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朝寒人的兴起》同样体现了通过深入考辨、分析,以求揭示历史发展的深层动向的风格。著者摆脱习常以婚宦论士庶的窠臼,首先从经济基础论述南朝“寒人”的社会地位和阶级身分,他们是寒族地主,包括地方豪强、庶族地主和向地主转化的商人。如《宋书·孝义传》所载张进之虽是大族、富人,却仍是寒门,所任主簿、校尉都是寒官,所以至元嘉初才获得蠲免徭役。其次,他分析南朝的实际政治权力在转入寒人手中,这是门阀制度内在矛盾导致的必然趋势。门阀制度下,官职上的区别是清官和浊官。士族占据“职闲廪重”的清官,如秘书省官属、东宫官属都是出身官中第一等清官。“大体上清官都不是繁剧之职,他们或是文学侍从之臣,或是议论而不治事……优闲而不负实际责任的为清,办理庶政者较次以至于浊。”这“恰好说明门阀贵族之腐朽,实际工作既由寒人来办,权力自然要转入寒人手中。”(63)再次,唐氏论述南朝王公贵人或“门生”(实为随从),很多都是富人,其目的,一是为逃避课役,二是假王公贵人或朝廷的权力,方便从事商业活动。而南朝皇帝则利用寒人加强政治、军事的控制。他举出《南齐书·幸臣传》序所云用亲信寒人,专署诏令机密;《宋书·恩幸传》序谓“官置百司,权不外假”,“耳目所寄,事归近习”,都说明皇权增强和寒人柄用的关系。在对上述大量史料深入分析的基础上,著者揭示出门阀制度必然崩坏的趋势:“当宋、齐二代的门阀贵族如王球、江敩之流傲慢地不接待寒人之际,却也正是大量寒人挤入士族,以至士庶不分之时……寒门地主和转向地主的商人们通过宋、齐二代的统治阶级内部的长期斗争,他们获得了胜利。向来门阀贵族独占的权利不能不对寒门地主、商人开放,虽然这并不是甘心的。”(64)到最后,“政治上统治阶级间士庶之别也就必然消除。”(65)唐氏此文通过从各个局部问题的考辨入手,层层揭示、分析各个局部问题间的内在联系,论述寒族地主必然利用自己的经济能力作斗争,而门阀制度内部恰恰包含着最终否定它自身的矛盾,因而导致门阀制度的完结。 唐氏晚年又著有《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一书,对汉至隋唐一千余年的历史演变作贯通的研究,上溯汉代社会结构,分三篇,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状况,土地制度的演变,门阀制度形成到衰落,直接劳动者身分和构成的变化,军事制度,学术思想文化等项,总论魏晋时期、南北朝时期、唐代社会演变的脉络,在材料翔实、考辨精审的基础上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和概括,因而被誉为代表这一领域研究水平的鸿篇巨制。 (三)对社会形态演变的探索 以唯物史观为指导的史学工作者重视社会形态演变的探索,因而在50年代至60年代初出现了古史分期讨论的热潮,有不少原先属于新考证学派的学者也积极参加,并且发表了很有影响的论著。这里以赵光贤先生为例。 赵光贤(1910-2003)所著《周代社会辨析》从1958年属稿到1980年出版,经历了整整20年。这部著作出版后,即以其鲜明的理论指导、详审的史料和深入精到的辨析,受到学术界的重视。作者在古史分期讨论中是属于“西周封建论”者,书中对下列几项问题的辨析尤具卓识。 一是周代封建生产关系建立的条件及其主要特征。 作者认为,依据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一段论述:“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66)这就告诉我们,农奴制和奴隶制是在阶级社会开始时同时萌芽的,因为它从一开始就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在公社内部,多个人连同他的家属在分配给他一块份地上独立地从事劳动,就成为农奴制的来源。其又一来源,是恩格斯所指出的,征服者让旧居民种植土地,而把一部分作物献给征服者时,就发生了农奴制。作者认为,原先殷代社会属于东方型的家庭奴隶制。“周灭殷后,除了殷遗民迁洛邑的,由贵族下降为农民外,对其他原来的农民,根据周公的政策,都令其耕种原有土地不变,对原来的宗族部落组织等也都继续保持下去,正符合恩格斯的话,他们事实上成为周族的农奴,而非种族奴隶。”故“殷周之际,周初生长起来的农奴制逐渐取代了殷代的奴隶制,所以此时奴隶制的成长意味着新的生产方式代替了旧的生产方式。它是划时代的社会变革。古代东方型奴隶社会的规律性,结合着殷周之际的历史条件,决定了当时从奴隶社会逐渐走向封建社会,它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67)周王国的建立和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并非偶然,其条件有三:一是,周人本是农业民族,拥有较高的农业生产水平;二是,殷纣王的暴虐统治和殷民的普遍反抗,动摇了殷王国的基础;三是,周统治者在建立新国家之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正确措施,使新政权巩固下来,并在一定的生产水平的基础上逐渐改变生产关系,这样就形成了新的封建制国家。 作者认为周代实行了受田制度,“受田的办法是一夫百亩,这就是通常所说井田制”。根据《孟子·滕文公》所述,井田制有三个特点:一,“其中包括公田和私田,形成了对立的统一,没有一方即没有另一方。如公田与私田分开,那么‘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便成为不可理解的了。正因有公田、私田的对立,所以生产者(即所谓野人)在公田上和在私田上的劳动,在时间上和地点上是完全分开的。”二,“农民把在公田上的收获交给公家,这是一种代役租的形式,也叫做劳动地租。这是一种剥削劳动者剩余劳动形式,孟子叫做助,它书叫做藉,所以孟子说:‘助者藉也。’《诗·韩奕》:‘实亩实藉’,亩当指私田,藉当指公田”。三,“这种田是贵族的禄田,贵族们靠着剥削农民的剩余劳动以维持其生活,所以孟子说:‘井地不均,谷禄不平’。但是行之既久,暴君汙吏为了满足其贪欲,往往‘慢其经界’,侵占更多的土地,加重对农民的剥削。由此可见,井田制是土地占有者与生产者相结合的一种特殊形式,也就是土地占有者剥削生产者的一种特殊形式。”(68)井田制之存在与否不在田地是否呈井字形,而在它是否具备这三个特点。关于周代的受田制度,不但在《汉书·食货志》、《孟子》、《荀子·大略》、《吕氏春秋·乐成》、《周礼·大司徒》等文献都有记载,而且在新出土的云梦秦简的田律中也得到有力的证据。秦简中规定:“入顷刍槀,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槀二石……”作者指出:“这些简上所记载的秦律当是战国末期在秦朝曾实行过的,这一条规定,农民应按他受田的多少来向政府交纳刍和槀。值得注意的是,律文既已规定,每顷要出刍三石,槀二石,又规定按‘受田之数’定应交刍槀之量,显然农民所受田可以超过一顷,即不限百亩。它告诉我们,在战国末叶秦国还实行受田,而这种制度必定有它长久的历史;换句话说,受田制度不是秦国的创造,而是来源于西周。”(69) 二是周代主要农业生产者的身份问题。 作者认为,周代一夫百亩的受田制导源于农村公社的份田。“本来是公社的公有田,此时变为王田,又被赏赐给贵族们,成为他们的领地,而村社田也往往被贵族所夺。于是原来公社的自由农民就变为贵族领主的农奴和隶农。”(70)关于西周的直接生产者的身份,《诗·豳风·七月》为我们提供了最好的依据。诗中言“无衣无褐,何以卒岁”,说明农民生活之苦。“三之月于耜”,说明农民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同我妇子,馌彼南亩”,说明农民有自己的小家庭。“六月食郁及薁,七月亨葵及菽”,说明农民吃的很坏。可是“十月纳禾稼,黍稷重穋,禾麻菽麦”,把好粮都交给主人。还要为主人服劳役,如修房、凿冰,要向主人献狐皮、羔皮等,受超经济剥削。“从此诗所描写的农民生活的景象来看,这农民有他自己的妻、子,成一个小家庭;他用自己的工具在田地上劳动,老婆孩子给他送饭,完全过着个体的经济生活。他受着主人的严重剥削,所以他决不是一个公社的自由农民。从他有自己的家庭、生产工具和个体经济等方面来看,说他是一个农奴。”(71)周代主要直接生产者“庶人”,其身分究竟是农奴,还是奴隶,是长期聚讼的问题。对此作者做了深入的辨析。首先举出两条金文材料来反驳将“庶人”解释为“奴隶”的说法。《牧》:“不用先王作二刑(借为型),亦多虐庶民。”又,《叔弓镈》:“谏罚朕庶人左右毋讳。”作者反诘道:“试解上引金文,周王不以先王为仪型,为什么就会只虐待奴隶?难道对平民就不虐待?为什么叔弓对王的‘庶人、左右’有过,直言无讳,却把奴隶放在王的‘左右’之上?”(72)显然,若以庶人为奴隶,这些金文材料都无法解释。作者又以新出土的陕西岐山县董家村发现的《卫盉》铭文,作为新的对庶人为奴隶说的有力反证。铭文说:“矩伯庶人取堇章(瑾章)于裘卫,才(在)八十朋厥贾(价)……”作者指出:“这个反证就在‘矩伯庶人’四个字上。作器者裘卫是一个贵族,和他做交易的矩伯也是一个贵族。裘卫为什么称矩伯为庶人?这样的称呼是金文中前所未见的,难道矩伯是奴隶吗?当然不是。那么怎样解释‘矩伯庶人’这个称呼呢?我的推测是这样:矩伯这个贵族可能由于犯罪,受到周王的处罚,降为庶人,当时,可能没收了他的一些动产,但还保留着土地,后来又恢复了他的贵族身分,可是被没收的财产已不可能取回,他不得已只好用几块田地向富有的裘卫手里换取许多礼器,但裘卫在作器时仍称矩伯为庶人。我以为,矩伯身分下降,不会下降到奴隶的地位,只能降为平民。”(73)因此,金文中“矩伯庶人”一词的出现,无疑否定了庶人是奴隶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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