。 “人与天地相类而心为之主。” 案:《五行大义》引作“与天相类而心为天”(此字误)。上文两以天与人相比况,而不及地,则此句似本无地字,萧本为善。 《微明篇》:“天有五方,地有五行。” 案:《五行大义》论诸人篇引作“天有五行,地有五岳”,前《九守篇》亦云“天有四时五行”,足证今本以五行属地之误。 “上五有神人、真人……中五有公人、忠人……次五有士人、工人……” 案:《五行大义》引此二十五人,惟“上五”与今本同,以下作“次五有德人、贤人、善人、忠人、辩人;中五有仁人、礼人、信人、义人、智人;次五有仕人、庶人、农人、商人、工人;下五有众人、小人、驽人、愚人、完人”,与今本差异。萧氏又备释二十五人之义,与所引符合,则今本为传写之误明矣。 “所谓道者无前无后。” 案:《五行大义》引“道”下有“人”字,是也。此以上并释“上五神人、真人、道人、圣人”之义,故萧吉云:“《文子》发言二十五人,论止有四”是也。今本脱“人”字,则似泛论“道”字,上下文意全不贯属矣。 由于《五行大义》的创作本旨不是辑佚,因此,虽然它对于某些残缺古文献的校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我们对其价值进行认定的基础,仍然不能认为主要是文献学的,而应该是思想史的。萧吉的广徵博引、包罗万象,为后人清理出了一条追寻隋以前中国五行思想发展历史的清晰脉络。在这个意义上,萧吉称得上是中国古代(特别是中古)五行思想的一位杰出的总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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