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言”与“流言”、“讹言”一样,是传统中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一种常见的言论标尺。与“流言”、“讹言”相比,“妖言”尤令历朝统治者深恶痛绝。两千多年来,对“妖言”的污名化颇为深入人心,对一般的士大夫和普通民众而言,“妖言”都代表着怪异、妖异、危险、不可信的负面信息。所以,当“流言”、“讹言”被卷标为虚妄、谬误、无稽、迷信,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捏造的信息,易为有心人利用来误导愚民,被视为现代汉语所说的“谣言”时①,对“妖言”的定义,也往往是“迷惑人的邪说”,“怪诞不经的邪说”,“邪说,惑乱人心的话”②。本文试图通过对相关历史文献所记载的“妖言”案例及其相关语境所作的考察和解读,对汉代的政治历史及社会心理有更完整更深入的了解和理解。 一、“妖”字在先秦秦汉文献中的语义 妖,在先秦秦汉典籍中亦常作“訞”③,或“祅”④,亦通“夭”。⑤“妖”或“訞”、“祅”,常用来形容反常、怪异、不同寻常的事物与现象。如《荀子·天论》:“故水旱不能使之饥,寒暑不能使之疾,祅怪不能使之凶。”《吕氏春秋·察贤》:“雪霜雨露时,则万物育矣,人民修矣,疾病妖厉去矣。”高诱注:“妖,怪;厉,恶。”⑥ 有些怪异的现象,在古人的观念中,难免涉及鬼神灵异。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甲种·诘篇》:“鸟兽能言,是夭(妖)也,不过三言。言过三,多益其旁人,则止矣。”《左传》僖公十五年:“寡人之从君而西也,亦晋之妖梦是践。” 但反常、怪异、不同寻常,在先秦秦汉的历史语境中,有时并不完全等同负面、邪恶。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在定王六年,秦人降妖。”《正义》云:“降者,自上而下之言。当时秦人有此妖语,若似自上而下,神冯之然。”⑦ 这里的“妖”,是附体于王室巫师的神物,故能为秦人作出灵异的预言。前引僖公十五年《传》所说的“妖梦”,也是指神降于狐突梦中。也因此,美得不同寻常的人物或事物,在当时人笔下,常形容为“妖”。如《文选》宋玉《神女赋》:“近之既妖,远之有望。”李善注:“近看既美,复宜远望。”⑧ 当然,不同寻常的美,对端方谨严的正人君子而言,亦可能带有淫邪不正的意味。《后汉书·皇后纪序》以“妖幸”形容以姿色得幸于君的嫔妃美人,《后汉书·梁冀传》对梁冀妻孙寿的描述“色美而善为妖态,作愁眉”,即反映出当时史家带有强烈意识形态意味的一种审美观念。 反常、怪异,或不同寻常的事物与现象,在原始信仰、自然崇拜流行的时代,往往能予人以不祥的印象,引起惊惧和警惕。而在讲求天人合一、相信天人感应的秦汉社会中,这种现象更易被引申为上天示警的不祥之兆。所以在先秦秦汉的传世文献和出土简帛中,我们可以读到大量这样的论述。如《左传》庄公十四年:“妖由人兴也。人无衅焉,妖不自作。人弃常,则妖兴,故有妖。”《国语·晋语六》:“辨祅祥于谣。”《荀子·大略》:“口言善,身行恶,国妖也。”⑨《吕氏春秋·制乐》:“妖者祸之先者也,见妖而为善则祸不至。”“夫天之见妖也,以罚有罪也。”从《史记》、《汉书》等汉代论述来看,“妖”在大多数语境中也都含有此义。于是,不祥之兆被称为“妖”或“妖祥”,自然或人事现象出现反常的变化被称为“妖变”,预兆灾祸的星象被称为妖星,起事倡乱者被称为妖贼,等等。更常见的用语是“妖孽”。如《国语·吴语》:“出则罪吾众,挠乱百度,以妖孽吴国。”⑩ 江陵张家山汉简之《奏谳书·盖庐》:“凡用兵之谋,必得天时,王名可成,祅孽不来,凤鸟下之。”(11) 在汉代人的心目中,“妖孽”具有代天谴告的预警功能。《礼记·中庸》中有一段著名的论述“至诚之道,可以前知。国家将兴,必有祯祥;国家将亡,必有妖孽”,就常被汉儒引为“天谴灾异”说的理论依据。汉人为什么认为“妖”“孽”可以预言政事、人事的吉凶呢?如前所述,在先秦秦汉文献中“妖”亦通夭。《汉书·五行志》对妖、孽二字的解释,既取不祥之义,也强调其少、微之义,以为灾祸初生之名。正因初生,才有预警、征兆之功能。 《汉书·五行志》说“凡草物之类谓之妖”,以之区别虫孽、畜祸、人痾,与《左传》宣公十五年“地反物为妖”暗合,都以“妖”来形容与植物有关的异象。但细察综观《汉书·五行志》的论述架构,无论天地星辰人畜,凡见异象,都可称“妖”,决不限于“草物之类”。如社会上出现身份错置、性别倒乱、人畜不分的奇装异服,被认定为服妖。人类生理形态或行为的“奇异”现象,如女变男身,人身长毛或头生角,人有畸形或异形,人死复生,人食人等,被目为人妖。家畜家禽出现怪异反常形态或行为,如犬马鸡生角,犬与豕交,豕入居室,牛生五足,雄鸡自断其尾,雌鸡化为雄等,被视为犬妖、豕妖、牛妖、马妖、鸡妖。与野生及神奇动物有关的称鼠妖、狼妖、鸟妖、龙妖、鱼妖等。与天象气候有关的妖孽异像称雨妖、脂夜之妖、星陨之妖。此外,山崩地裂,城门自坏,皆属妖征,宫室火灾,视为妖火。那么,在语言文字表达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反常言论,应该被称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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