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言能够惑众,首先是因为当时的人们相信,天地人间出现的任何反常、妖异的现象,很可能是超自然力量针对人间特别是统治者所作所为发出的奖善惩恶的征兆。《左传》宣公十五年有很好的概括:“天反时为灾,地反物为妖,民反德为乱,乱则妖灾生。”所以妖言的背后,有天意和超自然之力的支持。在阴阳五行天谴灾异说盛行的传统中国社会,其内容和表达的妖异色彩反而成为其认受性的有效验证。 妖言能够惑众,也因为它往往是特定人群在特定时空的情绪、心态、期望的真实反映和宣泄,或者说,在某种程度上,在一定范围内,反映了民意。中国的传统政治思想一向有“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93);“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的理念(94)。汉代学者只不过是在《洪范》五行论述框架中诠释妖言反映民意的理论依据:当君主的号令背戾民心,君炕阳而暴虐,臣畏刑而箝口,则怨谤之气自发为歌谣,为诗妖。(95) 当政局、社会面临危机和灾难时,这样的妖言就会有极大的心理需求。这就是为什么两汉之交及东汉中后期大量妖言、谶言层出不穷,广泛流传,以妖言为号召的“妖贼”“妖巫”领导的武装反抗此起彼伏,声势浩大。 能够煽惑广大民众的妖言,实际上已在某种程度、一定范围内形成公众舆论,或引导公众舆论。所谓舆论,就是众人的言论。“舆论”的研究在当代理论界,特别是在西方的政治学、社会学、传播学等领域,已成为一门显学。一种比较主流的看法,认为只有在民主制度下和民主社会中,才有可能出现公民社会(或译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才可能形成“(公众)舆论”。对此,Hyunyi Cho在其《修身与舆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规范意识和社会控制的思想资源》一文中已指出,“舆论”并非民主制度、公民社会的专利物,公民社会也不是形成“舆论”的必要条件。任何形式的社会,各阶层、成员之间都存在着某种形式的互动沟通,并通过这些沟通形成“舆论”,尽管这种“舆论”的表现形式和表达方式会随不同的社会、政治和意识形态条件而有所差异。(96) 在汉代,妖言就是一种以特殊方式表达的舆论。 其实,汉代的灾异学说,既宣扬妖异谴告、代天示警,也强调“妖由人兴”,“人无衅”则“妖不作”(97)。《汉书·艺文志》说,《春秋》学者对“訞”的解说是:“訞由人兴也。人失常则訞兴,人无衅焉,訞不自作。”所以,德可以胜不祥,义可以厌不惠。如果当权者“不稽诸躬,而忌訞之见”,那是舍本而忧末,自然就“不能胜凶咎也”。 《汉书·五行志》载刘向说,以《左传》文公十六年夏有蛇自泉宫出为蛇孽,预兆国将有女忧,文公之母将薨。至秋,文公母果薨。公恶之,乃毁泉台。然而“夫妖孽应行而自见,非见而为害也”,文公却不知“改行循正,共御厥罚,而作非礼”,结果是加重他的罪过,导致更多灾难发生。东汉安帝延光二年(公元123年)十二月,京师及郡国发生多起地震。太尉杨震乘机上疏,弹劾宦官:“臣闻师言:‘地者阴精,当安静承阳。’而今动摇者,阴道盛也。”“此中臣近官盛于持权用事之象也。”“书曰:‘僭恒阳若,臣无作威作福玉食。’唯陛下奋干刚之德,弃骄奢之臣,以掩訞言之口。”(98) 也是说,人不作孽,君主改过,妖言自然没有惑众的机会。 现代的传播学理论认为,“传播不能直接产生社会效益,它必须首先作用于受传者的心理,以受传者的心理为中介才转化,显示出它的社会功能”(99)。这种观点,也符合社会心理学的观察和研究。从这一视角来看,一则妖言,本身并不能煽惑群众,扰乱社会。只有当这则妖言的受众在心理上认同其表达的意见、情绪,或这一妖言的出现恰逢其时,有助于特定语境中某些人群的心态、期望的反映和宣泄,“妖言惑众”的局面才会出现。两汉历史上流行过的“妖言”何止千、万,大部分已被遗忘,难以追踪。只有那些曾在特定的历史语境中代表了一定的民意和舆论,对社会、政治发生过一定影响的“妖言”,才有机会被两汉史家选中,载录纪、传,或辑入《五行志》,令我们今天得以透过这些略带扭曲的镜子,还原一些比较真实的历史画面。 注释: ①参见拙作《汉代的流言与讹言》,《历史研究》2003年第2期。 ②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1461页)、《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3册,第2967页)、《汉语大辞典》(三联书店香港分店1987-1994年版,第4册,第304页;第11册,第72页)、《大汉和辞典》(东京大修馆书店1986年版,第3册,第646页)等。 ③《荀子·非十二子》:“如是而不服者,则可谓訞怪狡猾之人矣。”杨倞注:“訞与妖同。”(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00页) ④《说文》“妖”字写作“”:“地反物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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